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刘晓庆税案浮出水面(论文文献综述)
愚鸠[1](2018)在《明星“税事”的罪与罚》文中提出那些想尽办法避税的"范冰冰们",终于开始浮出水面,成了税务总局开刀的口子几个月前,崔永元曝范冰冰4天6000万天价片酬,并起底疑似阴阳合同等娱乐圈多种偷漏税潜规则。经由崔永元的几条微博,一场私人恩怨演变成席卷行业的大风暴。前段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在官网发布消息称,已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有关影视从业人员"阴阳
刘青杨[2](2016)在《公众人物名誉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对公众人物名誉权的限制保护在各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得到普遍认同。由于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密切联系到公共利益,故公众人物负有某种程度上的容忍义务。我国法律还没有关于公众人物的概念,但司法实践中公众人物的概念及其容忍义务已被法官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由于我国在立法中对公众人物和普通人物没有进行区别保护,导致此类案件的裁判尺度在司法实践中各不相同。如何对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限制保护,仍是法学理论界亟需解决的难点问题。本文通过对公众人物名誉权制度的比较研究和对我国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概括总结,从法律层面论述公众人物名誉权的限制保护。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介绍了公众人物的概念及分类,并重点分析了公众人物区别于一般人物的基本特征;第二章对域外公众人物名誉权相关的法律制度做了详细介绍,尤其对美国公众人物名誉权制度作了详细的梳理,并重点介绍了雷诺兹特权及英国2013年诽谤法改革;第三章从保护和限制两方面论述公众人物名誉权法律制度,提出限制保护公众人物名誉权的法理基础;第四章将利益衡量作为解决公众人物名誉权与言论自由冲突的理论基础,并通过反思公众人物名誉权限制保护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立法完善建议。
申欣旺[3](2013)在《为高官辩护》文中研究指明对于落马高官来说,由于被羁押于特殊场所,先期除了办案人员外无法见到包括家人在内的任何其他人员,律师的介入,不仅维护其基本权利,也是他们疏导情绪的机会一番波折之后,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放弃了委托律师的法定权利,最终由北京市司法局为其指定辩护律师。知名刑辩律师钱列阳接下了这个活儿。在过去的十年间,北京市天达律师事
罗加环[4](2009)在《我国现代文化中介机构与政府规制研究 ——以演艺经纪为主体》文中研究说明国内外文化产业发展的许多经验都证明:文化产业上下游的延伸度很大,要做大做强,就一定要建立强有力的文化中介机构。作为链接文化产业生产、流通和消费诸环节至关重要的桥梁和纽带,文化中介机构是文化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文化中介机构是繁荣文化市场、振兴文化产业不可或缺的环节。现代文化中介机构是在我国文化市场化和产业化的过程中逐渐成长起来的一种独立的市场主体,是现代文化经济市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动力之一。目前,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佑护,以及文化产业自身体系日渐完善的驱动下,我国文化中介机构正以破竹之势打开市场局面。一方面,文化中介机构固然有其自身的演变、运作和发展规律,它需要有自由和宽松的生长环境和发展空间,但同时,基于我国文化产业和文化市场目前正处于转型期阶段的特殊现状,我国文化中介机构的培育和成长又离不开国家和政府在政策导向和法律法规等方面正确和合理的规制。鉴于此,本文结合当前我国文化中介机构发展的现状,对文化中介机构和政府规制的界定、特征、功能、类别、关系等方面进行了论述,分析和探讨了当前我国文化中介机构在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分别从政府和文化中介机构的角度提出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国文化中介机构的对策。
宋余果[5](2008)在《中国数字电视时代法治节目发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立足于数字电视技术对法治节目的影响,探讨了数字电视时代法治节目宏观和微观两方面的变化发展情况。本文认为,与传统的模拟信号电视相比,以数字信号为技术根本的法治节目发生了巨大的改变。面对这种变化,本文指出,法治节目首先应当从理念上逐渐完善,即改革过去的节目内涵、功能、宗旨定位,运用新的传播技术,树立崭新的传播、经营理念,突出受众分析、法律文化引导和节目的商业化运作。除此之外,由于法治节目形式多样,每一种具体形态的法治节目都应当相应地有所改进。本文尝试性地针对法治节目中最为普遍、影响最大的几种类型,分别加以阐述和分析,并指出,不同种类的法治节目在数字电视时代各自应当拥有不同的注重点,例如纪实类法治节目应当更多地运用数字技术还原真实、做好纪实;说法类法治节目应突出案件故事的叙事艺术;呼之欲出的法治专业频道应不断繁荣等。第一部分,笔者指出当前已经步入数字电视时代。数字电视从产生到发展至今虽然只经历了几十年的历史,却已经成为电视产业不可抗拒的变革力量,在世界各个地方都有了深远的发展。在我们中国,国家对于数字电视的发展始终是持积极推进的态度的,各级政府出台各种政策支持数字电视的发展,在这种条件下,我国数字电视的发展突飞猛进。随着数字电视的发展,数字电视对电视传播的影响也不可避免,从节目的生产到电视广告,电视传播都因为数字电视而产生了巨大的改变。第二部分,笔者强调,作为电视节目类型之一的法治节目无疑也随着电视传播的改变而产生了改变。然而,虽然法治节目应势改变了不少,但却仍然存在很多相悖于数字电视时代的因素,诸如单一化的选题、稀少化的专业法治频道等等。这些因素自然阻碍了我国数字电视时代法治节目的持续发展。第三部分,笔者从宏观理论领域对数字电视时代的法治节目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见解。笔者认为,在数字电视时代的法治节目应当将服务性确立为节目的根本宗旨,扩大法治二字的内涵;在此基础上,细分各种类型的受众,通过双重化的解码和编码使不同类型的受众自取所需;数字电视时代,电视的产业性质将会更加突出,所以电视经营必将成为左右法治节目成败的一大重要因素,所以今后的法治节目应当拓展经营形式、更新节目生产机制和发展节目评估机制。除此之外,在法律领域和文化领域,数字电视时代的法治节目都应当有所作为。第四部分,笔者从微观形态领域对数字电视时代的法治节目给与了一些有建设性的建议。笔者建议,在数字电视时代的访谈类法治节目应当以话题为核心,选好话题和话语。以纪实为己任的公安题材类法治节目则应当注意“实”的运用,做到分寸适当。以案说法类法治节目则离不开故事的叙事艺术和技巧,通过生动的故事打动观众、教育观众、引导观众。新闻类法治节目则应当回归新闻的本质,为观众提供充足的法治信息。而稀缺的法治专业频道在数字电视时代则应当大为增加。总体而言,本文认为,只要法治节目能因势而变,则虽然电视从模拟电视变革为数字电视,但仍能继续曾经取得的辉煌,在我国电视传播业中发挥其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柳毅[6](2007)在《法制类电视节目在我国法制社会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文中研究表明法制类电视节目作为一种特殊的电视节目形态,在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建设进程中,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中国法制电视节目的产生、发展与兴盛与中国法制建设息息相关。在法制化国家逐步建立的同时,法制类电视节目在我国也逐步走向成熟和繁荣,并具有中国特色。它走过的每一步都记录着中国法制建设的进程,实现电视法制节目与法制建设的互动发展。法制类电视节目适应社会的多元化需求,作为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种重要工具或手段承担着特殊的社会功能。毫无疑问,由于社会需求之间本身存在着一定的矛盾甚至冲突,并非所有的需求都可以通过法制类电视节目实现,而且这些社会需求的协调与平衡也会直接影响到法制类电视节目自身的功能。法制类电视节目想要做到有所突破,必须实现节目的规范与法制化,建立健全的新闻管理体制和自律机制,同时还要加深对法的理解和对法治精神的把握,提高节目质量。文章以社会学和法学为切入点,以电视节目制作和播出的基本规律为基础,用事例得出的确切数据对法制类电视节目进行解读。不仅将法制类电视节目作为一种单纯的电视节目形态,还将电视法制传播纳入文化的视野,将法制类电视节目和中国法制社会的建设进程结合起来,较为完整和系统的对中国法制类电视节目进行了探究和解读。以期搭建出一个较有系统性的研究平台。通过逐层研究,对中国法制类电视节目有一个点面结合的整体关照,从中透析出法制电视节目与我国建设法制社会之间密切的联系。
刘华[7](2005)在《电视调查性报道本体研究 ——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理论实践探索》文中认为作为“代表了中国最高的电视制作水平”(中央电视台前台长杨伟光语),以制作真正的电视调查性报道为追求目标的大型电视新闻专栏,《新闻调查》具有多方面的学术研究价值。 本文尝试从新闻学专业新闻业务方向的研究要求出发,运用电视新闻传播理论及社会统计学、心理学的相关理论和方法,对电视调查性报道在我国兴起的背景、电视调查性报道的界定、独具特色的电视调查文体、日趋成熟的选题策划理念、高超独到的记者调查采访艺术、《新闻调查》的缺憾等做深层次的研究。 电视调查性报道在我国从早期的崭露头角到今天的依旧妖娆不是偶然的,它是适应社会转型期需要的新闻创新,是我国电视新闻改革的里程碑,满足了受众的需要。 本文尝试给电视调查性报道做出界定:电视调查性报道是通过记者对侵犯公众利益的集团或者个人进行的独立调查,最终揭示真相的一种电视新闻深度报道形式。在此基础上又明确了电视调查性报道和纸质媒体调查性报道、一般电视新闻的调查的区别。 本文阐述了电视调查文体的基本要素:注重调查过程、注重展示记者的调查行为、调查围绕悬念展开。
王思琦[8](2005)在《1978-2003年间中国城市流行音乐发展和社会文化环境互动关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1978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中国当代社会文化发生了巨大变化。一种重要的文化样式——中国当代城市流行音乐在中国兴起并蓬勃发展起来,成为中国当代大众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近30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国当代流行音乐从最初的倍受指责、边缘化状态逐渐地被社会认同,并从文化的边缘状态中逐步走向文化中心地带,成为中国当代社会音乐生活中影响力最大的一种文化样式。作为大众文化的一种重要文化样式,流行音乐在整个社会文化的发展中,不是孤立存在的。它的形成、发展以及在不同时期所表现出来的不同发展特点,必然要受到该历史时期整个中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整个社会的进步、发展是一个错综复杂、各种因素互动影响的过程。因此,我们只有将流行音乐问题的研究置于社会文化环境的背景下进行考察、分析,才有可能取得较为全面、可信的结论。 因此,本文以中国当代流行音乐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主要历史事件为线索,以其与社会文化环境的互动影响为主要研究视角,在对中国当代流行音乐发展进行历史梳理的基础上,针对流行音乐的文化特征、文化功能、流行音乐与社会文化环境互动影响的关系展开分析与研究。
见风[9](2005)在《聚焦明星经纪人》文中研究表明明星经纪人,由于他们从事的工作与大众所崇拜的影视歌明星们关系密切,因此也备受人们的关注。有人说,明星和经纪人是一对相伴的双子星座。对于明星来说,经纪人既是他们事业发展路途上的高参和左膀右臂,也是他们生活中的挡箭牌和调停人。为了能让明星、商家、大众和自己都得明星经纪人,由于他们从事的工作与大众所崇拜的影视歌明星们关系密切,因此也备受人们的关注。有人说,明星和经纪人是一对相伴的双子星座。对于明星来说,经纪人既是他们事业发展路途上的高参和左膀右臂,也是他们生活中的挡箭牌和调停人。为了能让明星、商家、大众和自己都得
王嘉[10](2004)在《东看西看 ——中美电视新闻微观比较》文中研究说明电视新闻在电视台整体节目系统中的重要性这一点日前已成为业界的共识,而如何将对电视新闻重要性的认识化为实践运作则是中西电视新闻界一直以来在不断思索的一项课题。 实践永远是跟理念联系在一起的,在中国电视新闻一步步的成长轨迹中,折射出来的是新闻专业主义理念的到位和拓展:电视新闻注重时效性、电视新闻由传者主导向受众主导过渡、电视新闻扬起民生大旗,这一切使得中国电视新闻正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公众信息主渠道。 然而,真正的成长源于比较,这就需要有个参照系。美国是世界上广播电视业最为发达的国家,也是世界上广播电视业历史最长的国家。其广播电视业的过去、现在和未来是传播业者共同关注的话题,因为它将在很大程度上预示着广播电视业的基本走向。于是,美国电视新闻自然而然地进入本文的研究视野。 本文以中美两国电视新闻为观照对象,运用比较研究法在两者之间展开微观层面的分析,着眼于电视新闻理念及其影响下的基于时间纬度的电视新闻实践运作这两点,借以在东西视线的挪移中揭示现代电视新闻的走向,并回归自身,对中国电视新闻的前行思路予以分析,呼唤中国电视新闻在直播运作及受众旨向上的再度审视。
二、刘晓庆税案浮出水面(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刘晓庆税案浮出水面(论文提纲范文)
(2)公众人物名誉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价值和意义 |
二、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三、文献综述 |
第一章 公众人物名誉权的界定 |
第一节 公众人物名誉权的基本含义 |
一、公众人物的源起 |
二、公众人物的范畴 |
三、公众人物的类型及观点分歧 |
第二节 公众人物名誉权的概念辨析 |
一、公众人物名誉权的基本特征 |
二、公众人物名誉权与一般人物名誉权的主要区别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域外公众人物名誉权的制度实践 |
第一节 美国公众人物名誉权法律制度述评 |
一、公众人物名誉权法律制度的诞生 |
二、实际恶意原则的极度扩张 |
三、对实际恶意原则适用范围的适度修正 |
四、对美国公众人物名誉权法律制度的总结与评价 |
第二节 英国公众人物名誉权法律制度考察 |
一、英国诽谤法的重大转折—雷诺兹特权 |
二、历史性的改革—2013年英国诽谤法改革 |
第三节 美国公众人物名誉权实践对其他国家的广泛影响 |
一、对欧洲的影响 |
二、对日本的影响 |
三、对韩、澳、印度、南非等国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公众人物名誉权的保护与限制 |
第一节 公众人物名誉权的保护 |
一、公众人物名誉权的保护范围 |
二、侵害公众人物名誉权的具体表现 |
第二节 公众人物名誉权的限制 |
一、公众人物名誉权与言论自由的冲突视角 |
二、公众人物名誉权与言论自由冲突的原因 |
第三节 对公众人物名誉权限制保护的法理基础 |
一、公众人物和普通人物区分的必然性 |
二、对公众人物名誉权应该同等保护亦或限制保护 |
三、限制保护公众人物名誉权的意义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公众人物名誉权限制保护的思考 |
第一节 公众人物名誉权限制保护的方法——利益衡量理论 |
一、利益衡量理论的含义 |
二、利益衡量理论的适用条件 |
三、利益衡量在公众人物名誉权与言论自由冲突中的具体适用 |
第二节 公众人物名誉权限制保护的反思与完善 |
一、公众人物名誉权限制保护的反思 |
二、公众人物名誉权限制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4)我国现代文化中介机构与政府规制研究 ——以演艺经纪为主体(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研究背景 |
(三) 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 研究方法 |
(二) 重点、难点及创新点 |
一、文化中介机构与政府规制概述 |
(一) 文化中介机构 |
1. 定义 |
2. 特征 |
3. 功能 |
(二) 政府规制 |
1. 定义 |
2. 政府规制的类别 |
3. 政府规制的地位 |
(三) 目前我国政府规制文化中介机构的主要方面 |
1. 规制机构 |
2. 准入规制 |
3. 内容规制 |
4. 法律规制 |
5. 税收规制 |
二、文化中介机构与政府规制交错关系下的现状分析 |
(一) 文化中介机构与政府规制的正关系 |
1. 政府规制是我国文化中介机构现实发展的内在要求 |
2. 政府规制是我国文化中介机构克服市场缺陷的有益补充 |
3. 文化中介机构的健康运行能促进政府规制的规范和完善 |
(二) 文化中介机构与政府规制的负关系 |
1. 政府过度规制会影响文化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地位和经营效率 |
2. 政府规制行为不规范会扰乱文化中介机构市场秩序 |
3. 文化中介机构与政府职能存在很多相互重叠和相互冲突的地方 |
(三) 二者正负关系作用下我国文化中介机构发展存在的问题 |
1. 市场发育水平滞后,社会公信力不高 |
2. 行政色彩浓厚,官办问题突出 |
3. 多头管理问题严重,管理效率低下 |
4. 规划不合理,发展严重不平衡 |
5. 法制机制不健全,缺乏有力支撑 |
6. 国际接轨度低,与国外差距大 |
三、有效调适文化中介机构与政府规制作为 |
(一) 政府规制作为 |
1. 造势有方,为文化中介机构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
2. 规制有据,为文化中介机构培育健全的法制环境 |
3. 规制有度,为文化中介机构提供宽松的生长环境 |
4. 执行有力,为文化中介机构营造宽广的市场环境 |
(二) 文化中介机构自身作为 |
1. 深化理论研究,绘制文化中介机构发展的指导蓝图 |
2. 扩充教育储备,构筑文化中介机构发展壮大的人才高地 |
3. 提高市场运作能力和服务的整体水平,提升文化中介机构的社会公信力 |
4. 完善组织机构建设,建立健全现代文化中介机构企业制度 |
5. 加快成立行业协会,增强文化中介机构行业自律管理能力和水平 |
6. 打造文化中介机构品牌,并以积极主动的姿态融入国际文化中介业大潮 |
余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发表的论文、科研成果 |
后记 |
(5)中国数字电视时代法治节目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电视时代媒介环境勾勒 |
(一) 数字电视的诞生和发展 |
1. 数字电视的诞生:千呼万唤始出来 |
2. 数字电视的发展:日出山花红胜火 |
(二) 中国数字电视发展概况素描 |
1. 宏观政策环境:万千宠爱于一身 |
2. 微观产业发展:迅猛发展路漫漫 |
(三) 数字电视时代电视传播的变化 |
1. 节目生产:从一体到分工 |
2. “电网联系”:从若有若无到必不可少 |
3. 受众地位:从被动挨打到主动出击 |
4. 传播模式:从大众到分众 |
5. 传播手段:从线播到点播、延播 |
6. 电视广告:从收入来源之本到收入来源之辅 |
二、数字电视对我国法治节目的巨大影响 |
(一) 模拟电视时代的法治节目VS数字电视时代的法治节目 |
1. 技术手段的转变变革了法治节目制播的过程 |
2. 受众地位的转变增强了法治节目受众研究的重要性 |
(二) 当前法治节目与数字电视环境的貌合伸离 |
1. 节目选题:题材单一多雷同 |
2. 节目形式:千篇一律少特色 |
3. 节目宗旨:过分普法少服务 |
4. 法、德之间:一重一轻难平衡 |
5. 媒介审判:干扰司法负效果 |
6. 专业频道:万花丛中“少”点绿 |
三、数字电视时代法治节目的宏观研究 |
(一) 法治节目的制作理念 |
1. 节目宗旨 |
2. 法治内涵 |
3. 节目功能 |
(二) 法治节目的传播理念 |
1. 法治节目受众的定位和细分 |
2. 节目的双重编码和双重解码 |
(三) 法治节目的经营理念 |
1. 拓展节目经营方式 |
2. 更新节目生产机制 |
3. 发展节目评估机制 |
(四) 法治节目在法律、文化等领域的理念 |
1. 依据“社会公共利益标准”协调“知情权”与“隐私权”之间的矛盾 |
2. 将“法律文化传播”做得有声有色 |
四、数字电视时代法治节目的微观研究 |
(一) 数字电视时代的访谈类法治节目 |
1. 突出话题选择的多样性和专业性 |
2. 注重“法律语言”和“电视语言”的对接 |
(二) 数字电视时代的纪实性公安题材法治节目 |
1. 用先进的数字技术深化纪实 |
2. “纪实”的同时也应注意“忌实” |
(三) 数字电视时代的以案说法类法治节目 |
(四) 数字电视时代的新闻信息类法治节目 |
1. 数字电视时代是信息消费时代 |
2. 信息快餐青睐轻松化的信息 |
3. 信息快餐决餐需要齐全而多样的信息品种 |
4. 信息快餐务必在重视数量的同时确保信息品质 |
(五) 数字电视时代的专业法治频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6)法制类电视节目在我国法制社会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法制类电视节目概述 |
1.1 法制类电视节目的起源与发展 |
1.2 当前法制类电视节目形态与功能 |
1.3 法制类电视节目的问题及原因 |
第二章 个案分析——以《今日说法》为例 |
2.1 《今日说法》的传播特色 |
2.2 《今日说法》的制作手段与角度 |
2.3 《今日说法》的社会与法律角度 |
第三章 社会文化背景下的法制类电视节目 |
3.1 对意识形态的考察 |
3.2 对舆论的思考 |
3.3 冲突与平衡 |
第四章 法制社会建设中的法制类电视节目 |
4.1 法制社会的建设对法制类电视节目的多元化需求 |
4.2 法制类电视节目在法制社会建设中的价值与功能 |
4.3 法制类电视节目对法制社会建设的影响与作用 |
4.4 法制社会建设与法制类电视节目的互动与发展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
(7)电视调查性报道本体研究 ——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理论实践探索(论文提纲范文)
前言 |
第一章 “调查中国”——我国电视调查性报道的发展概况 |
第一节 电视调查性报道在我国兴起的背景 |
一、电视调查性报道是新闻媒介适应社会转型期需要的新闻创新 |
二、电视调查性报道是我国电视新闻改革的里程碑 |
三、满足了观众的需要 |
第二节 我国电视调查性报道的历史及现状 |
一、显露端倪 |
二、《新闻调查》的推出 |
三、我国地方台电视调查性报道的现状 |
第三节 中西方电视调查性报道比较 |
一、西方电视调查性报道的历史追溯 |
二、西方电视调查性报道的现状 |
三、中西方电视调查性报道比较 |
第二章 电视调查性报道的界定 |
第一节 电视调查性报道的界定 |
一、西方调查性报道代表性定义分析 |
二、电视调查性报道的界定 |
第二节 电视调查性报道和纸质媒体调查性报道的差异 |
一、拍摄素材的制约 |
二、节目形式的制约 |
三、受众层次的制约 |
第三节 电视调查性报道和一般电视新闻的“调查”差异 |
一、表现在节目形式上 |
二、表现在节目立场的表达倾向上 |
三、表现在栏目风格和特色上 |
四、表现在意见表述和内容叙述方式上 |
第三章 电视调查性报道的文体剖析 |
第一节 注重调查过程 |
一、调查过程意味着真相 |
二、调查过程调动观众的参与 |
三、调查过程展示的是故事情节 |
四、对调查过程的验证 |
第二节 展示记者调查行为 |
一、记者主体介入画面与调查节目样式 |
二、记者的调查行为与报道结构方式 |
三、记者的调查行为与事实真相的分析 |
四、对记者调查行为的验证 |
第三节 调查路径围绕悬念展开 |
第四章 电视调查性报道的选题策划 |
第一节 选题策划的重要性 |
一、选题策划是一个过程 |
二、选题策划对于电视调查性报道栏目的重要作用 |
第二节 选题策划的组织实施 |
一、消息来源 |
二、选题遴选 |
三、选题的标准 |
四、突发因素的应对和策划调整 |
五、选题方案效果评估 |
第三节 影响电视调查性报道选题的因素 |
一、政治环境影响 |
二、文化环境影响 |
三、栏目定位影响 |
第五章 电视调查性报道的灵魂——调查记者 |
第一节 记者的调查采访技巧 |
一、质疑精神 |
二、平衡意识与引导观众视听判断 |
三、平等的视角与双向交流 |
四、平静的心态与情感传导 |
第二节 调查记者的素质 |
一、社会责任感 |
二、无畏的勇气 |
三、对理想的追求 |
第六章 《新闻调查》的缺憾及应对策略 |
第一节 《新闻调查》面临的主要压力 |
第二节 《新闻调查》目前的缺憾及对策 |
一、官方色彩稍浓 |
二、重事件而轻问题 |
三、需要更多的独家报道 |
四、新闻时效性有待加强 |
五、具体的细节操作有待提高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8)1978-2003年间中国城市流行音乐发展和社会文化环境互动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绪论 |
第一章 传入、回应、争论、初创:起步阶段的当代流行音乐(1978—1985年) |
第一节 港台流行音乐的传人及其影响的不断扩大 |
第二节 “十五首抒情歌曲”的评选和“新星音乐会”的举办 |
第三节 对李谷一、朱逢博、程琳的演唱及一些歌曲的争论 |
第四节 广东音乐茶座的兴起与流行音乐在广州的初创 |
第五节 内地流行音乐的发展 |
第六节 本阶段流行音乐的发展特点 |
第二章 认可、超越、亚文化、低俗:第一个发展高潮期的流行音乐(1986—1988年) |
第一节 首届百名歌星演唱会与“通俗唱法”在大型声乐比赛中的正式设置 |
第二节 “西北风”的兴起及其生成环境 |
第三节 亚文化群的突起及其在流行音乐中的参与和表现 |
第四节 社会文化环境对流行音乐发展的认同和支持 |
第五节 俚俗歌曲的兴起与流行音乐步入低谷 |
第六节 本阶段流行音乐的发展特点 |
第三章 隐患、调整、批判与“卡拉0K”:步入调整期的流行音乐(1989—1992年) |
第一节 步入调整期的中国当代流行音乐 |
第二节 摇滚乐的兴起与发展 |
第三节 “卡拉 OK”的传人与歌舞厅的迅速发展 |
第四节 “亚运歌曲、《渴望》插曲、“红太阳现象” |
第五节 对流行音乐的批判 |
第六节 本阶段流行音乐的发展特点 |
第四章 磨合、适应、调整、再发展:第二个发展高潮期的流行音乐(1993—1996年) |
第一节 流行音乐新运作机制的初步形成 |
第二节 港台流行音乐在大陆的发展以及文化管理上的调控 |
第三节 专业音乐理论工作者对流行音乐发展的关注 |
第四节 MTV、排行榜的出现以及大陆流行音乐与国际间的交流 |
第五节 摇滚乐的继续发展及有关流行音乐研讨会的举办 |
第六节 流行音乐民族化、严肃音乐通俗化、通俗音乐高雅化 |
第七节 问题与繁荣同现的流行音乐新一轮发展 |
第八节 本阶段流行音乐的发展特点 |
第五章 多样化、创新、新传媒、国际交流:流行音乐新的发展期(1997—2003年) |
第一节 流行音乐发展不稳定中的无序状态 |
第二节 各种法规政策的出台以及流行音乐教育的发展 |
第三节 流行音乐民族化与“新民乐”、“新民歌” |
第四节 流行音乐高雅化的种种表现 |
第五节 流行音乐的国际交流 |
第六节 摇滚乐的新发展 |
第七节 “韩流”在大陆的风靡 |
第八节 互联网的发展对流行音乐的影响 |
第九节 本阶段流行音乐的发展特点 |
第六章 中国当代流行音乐的文化特征及文化功能研究 |
第一节 “流行音乐”的概念及其文化特征 |
第二节 流行音乐文化功能研究 |
第三节 音乐专业大学生对流行音乐认知态度的个案调查--兼谈专业音乐教育对流行音乐认知态度的影响 |
第七章 中国当代流行音乐与社会文化环境互动关系研究 |
第一节 社会文化环境的构成 |
第二节 社会文化环境与流行音乐互动关系的三个方面 |
第三节 对社会文化环境与流行音乐互动关系三方面的基本认识 |
结论 |
参考书目 |
参考文献 |
中文摘要 |
后记 |
(10)东看西看 ——中美电视新闻微观比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前言 |
引言 |
第一章 中美电视新闻理念观照 |
第一节 新闻报道理念 |
第二节 新闻制作理念 |
第三节 受众旨向理念 |
第二章 中美电视新闻理念比较中的反思 |
第一节 内容篇 |
第二节 形式篇 |
第三节 受众篇 |
第三章 时间纬度下的中美电视新闻比较 |
第一节 中美晨间电视新闻比较 |
第二节 中美晚间电视新闻比较 |
第四章 回归自身--对中国电视新闻的几许期待 |
第一节 电视新闻在自我中赢得受众 |
第二节 电视新闻不应让年轻人走开 |
第三节 重大新闻事件呼唤新闻直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刘晓庆税案浮出水面(论文参考文献)
- [1]明星“税事”的罪与罚[J]. 愚鸠. 新城乡, 2018(09)
- [2]公众人物名誉权研究[D]. 刘青杨. 黑龙江大学, 2016(03)
- [3]为高官辩护[J]. 申欣旺. 中国新闻周刊, 2013(14)
- [4]我国现代文化中介机构与政府规制研究 ——以演艺经纪为主体[D]. 罗加环. 华中师范大学, 2009(11)
- [5]中国数字电视时代法治节目发展研究[D]. 宋余果. 西南政法大学, 2008(04)
- [6]法制类电视节目在我国法制社会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D]. 柳毅. 湘潭大学, 2007(05)
- [7]电视调查性报道本体研究 ——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理论实践探索[D]. 刘华. 广西大学, 2005(06)
- [8]1978-2003年间中国城市流行音乐发展和社会文化环境互动关系研究[D]. 王思琦. 福建师范大学, 2005(07)
- [9]聚焦明星经纪人[J]. 见风. 健康生活, 2005(03)
- [10]东看西看 ——中美电视新闻微观比较[D]. 王嘉. 南京师范大学, 20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