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真实标准论文-高玉

客观真实标准论文-高玉

导读:本文包含了客观真实标准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文学史,绝对理念,云翼,文学的历史

客观真实标准论文文献综述

高玉[1](2016)在《无法企及的客观与真实——重思文学史写作及评价的标准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文学史来说,真实是一个伦理概念。在形而下的层面,文学史可以并且能够做到客观真实,但在形而上的层面,这一标准却难以真正实现。理论上,不以人的意志和观念为转移的客观的真实的文学史是存在的,但那是一个近于"绝对理念"的概念。文学史料的增减及筛选、文学史家的前见及视点都会影响这一理念的实现。更为关键的是,主观是文学史的本性,或者说固有属性。在史料和史实之间,文学史的书写决定文学史的诗性本质,亦决定其在本质上表达的是思想和观念。(本文来源于《文艺研究》期刊2016年05期)

李建东[2](2013)在《在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间——新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新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与"排除合理怀疑"并存的规定是司法实践、理论研究与制度探索共同作用下的新规定。尽管学界对新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的规定有不同的解读和认知,但两者并存的规定是立法者无奈却又不乏理性的选择,其实质是不再苛求传统的"客观真实"标准,但立法者又不完全信赖司法者对"法律真实"①标准的可控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证明标准是在两者之间。新的证明标准体现了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的结合,在证明模式上体现了印证证明与典型自由心证的结合,在证明方向上是正向证明与反向证明的结合。新标准有利于公安司法人员对于证明标准的掌握,有利于法官心证能力的培养和提升,也有利于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实现和刑讯逼供问题的消解。(本文来源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3年05期)

梁超[3](2013)在《从客观真实到法律真实:公证真实性标准的变迁》一文中研究指出真实性作为公证的重要标准,贯穿于公证制度的始末,但真实性毕竟过于宏观、抽象。客观真实是早期真实性的主流观点,并为我国《公证法》所采纳,客观真实在理论和实践方面存在着诸多缺陷。法律真实以其自身的优越性,逐渐被学者和实务人员所认同。法律真实需要在公证整个过程中得以体现。(本文来源于《渭南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7期)

兰照[4](2012)在《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旧瓶与新酒——由客观真实到法律真实的经济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有关"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的争论,一直以来都是当代中国司法制度基础理论研究中的一个热点话题。本文试图采用经济分析的方法,从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的起源入手,来探讨支撑这两个理论的背后的条件,并据此揭示出"客观真实说"和"法律真实说"的出现,其背后都是有特定的条件支撑的,在条件变化了的情况下,人们所采取的解决问题的工具也会随之发生变化。无论是"客观真实"还是"法律真实",在本质上都具有功能性的内涵,是一种工具性的概念。鉴于叁大诉讼法的性质和功能各具特点,不能一概而论,故此,本文的讨论仅限于刑事诉讼的范围。(本文来源于《前沿》期刊2012年19期)

孙国强,白林[5](2011)在《从“客观真实”到“法律真实”——论我国刑事审判证明标准的转换》一文中研究指出诉讼法学界关于刑事审判证明标准的理论学说当中,"客观真实"说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该学说把"发现事实真相"作为刑事审判证明的核心任务。然而,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笼统、操作性差、与法治的精神根本不相容。"客观真实"标准作为运用证据一种价值指导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刑事诉讼是一种操作性很强的司法活动,主持和参加这一活动的是有认识局限性的人,而这一标准却把理想与现实,理论研究与实践操作相混淆,从而使得这一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实现。在研究刑事审判证明标准时,迫在眉睫的问题是要把案件发生的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联系与区别耙梳清楚,从而转向法律事实观,而不是客观事实观,建立"法律真实"证明标准,而不是"客观真实标准"。(本文来源于《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1年04期)

沈少栋[6](2011)在《从客观真实到法律真实——民事诉讼证据标准刍议》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民事审判制度已经历了几十年的发展,其深化改革也经过了十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但有关证据适用方面却仍然存在认识偏差、方法欠缺及司法困惑。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继续对民事证据规则中证据的证明标准问题加以探讨,以解决审判实践中的困惑。(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下旬)》期刊2011年05期)

汪祖兴,欧明生[7](2010)在《试论诉讼证明标准的客观真实与一元制》一文中研究指出诉讼证明的终极对象为实体法律要件事实,对实体法律要件事实的价值评判和利益衡量以及要件事实与行为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判断,决定着立法者对实体法律要件事实的摄取和规定。"法律真实论"在理论上难以成立,以此指导司法实践也是有害的,因此,应当坚持客观真实的诉讼证明标准。由于诉讼证明标准是对司法者认定实体法律要件事实的应然要求,即追求实体法律要件事实的客观存在,因此,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诉讼证明标准应为一元制。(本文来源于《现代法学》期刊2010年03期)

顾保军[8](2007)在《试论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适用——基于对客观真实证明标准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内容是客观的,但是其实现的过程却是主观的。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仍然以客观真实作为证明标准,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民事证明标准的改革方向应为法律真实下的高度盖然性,但在实际操作中仍要遵循相关的适用规则。(本文来源于《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7年04期)

王贞会,王福恒[9](2007)在《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价值考量——对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再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两者之间是存在辩证统一关系的,要在平衡各种价值需要的基础上,协调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间的矛盾。法律真实追求法律权威和客观真理的平衡,是客观真实基础上法律评价的结果。(本文来源于《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07年01期)

邹定华[10](2006)在《客观真实,还是法律真实——刑事证明标准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从刑事证明标准的理论基础出发,在剖析刑事证明标准的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中所存在的冲突困惑的基础上,提出以犯罪构成是否具备作为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建构模式。(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6年20期)

客观真实标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新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与"排除合理怀疑"并存的规定是司法实践、理论研究与制度探索共同作用下的新规定。尽管学界对新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的规定有不同的解读和认知,但两者并存的规定是立法者无奈却又不乏理性的选择,其实质是不再苛求传统的"客观真实"标准,但立法者又不完全信赖司法者对"法律真实"①标准的可控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证明标准是在两者之间。新的证明标准体现了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的结合,在证明模式上体现了印证证明与典型自由心证的结合,在证明方向上是正向证明与反向证明的结合。新标准有利于公安司法人员对于证明标准的掌握,有利于法官心证能力的培养和提升,也有利于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实现和刑讯逼供问题的消解。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客观真实标准论文参考文献

[1].高玉.无法企及的客观与真实——重思文学史写作及评价的标准问题[J].文艺研究.2016

[2].李建东.在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间——新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评析[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3

[3].梁超.从客观真实到法律真实:公证真实性标准的变迁[J].渭南师范学院学报.2013

[4].兰照.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旧瓶与新酒——由客观真实到法律真实的经济分析[J].前沿.2012

[5].孙国强,白林.从“客观真实”到“法律真实”——论我国刑事审判证明标准的转换[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

[6].沈少栋.从客观真实到法律真实——民事诉讼证据标准刍议[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1

[7].汪祖兴,欧明生.试论诉讼证明标准的客观真实与一元制[J].现代法学.2010

[8].顾保军.试论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适用——基于对客观真实证明标准的思考[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

[9].王贞会,王福恒.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价值考量——对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再思考[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

[10].邹定华.客观真实,还是法律真实——刑事证明标准探析[J].法制与社会.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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