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疑难争议问题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奸淫幼女,猥亵儿童,加重情节,性侵意见
疑难争议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姚建龙,林需需[1](2019)在《性侵未成年人刑法适用若干疑难与争议问题辨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性侵意见》的施行,并未废止奸淫幼女采取接触说的既遂标准。奸淫幼女型强奸罪"情节恶劣"加重情节的认定,应结合《性侵意见》综合分析,危害性与《刑法》第236条第二至四项相当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同时,猥亵儿童罪"在公共场所当众"加重情节的认定,狭义的文义解释过分限缩了犯罪圈,实践中只要场所具有相对的开放性,且有其他多人在场,有被他人感知的可能性的,就可以认定为该加重情节。以非直接接触方式实施的非传统型猥亵儿童罪,只要行为人主观上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猥亵儿童的行为,严重侵害儿童人格尊严和身体健康的,就应当认定为猥亵儿童罪。(本文来源于《中国应用法学》期刊2019年02期)
刘自强[2](2016)在《关于处理小学数学教学疑难争议问题的几点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小学数学教学中,常有一些疑难问题会引起教师的争议、困惑。比如:对一些数学概念的理解与把握等知识性问题;对不同年段、学段教学要求的"度"的把握等技术性问题:对教师教学语言、学生作业格式的要求等规范性问题:因教学的阶段要求以及学科概念与生活用语习惯混淆而(本文来源于《小学教学研究》期刊2016年01期)
崔晓丽[3](2009)在《高利转贷罪司法认定中的疑难争议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高利转贷罪是针对信贷资金的犯罪,其所要求的"转贷牟利"目的可以产生于套取资金之后,所牟之利也不仅限于金钱,亦应包括非物质利益。金融机构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可以成为高利转贷罪的主体。对信贷资金的非法取得、违反规定使用都属于"套取"行为;是否"高利"关键在于转贷的利率是否高于其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时约定的利率;认定"违法所得"应限于获取的利息差。(本文来源于《中国刑事法杂志》期刊2009年04期)
柳忠卫[4](2009)在《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疑难、争议问题研究——兼论我国刑法立法模式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单位实施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不能按照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论处,而是应当按照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单位在实施贷款诈骗行为时没有利用借款合同的形式,则应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但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是本罪与贷款诈骗罪及其他金融诈骗犯罪最本质的区别。行为人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勾结,共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的,构成想象竞合,应当从一重罪处断。本罪的主要客体是金融交易秩序,刑法应当单独设立破坏金融交易罪一节,将包括本罪在内的相关罪名纳入其中。我国目前单一的以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的立法模式存在诸多不足,应当建立包括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刑法修正案、刑法典在内的多元刑法修改模式。(本文来源于《法学评论》期刊2009年01期)
李富友[5](2008)在《消防责任事故罪疑难、争议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消防责任事故罪在十余年的司法实践中运行的效果并不理想,这既有立法缺陷方面的原因,也有司法操作方面的原因。对消防责任事故罪涉及到的立法和司法方面存在的疑难、争议问题进行系统的梳理,有利于提出改进和解决之道。(本文来源于《武警学院学报》期刊2008年11期)
胡云腾,于同志[6](2008)在《案例指导制度若干重大疑难争议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依照《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是当前人民法院着力推进的司法改革。为推动这项改革的顺利进行,合理地进行制度架构,需要对诸如案例指导制度的价值与作用,案例指导制度与西方国家判例法的区别,指导性案例与立法及司法解释的关系,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效力及指导方式、发布主体、选择标准,公法性指导性案例与私法性指导性案例的区分,指导性案例的发布程序、编纂、废止与规避,以及案例指导制度的配套机制等重大疑难争议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进一步统一认识。(本文来源于《法学研究》期刊2008年06期)
吴曙燕[7](2007)在《贪污罪若干疑难争议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贪污罪是一种严重的职务和经济犯罪,历来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随着我国政治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贪污罪可以说有增无减。造成这种局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在同贪污罪作斗争的过程中,许多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亟待解决。例如贪污罪主体范围的界定、贪污罪共犯问题、贪污罪的未遂等问题,至今仍存在着颇多争议,基于此,本文试图运用科学的分析研究方法,对贪污罪上述若干疑难问题进行理性地深入探讨和分析,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研究的是贪污罪的构成问题。首先从贪污罪的主体入手,搞清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是准确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依据,通过对“公务”含义几种观点的分析和对“公务”特点的阐述以及厘清劳务与公务差别的基础上,提出了“从事公务”即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依照法律重点界定了国家机关的范围,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和人民政协的各级机关不属于国家机关,其工作人员亦不能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同时,行使行政职能和具有管理职能的企、事业等单位也不宜列为国家机关;准国家工作人员认定的关键是正确理解“国有公司、企业”、“委派”、“非国有单位”的内涵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的成员是否应纳入“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行列。受国有单位委托从事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属于贪污罪的特殊主体,对这类人员认定关键明确委托成立的条件,重点把握叁种“承包”式中的“承包人”否构成贪污罪的主体。其次从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进行阐述。关键是全面理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犯罪手段的多样性。重点把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深层内涵,明确“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需要注意的叁个方面。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否必须是合法职务的便利,是否包括利用他人职务上的便利,是否受时间的限制。贪污罪犯罪手段的多样性、复杂性增加了区分此罪与彼罪的难度,故此本文通过对诸家观点的列举分析,重点探讨了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第二部分关于贪污罪的未遂问题。通过对理论界肯定说和否定说观点的评析,最后认定贪污罪存在未遂形态:接着对贪污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标准展开论述,重点分析了学界有代表性的叁种观点即失控说、占有说和控制说,笔者认同“控制说”的观点,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实现对公共财物非法控制为标准区分贪污罪的既遂与未遂:最后分析了贪污罪的未遂处理。第叁部分研究了贪污罪的共同犯罪问题。首先以贪污共同犯罪行为的定性问题为切入点,讨论分析了特殊主体共同犯罪中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即两个具有隶属关系的不同职务种类的主体在什么范畴内成立共同犯罪;着重分析了特殊主体与非特殊主体相互勾结的共同贪污犯罪问题,其中关于内外勾结利用特殊主体的职务共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笔者认为应一律按共同犯罪来处理。至于同一单位中混合主体分别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共同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笔者认为应以他们各自的职务便利和身份构成的不同犯罪分别定罪量刑为宜。其次我们讨论了贪污罪共同犯罪的数额认定问题,笔者通过对建国后不同时期关于这方面立法的阐述,同意以犯罪总额说作为贪污共同犯罪人定罪的基础,以分赃数额决定应当判处的刑罚。第四部分关于贪污罪的立法完善,主要以《合国反腐败公约》为视角进行考察。针对我国刑事立法与《公约》规定中的差距,提出了将贪污罪主体界定为“公职人员”重新厘定了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将贪污罪对象扩大到非公共财物;应考虑有条件地取消死刑:健全财产申报制度;增设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构建资金追回机制。(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07-09-15)
陈洪兵[8](2006)在《绑架罪疑难争议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绑架罪的法益是公民的人身自由;绑架罪既遂的标志是绑架行为的完成;绑架罪是继续犯;绑架过程中劫走被绑架人财物,即使数额巨大,也不能以抢劫罪判处死刑;杀人未遂或者重伤的即使造成严重残疾,也不能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对绑架罪不应配置死刑,应借鉴日本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二的规定,增设基于释放被绑架人而减轻其刑的规定;应废除关于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定非法拘禁罪的司法解释。(本文来源于《临沂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06年01期)
邹涛,祝旭军[9](2005)在《网络经济犯罪情节认定中疑难争议问题浅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犯罪情节对定罪和量刑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对跨时间、空间的案件的犯罪数额认定、无形资产的价值认定和危害后果严重程度的认定是目前网络经济犯罪情节认定中颇具争议的叁个疑难问题。研究这叁个问题,对公安、司法机关准确打击此类高科技经济犯罪有一定参考价值。(本文来源于《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05年02期)
疑难争议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小学数学教学中,常有一些疑难问题会引起教师的争议、困惑。比如:对一些数学概念的理解与把握等知识性问题;对不同年段、学段教学要求的"度"的把握等技术性问题:对教师教学语言、学生作业格式的要求等规范性问题:因教学的阶段要求以及学科概念与生活用语习惯混淆而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疑难争议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1].姚建龙,林需需.性侵未成年人刑法适用若干疑难与争议问题辨析[J].中国应用法学.2019
[2].刘自强.关于处理小学数学教学疑难争议问题的几点思考[J].小学教学研究.2016
[3].崔晓丽.高利转贷罪司法认定中的疑难争议问题[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
[4].柳忠卫.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疑难、争议问题研究——兼论我国刑法立法模式的完善[J].法学评论.2009
[5].李富友.消防责任事故罪疑难、争议问题研究[J].武警学院学报.2008
[6].胡云腾,于同志.案例指导制度若干重大疑难争议问题研究[J].法学研究.2008
[7].吴曙燕.贪污罪若干疑难争议问题研究[D].山东大学.2007
[8].陈洪兵.绑架罪疑难争议问题研究[J].临沂师范学院学报.2006
[9].邹涛,祝旭军.网络经济犯罪情节认定中疑难争议问题浅析[J].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