导读:本文包含了约定限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经济补偿条款,竞业限制协议,利益保护衡量
约定限制论文文献综述
刘贯一[1](2019)在《未约定经济补偿金条款对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就用人单位而言,最担心的就是高精尖人才在离职后将本单位的商业秘密用于与本单位性质相同或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相同产品上,这不仅仅影响到用人单位的经济利益,更有甚者有可能侵害用人单位的名誉。因此用人单位一般都会与特殊技能的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但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如果尚未规定经济补偿金条款该如何认定该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以及如何评价该协议产生的影响呢?文章在参考大量国内外文献的基础上,将从不同角度展开论证。(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9年04期)
[2](2019)在《2018年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经典案例(叁) 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约定应当获得经济补偿》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简介|2016年12月19日,李某与某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从事酒店宴席销售工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作期间以及离职后两年内,李某不得在与公司经营业务存在竞争和合作关系的任何单位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与公司有合作关系的酒店工作。李某违反以上承诺,公司有权随时终止劳动合同,李某应支付公司违约金5万元"。李某在某(本文来源于《四川劳动保障》期刊2019年03期)
刘英林,扈妍馨[3](2019)在《关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主要阐述了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对象、范围、期限、经济补偿、违约责任等问题,以便在工作中加以注意,避免纠纷诉讼。(本文来源于《劳动保障世界》期刊2019年05期)
孙利娟[4](2018)在《关于特殊职业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面对激烈市场竞争下的员工跳槽现象,用人单位通常采用竞业限制的规定来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但这种措施同时也限制了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特别是律师、医生、教师等特殊职业劳动者,他们专业技术性强,人员流动性相对较大,用人单位与这些特殊职业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一直存在,如何寻求二者之间的平衡,成为法律界探讨的重要课题。目前我国有关竞业限制的立法还不够完善,竞业限制的法理基础也互相矛盾。对竞业限制立法的完善也是对竞业限制的救济,需要从立法、诉讼程序、遵循原则等方面来寻求支撑。(本文来源于《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12期)
杨艳菁[5](2018)在《用工单位亦可与派遣员工约定竞业限制协议》一文中研究指出[案例]2014年4月29日,曹某与A公司签订派遣协议书,约定被派遣至B公司从事游戏开发岗位工作。同日,曹某与B公司签订入职确认书,确认书的附件一,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了曹某的保密义务及具体的保密规则。2016年3月15日,曹某以个人原因从B公司离职。2016年12月5日,B公司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曹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停止违约行为,停止为与B公司业务类似、存在竞争关(本文来源于《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期刊2018年12期)
余春明[6](2018)在《劳动合同将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的效力与限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工作地点是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一般来说,双方对于工作地点的约定是具体、明确的,最常见的是约定为某个城市,如北京、南京。在实践中,一些在多个地方拥有工作地点的用人单位为便于在各地之间进行职工调动,而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将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用人单位试图通过这种约定,未来可以在各地区之间单方进行职工调动。这种约定是否有效?当职工拒绝执行这一合同条款(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保障》期刊2018年12期)
蔡笑[7](2018)在《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跳槽被判85万元》一文中研究指出2011年,李先生入职某商贸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17年2月19日,李先生递交《辞职申请表》,以“个人原因”为由申请离职。2017年3月15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当日李先生签字确认的《离职移交清单》中明确勾画显示,“不放弃履行”不竞争与不劝诱义务。(本文来源于《经济参考报》期刊2018-08-15)
刘佳欣[8](2018)在《着作权合同,重在约定和限制》一文中研究指出今年年初,北京海淀法院审结了《芈月传》小说及电视剧剧本着作权纠纷一案,原告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的诉求被全部驳回。这起引起业界广泛关注的案件也就此告一段落。这起案件中,体现出了版权产业中较为常见的问题,即作家(原始着作权人)在将自己的作(本文来源于《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期刊2018-05-17)
沈忠华[9](2018)在《委托合同中约定排除任意解除权的限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合同法》明文规定,委托合同的当事双方均拥有解除权,双方自己想要的时点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除非该解除合同的行为可以归责于一方当事人,否则该权利的行使将不会引发民事赔偿责任。在现实生活中,委托合同的双方经常发生纠纷,其中最为突出的是任意解除权的问题,法律关于任意解除权意定限制和法定限制并不明确,适用范围不确定,赔偿相关问题也不够清晰,导致各种不同的理解,各种不同的判决,偏离公平正义。在实务中,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尤其在商事委托中,经常通过约定排除任意解除权的行使来确保合同的确定性,从而减少风险,但是任意解除权的存在有其深厚的法理基础和现实意义,必须对约定排除任意解除权进行一些限制,比如内容上、形式上、效力上的限制。(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14期)
沙含[10](2018)在《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约定限制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有限公司中,股权转让和让渡的法定和约定限制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本文站在试图从公司法的角度,去理解立法意图,采用比较研究、归纳法、实证研究等方法,结合自己的判断,以期为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约定限制效力的判断提供有益的帮助。在有限公司之中,股权作为股东的财产,具有财产流通的特性,股东持有股权,同时也可以让渡股权。由于公司法规定了让渡股权的法定限制和约定限制,章程对股权转让的约定限制具有法律渊源。在不同的案例中,对于约定限制有效性也会做出不同的判断。那么约定限制有效性的判定在处理具体案件时非常关键。有限公司股权的转让约定限制具有理论基础,章程自治属性为约定限制提供了形式,约定限制可以表现为章程或者其他由股东所制定的文件的形式,章程是一种法律文件,它由股东或者发起人所制定,记载了公司的根本事项,是一种对公司和股东具有拘束力的法律文件。章程修正案也可以成为约定限制的载体,实践中也出现了大量的其他的限制形式,如股东协议书等。这些文件的本质是由股东所制定的,是股东对于股权转让意思自治的表现,因此这些文件都可以成为约定限制的载体。实务中需要对有限公司约定转让的有效性给出合理的判断标准。《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4项法定限制并不能覆盖实践中出现的所有情形,并且我国现行公司法71条存在法律要件不完备的情况,因此必然会导致约定限制的存在以及约定限制效力的判定问题。本文的第一部分对有限公司约定限制的理论基础进行了阐释,设定约定限制,是基于有限公司兼具有人合性和资合性的属性,章程自治属性为约定限制提供了形式,约定限制可以表现为章程或者其他由股东所制定的文件的形式,《公司法》第71条前3款规定了股权转让的4项法定限制,但是有限公司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限制并不能覆盖实践中出现的所有情形,并且我国现行公司法71条存在法律要件不完备的情况,必然会导致约定限制的存在以及约定限制效力的判定问题。本文第二部分对不同的约定限制进行了类型化的分析,从内容上来分,有禁止与强制股份转让,限制转让的期限,限制受让人资格,限制转让的程序的不同类型。这些不同的约定限制的创设有公司正常经营,稳定股权结构和保证控制的作用。本文的第叁部分讨论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约定限制的效力判断标准。在判断约定限制有效性的标准时,需要区分不同法定限制和约定限制的关系,区分初始章程和章程修正案的不同效力,借鉴比较法上的判定标准。根据本章的讨论,可以将有限公司约定限制有效性的判断标准可以总结为4点:约定限制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约定限制非明显不合理;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约定限制;约定限制满足形式要件。(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15)
约定限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案情简介|2016年12月19日,李某与某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从事酒店宴席销售工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作期间以及离职后两年内,李某不得在与公司经营业务存在竞争和合作关系的任何单位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与公司有合作关系的酒店工作。李某违反以上承诺,公司有权随时终止劳动合同,李某应支付公司违约金5万元"。李某在某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约定限制论文参考文献
[1].刘贯一.未约定经济补偿金条款对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的影响[J].法制与经济.2019
[2]..2018年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经典案例(叁)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约定应当获得经济补偿[J].四川劳动保障.2019
[3].刘英林,扈妍馨.关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J].劳动保障世界.2019
[4].孙利娟.关于特殊职业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问题研究[J].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
[5].杨艳菁.用工单位亦可与派遣员工约定竞业限制协议[J].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18
[6].余春明.劳动合同将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的效力与限制[J].中国社会保障.2018
[7].蔡笑.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跳槽被判85万元[N].经济参考报.2018
[8].刘佳欣.着作权合同,重在约定和限制[N].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2018
[9].沈忠华.委托合同中约定排除任意解除权的限制[J].法制博览.2018
[10].沙含.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约定限制法律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