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交通事故调查论文-徐春

海上交通事故调查论文-徐春

导读:本文包含了海上交通事故调查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行政法,海事调查,比较

海上交通事故调查论文文献综述

徐春[1](2017)在《中美海上交通事故调查的比较——基于国际海事组织第20次大会第849号决议的讨论》一文中研究指出安全是航运业永恒的主题,只有深入加强对事故调查,找到原因,并汲取教训,改进制度,采取必要措施才能有效防止事故发生。文章基于《国际海事调查规则》(IMO R.849(20))确立的各项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原则,对中美两国海事调查有关方面的情况进行了比较,为进一步提高中国海事调查水平提出了政策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7年02期)

肖文辉[2](2013)在《浅谈社会组织在海上交通事故调查中的作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文章从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关于"要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的精神出发,以服务型政府和社会治理理论的实践方式为基础,探讨构建以政府为引导,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的海上安全调查体制,以确立社会组织在海事调查中的地位,促进社会组织在海事调查中作用的发挥。(本文来源于《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1期)

郭伟[3](2013)在《渔船事故处理将执行新规》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特约郭伟)《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近日以农业部第9号部长令正式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1991年3月5日发布、1997年12月25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同时废止。(本文来源于《中国渔业报》期刊2013-01-07)

区奕逢[4](2010)在《《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可否公开》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下称《海事调查条例》是海上交通事故调查的法律依据。《调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港务监督应当根据对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做出《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判明当事人的责任;"但对于《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是否对社会公开,海事管理(本文来源于《中国水运》期刊2010年01期)

刘芳[5](2009)在《论《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的证据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事调查报告,是海事管理机构对负有行政责任的事故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至于海事调查报告在司法审判过程中的法律效力如何,无论是立法者还是学者都尚无定论。这既不利于海事调查报告法律地位的确定,又给我国的海事司法审判带来一定的障碍。文中从一则利用AI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信息查找肇事船舶的案例出发,分析论述海事调查报告在海事审判中独特的证据效力,以期对上述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本文来源于《中国海事》期刊2009年07期)

周水平,赵玉玮[6](2006)在《关于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中“判明责任”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海上交通安全的主管机关,海事机构具有对海上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海安法》)第43条明确规定:“船舶、设施发生的交通事故,由主管机关查明原因,判明责任”;与《海安法》配套实施的国务院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本文来源于《中国海事》期刊2006年06期)

王宁[7](2004)在《海上交通事故调查证据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对海上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是《海上交通安全法》授予海事行政主管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在进行海事调查的过程中,海事行政主管机关要对当事船舶、设施、人员进行调查取证,进而运用所掌握的证据,遵循一定的因果关系与事物发展规律,找出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并最终判定当事人的责任。 在海事行政主管机关履行事故调查的工作中,如何收集、运用证据重现事故发生的事实并据以认定事故发生的原因是整个事故调查工作的基础与核心。 对海上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是一种牵涉到当事人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具体行政行为必然要受到有关行政法律法规与证据规范的制约,我国的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工作起步较晚,目前在事故调查的证据领域尚没有对于事故调查取证证明工作进行规范的规定,因此,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出现了做法不一的情况,这种情况对于海事行政主管机关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权威性与准确性产生了影响。 本文从海事行政主管机关履行行政职权的角度出发,简要介绍了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主要流程与法律依据,着重探讨了如何运用法律法规、证据法规范对于事故调查的取证、证明工作进行规范的问题,并论述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出现的调查手段在事故调查中的证据资格与证据效力以及对于事故事实、原因的认定、证明标准问题。在研究过程中,本文试图将司法领域的证据规则中合理可行的内容引入事故调查的证据规范中,对于事故调查中常见的证据提出了采纳、判断的标准,并提出对于事故事实和原因认定的一般证明标准应当是“相当程度的高度盖然性标准”。最后本文对于事故调查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在诉讼中的证据资格与效力问题作出了初步的探讨。(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04-02-01)

张德智,杨善利[8](2004)在《浅析《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的法律地位》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是我国法律赋予海事行政管理机构的一项行政职责,也是海事行政管理机构必须履行的一项行政义务。(本文来源于《交通标准化》期刊2004年01期)

赵正庭[9](1992)在《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现行法规与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是航政管理的主要工作之一,是维护海上良好的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航政管理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下称《安全法》)是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根本大法,自从1984年1月1日《安全法》实施以来,海事调查处理工作发生了重大变革,彻底改变了原来由行政管理代替法制管理的局面。《安全法》赋予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本文来源于《中国海商法年刊》期刊1992年00期)

王辉富[10](1991)在《农业部第4号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为加强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及时调查处理渔业海上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农业部于今年3月5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本文来源于《中国水产》期刊1991年05期)

海上交通事故调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文章从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关于"要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的精神出发,以服务型政府和社会治理理论的实践方式为基础,探讨构建以政府为引导,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的海上安全调查体制,以确立社会组织在海事调查中的地位,促进社会组织在海事调查中作用的发挥。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海上交通事故调查论文参考文献

[1].徐春.中美海上交通事故调查的比较——基于国际海事组织第20次大会第849号决议的讨论[J].法制与经济.2017

[2].肖文辉.浅谈社会组织在海上交通事故调查中的作用[J].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

[3].郭伟.渔船事故处理将执行新规[N].中国渔业报.2013

[4].区奕逢.《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可否公开[J].中国水运.2010

[5].刘芳.论《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的证据效力[J].中国海事.2009

[6].周水平,赵玉玮.关于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中“判明责任”的思考[J].中国海事.2006

[7].王宁.海上交通事故调查证据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04

[8].张德智,杨善利.浅析《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的法律地位[J].交通标准化.2004

[9].赵正庭.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现行法规与制度[J].中国海商法年刊.1992

[10].王辉富.农业部第4号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J].中国水产.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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