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非物质性损失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非物质性损失,正当性,渎职犯罪
非物质性损失论文文献综述
贾健,彭辉[1](2017)在《应以法益理论认定渎职犯罪“非物质性损失”》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第叁百九十七条对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作出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叁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201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对"致使公共财产、国(本文来源于《人民检察》期刊2017年13期)
王宇嘉[2](2014)在《渎职罪非物质性损失认定问题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渎职犯罪所造成的损失,除经济损失和人身伤亡外,还包括无法用数据指标衡量的非物质性损失。非物质性损失的认定由于存在无法量化计算、情形复杂多样、需结合公众认知等特点,至今未能形成统一的认定标准,但司法实践中却亟需标准确认犯罪构成中的危害结果。为解决该问题,可借鉴国内外经验,通过司法解释统一认定标准,对非物质损失表现形式予以细化;建立指导性案例系统,促进补强参考标准;引入专业机构调查并建立集体研究评议机制。(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4年32期)
陈攻[3](2013)在《渎职罪——非物质性损失司法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相应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的完善。然而,对渎职犯罪的非物质性损失还没有具体的相关司法解释,因此在审理渎职罪的案件中,对非物质性损失的规定还比较抽象,对于非物质性损失的司法认定,是界定滥用职权以用玩忽职守行为有罪或者无罪的关键。本文就渎职罪的非物质性损失的内涵和特点进行了分析,并对渎职罪中非物质性损失的几个主要情形的司法认定进行了论述。(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3年09期)
胡元强[4](2013)在《渎职犯罪中的“非物质性损失结果”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渎职犯罪侦查中发现渎职犯罪的危害结果呈现出日益多样化的趋势。诸如涉及"地沟油"等食品监管渎职罪中,相关部门人员监管不力,导致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场,上述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的伤害往往不会立即显现,无法用人身伤害标准来衡量,但在社会上却造成了恶劣影响;涉及环境监管失职犯罪中,环保部门相关人员履职不力,工厂废气、废水乱排,导致空气弥漫异味、河水呈现异色,虽未造成人员中毒、伤亡,但引起了市民恐慌,引发群体性事件;一些掌握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政府部门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将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给他人,造成公民私人信息外泄,导致公民遭到大量垃圾短信骚扰和电信诈骗频发……上述案件中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的行为均造成了恶(本文来源于《犯罪研究》期刊2013年03期)
蒯晓波[5](2013)在《渎职犯罪中“非物质性损失结果”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我国法律、司法解释对于渎职犯罪造成的损失结果主要规定了财产损失、人员伤亡、严重影响国家声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四种情形。对于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法律详细规定了财产损失的数额及人员轻伤、重伤及死亡的人数,只要渎职行为达到了这些数额标准,就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犯罪,因而在司法实践中易于把握。而对于后两种情形“严重影响国家声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如何认定,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目前仅能凭借办案人员的主观认识来适用该条文,而办案人员的主观认识又因人而异,故而由此产生的审判结果常常引发当事人的质疑,直接损害了审判结果的权威性。本文以笔者亲身参与办理的闫某玩忽职守案为切入点,经分析后得出审判机关据以定罪量刑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认定依据并不充分之结论,并就“严重影响国家声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渎职犯罪非物质性损失结果在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展开研究。通过因果分析、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旨在找到一种客观、科学的方法来改变办案人员凭借其主观认识即定罪量刑的现状,从而帮助办案人员更为准确地认定渎职犯罪。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共一万六千余字。第一部分:通过介绍闫某玩忽职守一案,笔者发现此案在侦查和审判过程中认定渎职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之依据并不充分的问题,进而阐述了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于“严重损害国家声誉”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非物质性损失结果在认定中无据可依之现状。第二部分:从涵义、特征两个方面对非物质性损失结果认定的内涵进行学理上的阐述,对非物质性损失结果认定的几种情形作出划分。第叁部分:笔者先后对认定渎职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声誉”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时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了阐述。并对闫某玩忽职守案中司法机关在认定闫某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具体阐述。第四部分:针对当前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就非物质性损失结果的认定进行完善。笔者先后对“严重损害国家声誉”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在当前认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立法上的细化、完善。在通过对社会调查方法的可行性进行研究后,笔者提出构建社会调查制度的构想,并从调查机构之选定、调查人员及被调查者的选定、社会调查委托人、社会调查的方法和形式、社会调查的启动五个方面对该制度进行了全面介绍,阐述了该制度在认定渎职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声誉”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时的具体实施过程。使其与细化、完善立法的认定方法互相补充,从而解决渎职犯罪中非物质性损失结果的认定难题。(本文来源于《山西大学》期刊2013-06-01)
邱靓婧[6](2013)在《渎职罪“非物质性损失”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渎职罪是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犯罪类型之一,在科技高度发达的今天,渎职罪损害后果已不仅只限给国家、社会,人民造成的经济损害,事实上许多渎职罪的非物质性损失的情形大量存在,如何使这部分非物质性损失在渎职罪的构成要件中得以有效评价值得思考。因此,对渎职罪的损害后果的研究以及对其立法的完善渐渐成为我国法律工作者的研究重点。渎职罪的损害后果通常分为两种类型:“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物质性损失的这一损害后果在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大量存在,由于其认定的标准是可以量化的,其证据要求是非常明确的,因此,物质性损失在目前对渎职罪的定罪量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相反,非物质性损失的认定由于其无法量化、精确的特点,因此,损害后果的认定较困难,但随着全球化信息技术的发展,“非物质性损失”损害后果不仅仅给国家、社会、人民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后果严重时甚至给某个行业的生存造成毁火性地打击,这种损害后果是无法用经济指标来衡量的,从某种程度上说,其带来的损害远远超过了物质性损失。因此,有必要从实体法角度来完善对渎职罪“非物质性损失”的刑事规制。在立法上,应当制定统一的,具体的认定标准;在实践中,建立指导性案例系统,加强司法各部门的沟通、协调,以便在“非物质性损失”认定上达成一致,以期为司法部门打击渎职犯罪提供更合理、更完善的刑法依据。(本文来源于《上海社会科学院》期刊2013-03-01)
王会保[7](2011)在《浅论渎职罪中“非物质性损失”的司法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刑法》第叁百九十七条规定,"重大损失"是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的必要构成要件之一,对于何谓"重大损失",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7月26日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立案标准》)中进行了列举式规定,但这种规定主要是针对物质性损失而言的,对于非物质损失的规定依然十分抽象,目前也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在办案实践中,对于非物质性损失的认定,是把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罪与非罪的关键。笔者结合相关司法实践和学理解释,试对现阶段非物质性损失几种主要情形的司法认定进行探讨。(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中旬刊)》期刊2011年05期)
张常军,王义山[8](2007)在《玩忽职守案非物质性损失的确认》一文中研究指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含糊其词或者模棱两可,但有些条文的概括性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困难。比如玩忽职守罪的定罪标准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07-09-25)
郑广宇[9](2007)在《渎职罪之非物质性损失判断》一文中研究指出□非物质性损失不能依据数量标准去衡量,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由法官、检察官去自由裁量。但自由裁量不是随意裁量,也应有所参照。除了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外,一个重要的依据应是社会公众的常识性认知。“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是刑法第叁百(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07-06-14)
非物质性损失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渎职犯罪所造成的损失,除经济损失和人身伤亡外,还包括无法用数据指标衡量的非物质性损失。非物质性损失的认定由于存在无法量化计算、情形复杂多样、需结合公众认知等特点,至今未能形成统一的认定标准,但司法实践中却亟需标准确认犯罪构成中的危害结果。为解决该问题,可借鉴国内外经验,通过司法解释统一认定标准,对非物质损失表现形式予以细化;建立指导性案例系统,促进补强参考标准;引入专业机构调查并建立集体研究评议机制。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非物质性损失论文参考文献
[1].贾健,彭辉.应以法益理论认定渎职犯罪“非物质性损失”[J].人民检察.2017
[2].王宇嘉.渎职罪非物质性损失认定问题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4
[3].陈攻.渎职罪——非物质性损失司法认定[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
[4].胡元强.渎职犯罪中的“非物质性损失结果”研究[J].犯罪研究.2013
[5].蒯晓波.渎职犯罪中“非物质性损失结果”的认定[D].山西大学.2013
[6].邱靓婧.渎职罪“非物质性损失”研究[D].上海社会科学院.2013
[7].王会保.浅论渎职罪中“非物质性损失”的司法认定[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1
[8].张常军,王义山.玩忽职守案非物质性损失的确认[N].检察日报.2007
[9].郑广宇.渎职罪之非物质性损失判断[N].检察日报.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