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票据付款人的审查义务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票据付款,审查义务,信息不对称
票据付款人的审查义务论文文献综述
廖学勇[1](2013)在《票据付款人审查义务的法经济学分析——以信息不对称理论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票据法的立法精神在于票据流通与交易安全,但两者往往处于对立。从契约经济学上看,因为信息不对称导致票据付款人无法完全获知票据权利人及票据流通过程中出现的种种信息。票据付款人只能从票据记载事项和票据背书的连续性来判断是否应付款。并且由于票据自身具有的特性,票据付款难免会出现错误付款。《票据法》第57条规定了票据付款人的形式审查义务,相关司法解释却通过扩大解释"重大过失"将其转变成实质审查义务,这不仅不符合国际做法,也不符合法律经济学的原理。(本文来源于《知识经济》期刊2013年12期)
曹江玮[2](2013)在《对票据付款人审查义务具体标准的质疑与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票据法》第57条之规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对票据付款承担形式审查义务,其仅对因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而错误付款承担法律责任。然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认为,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其存在"重大过失"。该司法解释的出台使传统票据法理论之付款人票据审查义务标准遭受巨大冲击,并且涉嫌违法越权,其合法性与合理性令人质疑。(本文来源于《商》期刊2013年07期)
洛强[3](2008)在《论票据付款人的审查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流通性是票据的生命力之所在。由于非对称信息问题的客观存在,票据付款人除从票据的外观上获得有关票据信息外对其他票据交易信息是匮乏的,票据付款人仅能从票据记载事项的完整性来判断票据的效力,从票据背书的连续性来判断票据权利是否存有瑕疵和持票人是否有受领票款的资格,因而对票据错误付款就在所难免。那么票据付款人在付款时究竟应履行何种程度的付款审查义务而能不再承担再次付款的责任?本文在第一章对票据付款的定义和性质进行了梳理,从整个票据付款的过程引出了票据付款的定义和性质;对票据付款人及其义务,进行了定义并作了简要的分析;同时对票据付款人的审查义务进行了分类,票据付款人的审查义务可分为形式审查义务、实质审查义务、附带审查义务,并在结合境外票据法和有关票据的国际条约的精神的基础上,将票据付款人审查义务概括定义为票据付款人勤勉、谨慎的形式审查义务,并在此基础上对未经背书转让之票据付款审查义务与经背书转让之票据付款审查义务进行了比较区分。本文在第二章为了探究为何票据付款人在付款审查时只承担勤勉、谨慎的形式审查义务即可不再承担再次付款的责任,从经济学中的非对称信息问题着眼,指出由于票据作为一种流通证券在不确定的票据当事人之间移转,票据付款人在持票人按照票据法规定的程序向其提示票据请求支付票面金额时,票据交易信息的不均衡分布完全有可能导致付款人对票据的错误付款。如果要求票据付款人承担严格的实质审查责任,即一旦发生错误付款,即仍应对正当权利人承担责任,那么在“逆向选择”的情况下,票据付款人最终的理性选择是宁可拒绝付款,也不对细微瑕疵票据通融付款,从而导致相当比例的票据流通经常受阻。所以从有利于票据流通和市场秩序保障的角度来讲,票据立法对于票据付款人而言,要求其承担的审查义务只能局限于票面上。而这些在票据法的无因性、要式性和文义性规定上已经体现出来。本文第叁章是对我国关于票据付款人审查义务标准的具体规定的梳理。我国《票据法》第57条规定了票据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形式审查义务、附带审查义务以及过错责任。人民银行的《支付结算办法》对重大过失的认定提供了一个标准,即银行以善意且符合规定和正常操作程序审查未发现异常而支付不具有重大过失。然而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却对“重大过失”作出了扩张解释,实际上使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审查义务由形式审查义务转化为实质审查义务,由过错责任转化为严格责任。文章通过对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的评判及其在审判实践中的修正,并以一典型案例来证明,得出了如下结论:只要付款人以善意且符合规定和正常操作程序履行形式审查义务,未发现异常而支付票面金额的,对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全国公民身份号码查询服务系统核查后未发现异常而付款的,就应当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再次付款的责任。(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08-04-01)
陈新玲,张旭[4](2007)在《票据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在汇票结算中的审查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基本案情2004年9月16日,南京扬扬信息公司(以下简称扬扬公司)在业务往来中收到了河南省开封市一公司出具的票面金额为292500元的"中国银行全国银行汇票"一张,并于当日至其开户行华夏银行南京分行大厂支行(以下简称大厂华夏银行)申请结算(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07年13期)
张旭,叶江霞[5](2007)在《票据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在汇票结算过程中的审查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的《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决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票据规定》)等法律规定对票据付款人和代理付款人的审查义务有较明确的规定,但对这些规则的理解和适用在司法实践中不尽一致。笔者结合具体案件,试对票据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的审查义务进行分析。(本文来源于《江苏科技信息》期刊2007年04期)
许俊美[6](2006)在《论票据付款人的审查义务——以一具体案例加以说明》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票据法第57条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票据付款人在持票人持票请求付款时,负有一定的审查义务。但是付款人(本文来源于《山东审判(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期刊2006年02期)
梁天宁[7](2003)在《论票据付款人的审查义务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各国票据立法及传统票据法理论一般认为 ,票据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经谨慎审查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持票人身份证件 ,付款后便不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而最高人民法院 2 0 0 0年 2月 2 4日通过的《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却规定 ,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 ,属于《票据法》第 5 7条所规定的“重大过失” ,如给有关票据当事人造成利益损害的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显然 ,这两者之间存在冲突 ,其实质是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不同的审查义务标准之间的冲突。本文通过一典型案例分析 ,探讨票据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审查义务标准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所具有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来源于《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03年04期)
万可佳[8](2003)在《票据付款人审查义务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票据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有对票据及提示付款人身份进行审查的义务,这种审查义务同时也是付款人的审查权利。尽到了审查义务的付款是善意付款,从而获得免责。(本文来源于《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03年04期)
陈晓英,刘琰[9](2003)在《浅析银行票据付款的审查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分析银行恶意和重大过失的不当付款行为。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6 9条提出质疑(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3年03期)
刘琰[10](2003)在《银行票据付款的审查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深入发展,在国际和国内的各类商品贸易中,票据被广泛地运用于货物买卖领域,起着加强商业信用.促进商品流通.加速资金运转;对于促进商品的交往与繁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甚至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票据的运用的发这程度反映了一个国家市场经济的发达程度。作为在票据关系中担任着重要角色的银行,其在票据业务中充满了风险,尤其是在票据付款业务中。(本文来源于《浙江金融》期刊2003年04期)
票据付款人的审查义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根据《票据法》第57条之规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对票据付款承担形式审查义务,其仅对因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而错误付款承担法律责任。然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认为,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其存在"重大过失"。该司法解释的出台使传统票据法理论之付款人票据审查义务标准遭受巨大冲击,并且涉嫌违法越权,其合法性与合理性令人质疑。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票据付款人的审查义务论文参考文献
[1].廖学勇.票据付款人审查义务的法经济学分析——以信息不对称理论为视角[J].知识经济.2013
[2].曹江玮.对票据付款人审查义务具体标准的质疑与探讨[J].商.2013
[3].洛强.论票据付款人的审查义务[D].华东政法大学.2008
[4].陈新玲,张旭.票据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在汇票结算中的审查义务[J].人民司法.2007
[5].张旭,叶江霞.票据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在汇票结算过程中的审查义务[J].江苏科技信息.2007
[6].许俊美.论票据付款人的审查义务——以一具体案例加以说明[J].山东审判(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06
[7].梁天宁.论票据付款人的审查义务标准[J].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
[8].万可佳.票据付款人审查义务探析[J].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
[9].陈晓英,刘琰.浅析银行票据付款的审查义务[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
[10].刘琰.银行票据付款的审查义务[J].浙江金融.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