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诉讼滥用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反垄断法
诉讼滥用论文文献综述
袁晓磊[1](2019)在《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私人诉讼之举证困境及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私人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多因举证不能而败诉。该类诉讼举证困境的原因并非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存在缺陷,而在于对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存在误读及证据收集制度的不完善等。因此,首先应通过周边配套制度的完善来解决原告举证难的问题,而非扩张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此类诉讼相关证据多由被告掌握且原告处于弱势一方,应采取相应的程序措施加以平衡,如强化法院证据收集权、借鉴证据发现制度和证据开示制度、强化当事人的证据出示义务等。(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朱雪忠,彭祥飞[2](2019)在《论专利侵权诉讼滥用的规制:价值与模式》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有规制专利侵权诉讼滥用行为的法律制度供给难以满足现实需求,其根本原因在于概念多元化导致的认知偏差和缺乏特定价值取向下的立法担忧,使得该法律制度的构建无法依据正确的价值基础选择规制模式,最终造成法律依据缺失、法官判案困难的后果。构建规制专利侵权诉讼滥用的制度,需要在解析专利侵权诉讼滥用相关概念的基础上,通过区分专利权限制和对专利侵权诉讼行为的限制、平衡诉讼权利保障和禁止诉讼滥用的关系、协调专利侵权诉讼滥用禁止制度和竞争法规制的关系,实现规制专利侵权诉讼滥用的价值取向与民事诉讼基本价值目标的统一,并通过综合运用原则性规制、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制、具体的程序性规制形成禁止滥用专利侵权诉讼的制度。(本文来源于《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4期)
刘永安[3](2019)在《论民事诉讼管辖异议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诉讼法设立管辖异议制度的初衷主要是为了保障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但近年来,司法实践当中滥用管辖异议权时有发生,且有越演越烈之趋势。这一问题的产生,除行为人想拖延诉讼和追求不法目的外,更源于管辖异议制度自身的缺陷。滥用管辖异议权的行为不仅侵害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降低了诉讼效率,而且严重地损害了司法权威,浪费了司法资源。由于目前我国对管辖异议权滥用问题研究不够深入,实务界也缺乏有效的识别与规制方法,实践中管辖异议权滥用问题仍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因此,本文旨在对管辖异议权的滥用态势和主要类型、管辖异议权滥用的危害和成因及其识别与规制问题展开详细的探讨,以期弥补管辖异议制度的缺陷与不足。本文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语叁个部分,其中正文有五章组成,主要内容如下:第1章主要阐述了管辖异议权的滥用态势和主要类型。其中,结合管辖异议制度的设立的初衷对滥用管辖异议权的本质和基本内涵进行了界定,并就近年来管辖异议权被滥用的趋势和相关数据进行研究总结。另外,根据司法实践中管辖异议权滥用的案例分析,概括了管辖异议权滥用的五种主要类型,以期为管辖异议权滥用的识别和规制奠定基础。第2章指出滥用管辖异议权侵害对方当事人权益、降低诉讼效率、损害司法权威和浪费司法资源的危害以及滥用的成因进行分析,提出识别和规制滥用管辖异议权行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第3章在分析管辖异议权滥用识别难及其原因的基础上,对国内外诉讼权利滥用识别的不同学说进行比较,提出我国管辖异议权滥用的识别标准,以期有效识别和规制这一滥用行径。第4章主要介绍国外以及国内当前司法实践中对管辖异议权滥用的一些规制经验,提出对我国规制管辖异议权滥用的主要启示。第5章指出规制滥用管辖异议权应坚持的叁个基本原则,提出建立快速处理机制、完善申请条件、完善审理和审查程序以及建立相应的惩戒措施等方面进行完善,从而有效防范和规制滥用管辖异议权行为。(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期刊2019-05-22)
徐明[4](2019)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无效宣告程序滥用的危害》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请求人为实现不正当目的故意提起无效宣告程序,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构成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滥用。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无效宣告程序一旦被滥用,将产生无效宣告程序价值无法实现、正常民事诉讼秩序被妨碍、司法资源和专利行政审查资源被浪费、相对人诉讼成本增加等危害。(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4期)
王明瑞[5](2019)在《行政诉讼撤销判决中“滥用职权”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2015年《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滥用职权”是法院作出撤销判决的依据之一。但究竟什么是“滥用职权”以及如何在司法审查中精准地判定行政机关是否“滥用职权”等问题,无论在法律规定层面还是司法实践层面都不甚明了。回望行政法上“滥用职权”叁十年理论发展,已然由仅仅关注其理论界定,向聚焦其司法实践应用转变。依据何种标准和路径认定“滥用职权”,已经成为当前行政法理论研究的前沿问题。目前,关于“滥用职权”主要有“违反目的、原则说”,“主观故意说”,“结果显失公正说”等不同观点。理论争议主要集中在“滥用职权”范围和性质这两个方面。就范围而言,一种观点认为“滥用职权”就是滥用自由裁量权;另一种认为“滥用职权”不仅仅是滥用自由裁量权。就“滥用职权”的性质而言,有违法行政行为与不当行政行为两种观点。实际上,除了滥用自由裁量权,滥用羁束裁量权的现象也广泛存在。而且一项行政行为的完成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其中会用到羁束裁量权也会涉及自由裁量权,难以在一个行政行为中将二者割裂开来。行政法理论上也逐渐不再进行自由裁量权与羁束裁量权的再划分,而是用“行政裁量”进行概括。如今,行政机关拥有广泛的职权,再仅仅把“滥用职权”限定在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是不科学的。滥用职权应是滥用裁量权。行政法理论上有违法行为与不当行为的划分,但是这里的违法行为与行政诉讼中纳入合法性审查的违法行为的范围并不完全相同。“滥用职权”在《行政诉讼法》中应是违法行为。而滥用职权与其他撤销依据的区别就在于,其适用于裁量权领域,主观上要求行政机关有过错。理论的最终目标是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大量滥用职权案例表明行政机关主观上存在过错,滥用自由裁量权,滥用羁束裁量权,违反法定目的,违反正当程序及行政机关形式合法、内容违法时,都可能被认定为“滥用职权”。滥用职权的表现多样,认定滥用职权的理由也呈现多样化。“滥用职权”在适用中存在法院与诉讼参加人对其理解有差异;实际适用较少;与其他审查标准界限不清;法院认定理由不明确等问题。这是由滥用职权在不同部门法和日常理解中内涵多样;法院的转移型审查策略;理论争议未统一及滥用职权与其他撤销依据之间存在交叉重合关系等原因导致的。“滥用职权”的本质就在于,行政机关的行为方式和内容背离法理精神和一般原则。因此,法院基于“滥用职权”是滥用裁量权的违法行为这一前提下,可以目的审查和客观审查为认定标准。法院在审查自由裁量权是否滥用时还可借助比例原则。总体上遵从“主观过错+不寻常表现+违反法定目的的客观结果+无正当理由=滥用职权”的认定模式。(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9-05-01)
邓鹏[6](2019)在《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滥用的实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是指本诉被告针对本案的管辖权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质疑的程序,其设置的目的是为了制约原告方的诉权,实现程序上的正义。然而,随着2015年立案登记制度的施行,我国法院案件数量开始呈爆发势增长,在加剧法院办案压力,加剧“案多人少”矛盾的同时,管辖权异议滥用的现象也愈发严重。众多被告方为求一己私利,利用其所享有的管辖异议的权利,提出各种荒诞无理的异议理由、甚至编造各种“不成管辖异议理由的理由”进而提出管辖异议,以便于为自己诉讼争取更多时间优势或者以此为诉讼策略,拖延诉讼进程。如今,在此种不正常的诉讼现象运行下,法院大量案件积压、诉讼当事人维权艰难险阻以及不能及时解决当事人纠纷,化解当事人之间的冲突,进而引发更多的社会矛盾。同时,对于一些当事人明显存有恶意而提出的管辖异议案件,法院也必须从本就短缺的司法资源中抽出一定的司法人员进行程序性审查,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在此背景下,本文首先以司法实务入手,探究管辖权异议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现状,通过大量案例总结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的主要类型,通过分析滥用该制度背后的原因,总结症结所在。其次,通过梳理、参考国外该制度或与之相应的制度的设置情况,探究域外各国在赋予当事人管辖异议权时,在防范当事人对管辖异议制度滥用的思考,结合与其相近似的诉讼程序设置,结合我国国情,寻求能够借鉴的相关预防、规制思想与制度。再次,通过分析对管辖权异议滥用预防规制的法学理论基础,在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以及程序效益原则等理论基础上,细化原则在管辖异议制度中作用的发挥,以期对规制滥用管辖权异议行为寻求理论基础。最后,结合我国法院司法现状,从管辖异议制度设置、制度相应配套措施以及管辖异议滥用的识别标准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期当事人在行使管辖权异议时正当、合法、高效,在正当使用权利的前提下减少另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程序负担,也避免法院司法资源的无端浪费。(本文来源于《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期刊2019-04-01)
杨晓萌[7](2018)在《“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可以作为“滥用行政诉权”的认定依据吗?——一个基于语义逻辑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法律没有明确对滥用行政诉权行为进行规范的前提下,司法机关认定当事人构成滥用诉权应当十分审慎。目前看来,一些法院倾向于将"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作为"滥用行政诉权"的认定依据。然而,滥用行政诉权应以享有行政诉权为前提,而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却又是享有行政诉权的前提。也就是说,当事人起诉事项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是滥用行政诉权的前提,如果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当事人根本不享有行政诉权,更谈不上构成滥用行政诉权。因此,法院用"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认定当事人构成滥用行政诉权的做法显然是不合理的。(本文来源于《研究生法学》期刊2018年06期)
张学军[8](2018)在《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中的永久禁令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辨》一文中研究指出2016年之前,伴随华为诉IDC案件与高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处罚案,国内对标准必要专利的反垄断司法、执法均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随着之后不断涌现的标准必要专利民事案件,实务界、理论界对这类案件所涉的法律问题,依然存在重大分歧。当然,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特别是通讯领域的标准必要专利纠纷,事关该行业在国内、国际的巨大利益争夺,案件所涉问题的复杂性和争议的强烈对立,应该是可以理解和预想的。(本文来源于《晟典律师评论》期刊2018年00期)
唐要家,唐春晖[9](2018)在《专利主张实体滥用诉讼行为的规制政策》一文中研究指出专利主张实体主要是通过收购来大量持有专利组合并以此对高技术行业目标企业实施滥诉来谋取收益,其不仅会带来巨大的司法成本,而且还会严重阻碍技术创新,总体上说,会阻碍创新,伤害社会福利。美国和欧盟的经验显示,"专利流氓"泛滥的根本原因是现行专利制度体系存在的缺陷为"专利流氓"的滥诉和实施专利劫持行为提供了土壤。因此,规制"专利流氓"滥诉的基本政策路向是建立更完善的专利制度体系,从制度上消除专利流氓滥诉行为。中国应该借鉴国际经验,系统地设计专利制度,在以《专利法》修订为核心的专利制度改革和完善中,应该特别关注软件和商业方法专利授予、惩罚性损害赔偿、禁令救济政策、司法诉讼程序等可能产生的诱发"专利流氓"的风险,并将反垄断执法和反不公平交易执法结合起来,构建有效的事前防范和事后禁止"专利流氓"规制政策体系。(本文来源于《产业组织评论》期刊2018年03期)
袁梓旋[10](2018)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诉权滥用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原告股东直接以自己名义提起代表公司的诉讼,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公司的独立主体资格。此制度在公司为内部人所控制,无法维护自身权益时有益处。但若矫枉过正,股东代表诉讼被随时随地地滥用或提起,则会破坏整个公司法体系。由此,提高代表诉讼的门槛,明确管理者的不当行为,股东才能够提起诉讼,而不应将潜在的严重损失作为前置程序的豁免条件。对于管理者严重不当行为的监管职责应由监事会进行监督和处理。公司内部管理中,引入商事经营判断原则,管理者的善意经营行为列入不可诉行为的范围。此要求必须要最大程度发挥该制度对公司治理的监督作用以降低公司经营者的经营运作风险,最终达到平衡监督和防止滥诉的目的。(本文来源于《法大研究生》期刊2018年01期)
诉讼滥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现有规制专利侵权诉讼滥用行为的法律制度供给难以满足现实需求,其根本原因在于概念多元化导致的认知偏差和缺乏特定价值取向下的立法担忧,使得该法律制度的构建无法依据正确的价值基础选择规制模式,最终造成法律依据缺失、法官判案困难的后果。构建规制专利侵权诉讼滥用的制度,需要在解析专利侵权诉讼滥用相关概念的基础上,通过区分专利权限制和对专利侵权诉讼行为的限制、平衡诉讼权利保障和禁止诉讼滥用的关系、协调专利侵权诉讼滥用禁止制度和竞争法规制的关系,实现规制专利侵权诉讼滥用的价值取向与民事诉讼基本价值目标的统一,并通过综合运用原则性规制、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制、具体的程序性规制形成禁止滥用专利侵权诉讼的制度。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诉讼滥用论文参考文献
[1].袁晓磊.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私人诉讼之举证困境及对策[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9
[2].朱雪忠,彭祥飞.论专利侵权诉讼滥用的规制:价值与模式[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3].刘永安.论民事诉讼管辖异议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D].南昌大学.2019
[4].徐明.专利侵权诉讼中无效宣告程序滥用的危害[J].法制博览.2019
[5].王明瑞.行政诉讼撤销判决中“滥用职权”的认定[D].郑州大学.2019
[6].邓鹏.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滥用的实证研究[D].四川省社会科学院.2019
[7].杨晓萌.“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可以作为“滥用行政诉权”的认定依据吗?——一个基于语义逻辑的分析[J].研究生法学.2018
[8].张学军.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中的永久禁令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辨[J].晟典律师评论.2018
[9].唐要家,唐春晖.专利主张实体滥用诉讼行为的规制政策[J].产业组织评论.2018
[10].袁梓旋.股东代表诉讼中诉权滥用问题研究[J].法大研究生.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