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参与式行政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参与式行政,网络问政,制度构建,梧州市
参与式行政论文文献综述
李婷[1](2017)在《“参与式行政”视角下网络问政的常态化制度构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互联网时代的来到,为政府和民众提供了一个更直接、更便捷的收集民意和表达诉求的平台。网络问政已经成为政府与公民之间沟通交流最重要的平台,也成为了政府部门工作的重要内容。本文通过研究网络问政的定义、兴起、特点、形式,分析了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运用了参与式民主理论、公民权利理论、回应型政府理论等理论工具,对“参与式行政”在梧州市网络问政的实践进行分析,发现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例如问政结果反馈不足、监督和评议机制缺乏、问政结果使用不重视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都影响着网络问政的健康发展。对其进行原因分析发现,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问政主体未能适应要求、“数字鸿沟”的客观存在、问政信息缺陷以及网络问政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不健全等。本文从提升网络问政主体的综合素质、提高网络普及率,缩小“数字鸿沟”、建立健全网络问政常态化机制和加强网络法治建设等发面提出对策,以利于梧州市网络问政高效运转,实现政府与公众的良性互动。(本文来源于《广西大学》期刊2017-12-01)
岳文可[2](2017)在《参与式行政视角下行政约谈的法治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的行政执法往往是一种依靠行政机关单方意志进行的强制性的执法模式,其以权力本位为核心,所以忽视了行政相对人的参与。随着公民参与行政意识的提高和政府对公众参与行政的鼓励,参与式行政逐渐成为当代公共行政兴起的新的行政模式。公众参与行政是对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证成的需要,而行政约谈从最初“喝咖啡”制度到现在行政活动领域“新宠”,其代表的正是刚性执法向柔性执法的转变,是参与式行政理念在实践中的贯彻和落实,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也需要公众参与得以证成,因此,公共参与理论为行政约谈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约谈过程其实就是约谈主体共同参与交流的过程,行政机关按照一定的约谈程序向约谈对象指出问题,并与之沟通协商,约谈对象则可以就此充分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与意愿,这在节约成本的同时也很好地缓解了双方之间的矛盾。但行政约谈作为一个发展中的概念,对其界定并不统一。从行政法学理论谱系中来看,行政约谈不仅属于行政行为,还是是独立的行政行为,并且该行为的作出具有法律效果。将其定位于一种非类型化的行政行为,然后根据特定情况、特定领域下行政约谈的基本特征和实施阶段等具体语境判断其法律属性更具现实意义。作为一项并不成熟的制度,其在法律定性、法律理念、程序规制、监督救济等方面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并出现了人治化、强制化、过度化等的异化倾向,我们必须对其加以及时纠正。对此,我们可以将参与式行政的理念融入到行政约谈的具体运作当中,并建立相关的机制,以此来实现行政约谈的法治化:通过明确行政约谈的适用范围,为行政约谈圈定权力的界限;通过确立行政约谈的基本准则,为行政约谈的具体运行提供指引;通过推动行政约谈的法律规制,规范行政约谈的运行;通过完善行政约谈的救济制度,保障相对人的权益。(本文来源于《广西大学》期刊2017-06-01)
夏力甫·亚森[3](2015)在《公众参与式行政法制建设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自实行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多元主体的形成以及民主化观念的成长,导致传统“管理论”理念下的行政法律制度在当今社会发展形势下遭遇了严峻的挑战。现代行政已不再主要是执行,更多的时候,行政更是利益决策的过程。在这种形势下,如何通过公众参与行政的途径来推动行政民主和法治,建立参与式行政法制模式,已经成为行政法学理论上和制度实践上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以公众参与式行政法制建设为视角,以我国行政法规和部分地方性法规在公众参与权利、听证和专家咨询程序以及意见反馈方面的规定为例,研究和分析了我国公众参与式行政存在的法制保障缺失方面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结合域外经验及我国现实,文章对我国公众参与式行政法制建设提出了以下完善措施:加强保障公众结社权、建立独立的专家咨询制度、健全政务信息公开、完善公开讨论机制以及加强对行政主体的追责及完善反馈机制。以期最终能为我国的公众参与行政的法制实践贡献一点知识的力量。(本文来源于《新疆大学》期刊2015-05-20)
于君博[4](2014)在《“运动型”—“制度化”—“参与式”:行政审批权下放的治理模式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自2013年4月24日第一批先行取消和下放71项行政审批项目起,国务院已在十八届叁中全会前后的一年内叁次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这表明了中央以"简政放权"为突破口,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心。各地、各级政府也积极响应,频繁调研摸底,纷纷出台精简、清理、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政策方案。事实上,自2001年我国启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来,国务院已先后九次发文、分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1](P6)然而十余年间,行政审批项目借各种新增部门立法和行政规则制定之机,不断新增或变相反弹,呈现出了"批发式减少,零(本文来源于《长白学刊》期刊2014年06期)
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课题组,马太建[5](2014)在《江苏参与式行政程序建设的未来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参与式行政程序,是指公众有序参与到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行政活动过程中表达意见、陈述主张、申辩理由,并与行政机关进行交流、沟通和互动的方式、步骤和机制。近年来,江苏在参与式行政程序建设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成效明显,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江苏参与式行政程序建设的有益探索坚持民主决策,大力提高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度。参与式行政决策制度日渐完善。各地各部门普遍建立了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制(本文来源于《唯实》期刊2014年11期)
[6](2014)在《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参与式行政程序建设的意见》一文中研究指出苏政办发2014〕6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加强参与式行政程序建设,使公众有序参与到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行政活动中表达意见、陈述主张、申辩理由,并与行政机关进行交流、沟通和互动,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是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有效方式,是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迫切需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叁中全(本文来源于《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期刊2014年22期)
陶菁,吕世伦[7](2014)在《西方法治进程中参与式行政的理论基础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西方法治思想所蕴含的自然正义与民主等政治理念,孕育了欧美国家公众参与行政制度的萌芽。其参与式行政在西方特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产生与形成,并在近代经济学、哲学理论的论证与反思中不断发展完善。分析梳理西方法治进程中参与式行政的生成机理及演进脉络,探究个中的合理性与局限性,对于中国在当前国情下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行政法制模式不无裨益。(本文来源于《北京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01期)
刘莘,金成波[8](2013)在《参与式行政:一种新型的行政法制模式》一文中研究指出参与式行政,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法制模式在宏观层面推动行政法治发展、实现多元共治具有重要意义;微观层面在有效解决争议、增加行政效率、落实政府责任等方面效果显着。行政中的参与呈"阶梯式"分布,为了实现更大范围内更高阶梯的参与、同一阶梯实现更有效的参与,必须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等方面对现有制度进行完善。(本文来源于《江淮论坛》期刊2013年06期)
裴娜,李志国[9](2013)在《“公众参与式行政”程序制度价值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现代行政模式的发展背景下,传统行政法奉行为经典的"传送带"模式理论已显现出难以克服的弊端,新兴的公众参与式行政是解决传统模式不足的一剂良药.将"公众参与式行政"模式与行政程序法制度两者相结合是解决行政参与度不足的途径之一.参与式行政程序制度价值取向问题,是参与式行政程序制度中的核心部分,我国公众参与程序法制度的价值取向应是以民主价值优先,兼顾效率价值.(本文来源于《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1期)
方世荣,谭冰霖[10](2013)在《“参与式行政”与行政行为理论的发展》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行政民主化的推进和公民行政参与权的广泛运用,政府行政管理活动正在形成一种"参与式行政"的模式,这对行政行为提出了新的要求,也对传统行政行为理论提出了挑战。传统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特征、合法要件理论以及效力理论等都缺乏"公众参与"的要素,因而需要加以反思并发展改进。(本文来源于《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3年01期)
参与式行政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传统的行政执法往往是一种依靠行政机关单方意志进行的强制性的执法模式,其以权力本位为核心,所以忽视了行政相对人的参与。随着公民参与行政意识的提高和政府对公众参与行政的鼓励,参与式行政逐渐成为当代公共行政兴起的新的行政模式。公众参与行政是对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证成的需要,而行政约谈从最初“喝咖啡”制度到现在行政活动领域“新宠”,其代表的正是刚性执法向柔性执法的转变,是参与式行政理念在实践中的贯彻和落实,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也需要公众参与得以证成,因此,公共参与理论为行政约谈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约谈过程其实就是约谈主体共同参与交流的过程,行政机关按照一定的约谈程序向约谈对象指出问题,并与之沟通协商,约谈对象则可以就此充分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与意愿,这在节约成本的同时也很好地缓解了双方之间的矛盾。但行政约谈作为一个发展中的概念,对其界定并不统一。从行政法学理论谱系中来看,行政约谈不仅属于行政行为,还是是独立的行政行为,并且该行为的作出具有法律效果。将其定位于一种非类型化的行政行为,然后根据特定情况、特定领域下行政约谈的基本特征和实施阶段等具体语境判断其法律属性更具现实意义。作为一项并不成熟的制度,其在法律定性、法律理念、程序规制、监督救济等方面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并出现了人治化、强制化、过度化等的异化倾向,我们必须对其加以及时纠正。对此,我们可以将参与式行政的理念融入到行政约谈的具体运作当中,并建立相关的机制,以此来实现行政约谈的法治化:通过明确行政约谈的适用范围,为行政约谈圈定权力的界限;通过确立行政约谈的基本准则,为行政约谈的具体运行提供指引;通过推动行政约谈的法律规制,规范行政约谈的运行;通过完善行政约谈的救济制度,保障相对人的权益。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参与式行政论文参考文献
[1].李婷.“参与式行政”视角下网络问政的常态化制度构建研究[D].广西大学.2017
[2].岳文可.参与式行政视角下行政约谈的法治化研究[D].广西大学.2017
[3].夏力甫·亚森.公众参与式行政法制建设研究[D].新疆大学.2015
[4].于君博.“运动型”—“制度化”—“参与式”:行政审批权下放的治理模式选择[J].长白学刊.2014
[5].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课题组,马太建.江苏参与式行政程序建设的未来路径[J].唯实.2014
[6]..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参与式行政程序建设的意见[J].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2014
[7].陶菁,吕世伦.西方法治进程中参与式行政的理论基础探析[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4
[8].刘莘,金成波.参与式行政:一种新型的行政法制模式[J].江淮论坛.2013
[9].裴娜,李志国.“公众参与式行政”程序制度价值探究[J].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学报.2013
[10].方世荣,谭冰霖.“参与式行政”与行政行为理论的发展[J].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