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文长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思想政治教育10901班434000
摘要自由是人类永恒的价值目标,道德自由既是一种意志自由,也是一种自由境界。康德的道德自由观是与道德法则紧密相联系的,是“理性存在着通过意志自律摆脱自然因果律的限制、按道德法则行动的自由”。不是政治经济意义上的自由。这种道德自由还与我们通常所理解的在内化道德规范意义上达到的道德自由有着本质的区别。
关键词康德道德自由
一、对道德自由的界定
从自由思想发展的轨迹可以看出,虽然自由在不同时期人们对它的理解和界定不同,但每个过程都显示出了人们对人类自由生活的追求。每个时期人们所追求的自由是不同的,人们对自由的认识也都带有很大的局限性,但它构成了康德自由理论的直接来源。西方自十四世纪以来,资本主义力量逐渐开始发展、壮大,它们鼓吹天赋人权,自由平等,肯定人们的世俗生活,强烈要求打破一切阻碍生产力发展的栓桔,启蒙思潮影响,推行“开明专制”,使启蒙主义思想渐渐在德国产生影响,启蒙思想的主要内容如创造更合理、更美好的社会制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高扬个性自由、实行人道主义等观念日益深入人心,这些都对康德产生了重要影响。
另外,康德把前人对自由的理解分为感性的和知性的,认为前哲学家没有真正理解理性的内涵,是将感性和知性当作理性的全部进而产生了自然和自由的悖论。但是这恰恰启发了康德彻底反思人的理性。康德从先验的立场来消除自由与必然的对立,真正解决了人的自由问题。自由思想不仅是康德批判哲学的研究起点,而且贯穿其始终。自由也是康德批判哲学的一个核心概念。在“三大批判”中,可以很明显地看出自由这一线索贯穿其中。
第一批判论证了先验自由的可能性,第二批判论证了自由在实践理性领域的实在性,第三批判通过反思判断力实现了自然与自由的统一,进一步论证了自由的客观实在性,从而保护和推进了前面两大批判中所论证的自由。康德的自由思想是站在人类的高度对自由的一种审视,康德对自由的阐述与论证改变了人们对自由问题的思考方式,把人们从自由的错误认识中拉出来,使人们认清自由的本质,明确自由的价值,使人们对自由问题的思考达到一种理性的、辩证的高度。
二、自由与必然
康德关于自由与必然的论述很好地解决了人类自由的可能性问题。康德认为,自由与必然分别属于理智世界与现象世界,自由与自然必然性完全不同。必然性规律并不影响自由。自由和必然可以相互独立地、互不影响地存在。自由和必然能够同时为真,但却是就不同方面而言。在现象世界中,人服从于机械因果必然性和自然的必然性。而自由却属于理智世界,自然必然性规律的因果性仅与现象世界有关,自然的必然性不会影响理智世界的自由的存在,它不是作为现象,而是作为“自在之物”存在。现象与物自体概念的提出消解了自由与必然的对立,这就使得一个人作为现象的自我时虽然是完全被决定的,但是作为本体自我时却是自由的。这也同时证明了第三个二律背反的正反题的正确性。先验自由的提出与第三个二律背反的解决使人的自由成为可能。
自由与必然分别存在于理智世界与现象世界很好地解决了人的自由问题。为了论证自由的可能性,康德承认必须区分“现象”和“物自体”,这种区分是他的理论哲学的中心论题。也可以说,他划分现象与物自体乃是区分了自然、自由两大领域,自由属于理智世界,他不受自然必然规律的制约,存在于人的理性思维中,而必然则是自然规律的反映,它发生的一切都有其特定的原因性,是必然存在的,是必然的结果。
三、道德自由的对象
德行虽然不能必然地和幸福相联系,但至少可以把它与一种类似于幸福或洪福的自足感联系起来;于是,包含德行与幸福的至善,对有限理性的人来说如果不是必然的,至少也是可能的,亦即至少可以成为我们不断追求从而不断接近的一个目标。于是,如果我们设定至善在这个世界中是可以完整地实现的(这种设定从理想层面来说是必需的,否则至善便不为我们所追求),亦即设定人类意志在理想上是可以完全切合道德法则的,那么就必然地要导致三个公设即不朽、自由和上帝的此在。意志自由的公设,即设定人类按其意志能够自由、自律地依照道德法则行动;如果没有这个公设,那么人类意志便将不可避免地要受经验的决定,从而一切道德都将是不可能的。不朽(灵魂不朽)的公设,即假设人作为理智世界的成员是超感性的不朽的存在,否则人作为感性世界成员的局限性以及由此导致的与道德法则完全切合的不可能性,将会熄灭人类对至善的任何热望。
四、自由与责任
责任是康德哲学中的一个重要的概念,也是康德伦理学的基本概念。在康德看来,“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就在于说明责任,德性的力量正在于排除来自爱好和欲望的障碍,以便担负起自己的责任。责任是一种行为的必然性,根源于尊贵的人格,是出于对道德法则的敬重而产生的,是善良意志的体现。”康德是以责任为中心来勾画他的伦理学的,康德的伦理学是责任伦理学的典范,这种伦理学认为先验的、纯粹的道德规律只有通过理性来支配我们的道德义务,责任在其中占有中心地位,康德的责任观的最终的目的是实现人的自由。
在康德的责任论中,自由是康德实践哲学的最高范畴,自由不仅是其道德自律的一个前提,同时也是责任所追求的价值目标。责任本身不是自足的教条,而是由自由建立,并由自由的规律来判断的道德法则,可见,康德的责任伦理观必须以理性为前提,责任就是对人这种有限的理性存在而言,它也只有通过理性的途径才能实现。承认自由的存在就必须同时承担责任,责任是自由存在和自由选择的必然结果。
责任是人类所特有的概念,动物和自然界是无责任可言的,它们受自然因果规律的制约,一切都是必然的过程,它们不需要为其行为负责任。“而人类则不同,他们既是感性现象的存在,也是理性本体的存在,他们懂得在因果规律之外,还有理性的自由规律;人的自由及对因果律的独立,就使得人必然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承担行为所引起的后果。”
由于人的自由,其对自然因果律的独立就使得他对于自然界具有任意性,这种任意要以人的责任来约束,要对其自由的行为负责任。这种约束是必要的,这是对作为自由存在者的行为的一种强制性的制约。“责任概念的特点在于它对人的行为具有一种必要性,或称为自我强制性和约束性。”
从另一方面来说,正是由于人们有了责任,有了责任感,才使人的行为具有德性,具有了理性人的特征,才使人成为自由的人。总之,自由的理性的人其行为是具有责任性的,责任使人成为自由的理性的人。
五、结语
康德提出责任是为了使人们摆脱自然的奴役,使其内容纯粹从意志中引导出来,使人真正获得自由。人的双重性格决定了人作为完全被自然给予决定的同时,也被给予了关于自由的先验论证,人作为立法者,是一个既存在于理智世界、也存在于感性世界中的主体。
理性的存在是迄今为止所发现的能够描述我们如此存在的根本表达,只有理性的人才有自由,唯有理性的人才能把他提升于畜类之上,自由是理性者所具有的性质,理性是自由人的本质属性。康德的自由是理性的自由,这种自由是理性者意志的自我立法,自由不是自由遐想,为所欲为,是以意志的自我规律为前提的理性的表达。自由只是理性在任何时候都不为感性世界的原因所决定,这样的自由才是积极的自由、真正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