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刑法叁百零六条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
刑法叁百零六条论文文献综述
谢良[1](2011)在《论刑法第叁百零六条》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第306条是1997年刑法典新增的条款之一。自从其诞生之日起,围绕该条的争议就从未平息,废除论者与支持论者的观点争锋相对,争执不下。的确,不少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的律师因涉嫌本罪而被关进监狱,然而真正被定罪的却不多。本文正是以此作为切入点,通过分析本罪的犯罪构成具体要件,希望能在最大程度上理解立法者制定本条的立法意图,从而合理界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各种行为的性质。只有在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行为的性质有了定论的前提下,司法机关才能在符合立法者意图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本条。此外,在对本条进行分析的过程中,笔者针对该条的不足之处也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本文主要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通过介绍本条的立法背景,结合围绕本条的各种争论,提出笔者对本条的观点与态度。第二部分具体分析本条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如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在分析犯罪客观方面时,具体分析了如“在刑事诉讼中”、本罪规定的叁类行为方式、“威胁”,“引诱”以及证人范围的理解。第叁部分具体分析本条的司法认定,如犯罪形态的认定,与相似罪名的区分,以及出现法条竞合时的处理。第四部分是在前叁部分对本条进行具体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如通过修改刑法第叁百零六条第二款来扩大律师免责行为的范围等。(本文来源于《华中科技大学》期刊2011-05-01)
严奇荣[2](2007)在《被冤屈的《刑法》第叁百零六条》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引言英国大文豪莎士比亚曾经说过:"如果我们必须解决一件迫在眉睫的事情,那就让我们杀光所有的律师吧",如果这真的是出自他的本意,那么首先遭殃的肯定是刑事辩护律师。而今,刑事辩护律师自诩为"正义之剑"和"民主之犁",律师被当做是捍卫人权的卫士!而认真负责、积极热心的辩护律师更被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着名律师德肖微茨称之为"自由的最后堡垒",在他的眼里,"一个国家是否有真正的自由,试金石之一是(本文来源于《清华法治论衡》期刊2007年01期)
严奇荣[3](2008)在《被冤屈的《刑法》第叁百零六条》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引言英国大文豪莎士比业曾经说过:"如果我们必须解决一件迫在眉睫的事情,那就让我们杀光所有的律师吧",如果这真的是出自他的本意,那么首先遭殃的肯定是刑事辩护律师。而今,刑事辩护律师自诩为"正义之剑"和"民主之犁",律师被当做是捍卫人权的卫士!而认真负责、积极热心的辩护律师更被(本文来源于《清华法治论衡》期刊2008年01期)
陈延军[4](2007)在《对刑法第叁百零六条之理性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第叁百零六条的规定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不能简单地将“职业报复”归咎于刑法第叁百零六条的规定。要根本消除“职业报复”这一现象,必须从改变不合理的刑事诉讼制度作起。(本文来源于《宁夏党校学报》期刊2007年02期)
黄文臻[5](2006)在《刑法第叁百零六条之法律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第叁百零六条自适用至今,倍受批评。应从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的角度对刑法第叁百零六条进行立法完善,在我国现有的法治环境下最大可能地实现公平和正义。(本文来源于《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06年04期)
刘慧霞[6](2004)在《刑法第叁百零六条犯罪主体之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第叁百零六条规定的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关于本罪的犯罪主体,刑法明确规定为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刑事诉讼法又将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限定在审查起诉和审判两个阶段。这一规定已远远落后于司法实践的发展,事实上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存在着辩护和诉讼代理活动,在这些活动中都可能发生具有相当危害性的妨害证据的行为,因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每个阶段都可能以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在立法中对此予以确认也势在必行。(本文来源于《政法学刊》期刊2004年03期)
胡喜盈[7](2004)在《众说纷纭《刑法》叁百零六条》一文中研究指出今年人代会期间,媒体对《刑法》306条——“律师伪证罪”的利弊进行了一些报道,本期文章向读者提供了下述信息。 一、与近年各级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不断上升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北京律师不敢、不愿办刑事案,年人均办理刑事案件从1990年的2.64件下降到20(本文来源于《工人日报》期刊2004/05/08)
诸葛思乡[8](2002)在《谈刑法第叁百零六条存在之必要》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新刑法中,有两个妨害作证罪的法条:一是第叁百零六条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一是第叁百零七条规定的妨害作证罪。近年,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中的律师,因触犯刑法新增设的第叁百零六条而被科刑的案例时有发生,以致出现了不断有人口诛(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02-08-12)
罗建勇[9](2002)在《论刑法第叁百零六条的适用及立法展望》一文中研究指出妨害证据犯罪的立法与完善是我国刑事法学中一个重要的课题。1997年3月14日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增加了第叁百零六条和第叁百零七条,试图遏制妨害证据犯罪行为的发生,尤其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证据行为的发生。然而,在适用第叁百零六条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辩护律师蒙冤入狱,全国各地刑事辩护数量锐减等诸多问题,律师界和理论界要求废止新刑法第叁百零六条的呼声越来越大,少数学者提出将新刑法第叁百零六条和第叁百零七条合并。但并未能具体提出合并的内容及其理论依据。本文正是以此作为切入点,通过揭示新刑法第叁百零六条的适用及其立法上存在的诸多弊端,阐述了废止新刑法第叁百零六条以及对新刑法第叁百零六条和第叁百零七条进行整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了对妨害证据犯罪立法完善的重要性和一些合理性建议。使长期困扰司法界的诸多妨害证据犯罪问题得到解决,这就是研究本课题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所在。本文共分五个部分。文章首先阐述了新刑法第叁百零六条的立法过程,并以一定的数据说明该条文在司法实践中造成的现状,来分析新刑法第叁百零六条增设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构成特征,分析司法实践中适用该条文容易混淆的几个问题,从而对该条文设置的合理性问题提出质疑和论证,并且提出废止该条文和笔者对新刑法第叁百零六条与第叁百零七条进行整合的新见解。文章最后针对废止该条文后我国在妨害证据犯罪上的立法不足,提出了完善立法的合理性建议,以加强打击妨害证据犯罪,更好地实现公正与效率的诉讼目的,推进我国民主法治化的进程。(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02-04-01)
刑法叁百零六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一、引言英国大文豪莎士比亚曾经说过:"如果我们必须解决一件迫在眉睫的事情,那就让我们杀光所有的律师吧",如果这真的是出自他的本意,那么首先遭殃的肯定是刑事辩护律师。而今,刑事辩护律师自诩为"正义之剑"和"民主之犁",律师被当做是捍卫人权的卫士!而认真负责、积极热心的辩护律师更被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着名律师德肖微茨称之为"自由的最后堡垒",在他的眼里,"一个国家是否有真正的自由,试金石之一是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刑法叁百零六条论文参考文献
[1].谢良.论刑法第叁百零六条[D].华中科技大学.2011
[2].严奇荣.被冤屈的《刑法》第叁百零六条[J].清华法治论衡.2007
[3].严奇荣.被冤屈的《刑法》第叁百零六条[J].清华法治论衡.2008
[4].陈延军.对刑法第叁百零六条之理性思考[J].宁夏党校学报.2007
[5].黄文臻.刑法第叁百零六条之法律完善[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
[6].刘慧霞.刑法第叁百零六条犯罪主体之探析[J].政法学刊.2004
[7].胡喜盈.众说纷纭《刑法》叁百零六条[N].工人日报.2004
[8].诸葛思乡.谈刑法第叁百零六条存在之必要[N].人民法院报.2002
[9].罗建勇.论刑法第叁百零六条的适用及立法展望[D].湘潭大学.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