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移动通信服务合同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经营者,告知义务,格式合同,消费者
移动通信服务合同论文文献综述
葛文,石磊[1](2017)在《《刘超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的理解与参照——经营者订约时未将限制条件明确告知消费者的电信服务合同条款不产生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2016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指导性案例64号《刘超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为了正确理解和准确参照适用该指导性案例,现对该指导性案例的推选经过、裁判要点、需要说明的问题等予以解释、论证和说明。一、推选过程及其指导意义刘超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6日作出(2011)泉商初字第240号民事判(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案例)》期刊2017年23期)
叶荣春[2](2014)在《移动通信服务合同格式条款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现代高科技术产品电脑、IPAD、智能手机等的普及,移动通信服务业的发展突飞猛进,各移动通信运营商们为了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胜地位,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纷纷采取各种方式来提高交易效率、节约交易成本。移动通信用户基于移动通信运营商的垄断地位,又不得不接受者这些不公正、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这严重损害了原本就处于弱势地位的移动通信用户的合法权益。因而从法律方面深层次分析移动通信服务合同格式条款,以及如何有效规制问题格式条款,成为了现阶段法学理论界及法学实践中所面临的一个非常紧迫且意义重大的课题。本文从民法、合同法基本原理出发,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移动通信服务合同格式条款进行研究。本文主要分为叁大部分:第一部分为移动通信服务合同格式条款法理分析。第二部分为移动通信服务合同不公正格式条款法律分析。第叁部分为移动通信服务合同格式条款规制并对如何有效规制移动通信服务合同格式条款提出了几点规制建议,以平衡移动通信运营商与移动通信用户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维护移动通信用户的权益,实现公平与正义。(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期刊2014-05-24)
陈市凯[3](2014)在《移动通信服务合同中的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移动通信系统最早出现在二十世纪70年代,在这几十年里,移动通信业一直保持着非常迅猛的发展势头。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和科学技术的大力革新,移动通信市场呈现出一片繁荣景象,人类通信迎来了一个全新的时代。从此,移动通信服务合同越来越多地参与到人们日常生产生活当中,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移动通信服务合同是移动通信运营商利用其绝对优势地位事先拟定好,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并未与普通用户协商,用户只能全盘接受或者不接受的协议。由于移动通信业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和一定的垄断性,运营商从自身利益出发,在移动通信服务合同中加入了大量的格式条款,导致了合同中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不对等,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除引言外本文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移动通信服务合同进行概述,分析其性质,主体客体,以及整个合同订立、变更、终止的过程。对移动通信服务合同进行精准的定位有利于我们后面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第二部分是移动通信服务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的概述,分析其法律特点、危害、争议、效力分析以及解释原则。第叁部分以第二部分为基础,提出了解决移动通信服务合同中格式条款问题的规制方法,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第四部分考虑到合同除了双方主体外,可能还存在第叁者存在的情况,因此详细分析了移动通信服务合同中第叁人侵权问题。总之,本文对移动通信服务合同进行准确的定位、分析其特点,对其中的格式条款进行规制,判断其效力,进而维护用户的利益,维护移动通信市场的健康稳定。针对这点,笔者从理论和实践两个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详细分析,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和意见。(本文来源于《复旦大学》期刊2014-04-08)
任婉婉[4](2009)在《移动通信服务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移动通信服务对人们的日常生活产生了极大的影响。随着移动通信服务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渗透力和影响力的增强,实现其专业化监控和可持续发展于国于民都异常重要。但是,随着格式条款在移动通信服务业的普遍应用,一些法律问题不可避免的出现在移动通信服务合同中,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条款。移动通信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缔约能力的悬殊导致合同的主体不具有缔约平等性,使得运营商敢于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从竞争对手及普通用户手中获取不公平利益。本文从移动通信服务合同的定义着手,着重论述了移动通信服务合同的性质和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指出由于双方的经济地位不均衡,信息掌握能力差异较大等原因造成移动通信运营商在合同的订立中处于垄断地位,拟定格式条款,使用户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等权利遭到隐性剥夺,进而引发一系列法律纠纷。通过对移动通信服务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和表现进行分析,总结出该类法律纠纷的成因,即法律层面实体法律不完善,行业层面实质性垄断,体制上政企分离不充分,技术上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等,得出论题的应对决策,即从立法层面上呼吁建立电信行业基本立法——《电信法》,与反垄断法契合运用,并设立专业性监管部门统一规范通信服务行业,同时确立电信服务领域的最大诚信原则,切实保护用户的利益。最后,具体到审判实践中,要建立规范的诉讼解决机制,使越来越多的移动通信服务纠纷得到及时、高效、公正的处理。本文通过对移动通信服务合同全面的分析,探讨移动通信服务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方法,以期对此类纠纷的实体处理和审判实践有所帮助。(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09-05-01)
邱志鸿[5](2002)在《移动用户叁大投诉热点答疑》一文中研究指出2000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这是我国电信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尽管业内对《电信条例》已经十分熟悉,但由于社会上的新闻媒体对《电信条例》的宣传较少,不少电信用户对(本文来源于《人民邮电》期刊2002-05-21)
移动通信服务合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现代高科技术产品电脑、IPAD、智能手机等的普及,移动通信服务业的发展突飞猛进,各移动通信运营商们为了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胜地位,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纷纷采取各种方式来提高交易效率、节约交易成本。移动通信用户基于移动通信运营商的垄断地位,又不得不接受者这些不公正、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这严重损害了原本就处于弱势地位的移动通信用户的合法权益。因而从法律方面深层次分析移动通信服务合同格式条款,以及如何有效规制问题格式条款,成为了现阶段法学理论界及法学实践中所面临的一个非常紧迫且意义重大的课题。本文从民法、合同法基本原理出发,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移动通信服务合同格式条款进行研究。本文主要分为叁大部分:第一部分为移动通信服务合同格式条款法理分析。第二部分为移动通信服务合同不公正格式条款法律分析。第叁部分为移动通信服务合同格式条款规制并对如何有效规制移动通信服务合同格式条款提出了几点规制建议,以平衡移动通信运营商与移动通信用户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维护移动通信用户的权益,实现公平与正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移动通信服务合同论文参考文献
[1].葛文,石磊.《刘超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的理解与参照——经营者订约时未将限制条件明确告知消费者的电信服务合同条款不产生效力[J].人民司法(案例).2017
[2].叶荣春.移动通信服务合同格式条款研究[D].南昌大学.2014
[3].陈市凯.移动通信服务合同中的法律问题研究[D].复旦大学.2014
[4].任婉婉.移动通信服务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D].郑州大学.2009
[5].邱志鸿.移动用户叁大投诉热点答疑[N].人民邮电.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