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共有论文-张兰芳

隐名共有论文-张兰芳

导读:本文包含了隐名共有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隐名共有,善意取得,家事代理,不动产登记

隐名共有论文文献综述

张兰芳[1](2015)在《夫妻共有房屋隐名共有人权利保护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夫妻共有房屋隐名共有人是指夫妻共有的房屋仅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的姓名未在不动产登记簿及相关证书中显示的婚姻当事人。因法律制度的冲突及受传统观念的影响,隐名共有人大量存在,但对其权利的保护力度却远远不够。由于善意取得制度过度保护第叁人,我国法律又未明确家事代理权,给隐名共有人权利保护造成困境。基于此,可以通过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以及建立完善的家事代理制度来保护隐名共有人的权利。(本文来源于《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2期)

王旭[2](2015)在《夫妻共同共有中隐名共有人利益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旨在研究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前提下,夫妻共同共有房屋情况中,隐名共有人利益问题。而现行理论中,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以来,其适用与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房屋这一情形相结合,更为倾向于保护善意第叁人利益,导致了实践中夫妻隐名共有人的利益损失。善意取得制度是否适用于不动产,理论界一直素有争议;本文讨论的情形中,夫妻擅自处分房屋的情况也有待于厘清。本文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和夫妻房屋共同共有制度分析,得出了肯定不动产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的结论并提出了本文讨论的问题,法律过于重视善意第叁人利益,忽视了共同共有房屋隐名共有人利益的保护。第二部分分析了隐名共有人的权利保护边缘化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案例分析解释了隐名共有产生的原因及隐名共有人保护的必要性。第叁部分列举了域外相关立法状况,提出了我国可借鉴的经验。第四部分对我国立法提出制度谏言和具体建议。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目标。法律乃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如同习近平同志反复强调的:“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本文对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下,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房屋,隐名共有人利益难以得到救济这一实践中突出的问题,对其进行利益评价和最佳解决方案探索,对当前法律制度规定不够完善的空白进行补充建议,希望能够抛砖引玉,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法制建设的完善贡献一份积极的意义。(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期刊2015-04-01)

孔春红[3](2015)在《夫妻隐名共有财产权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房屋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一个物质基础,其具有昂贵的市场价值,关乎夫妻双方重大的财产利益,由于我国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等的影响,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通常还是会只登记其中一方的名字,而我国目前法律对这方面的保护还有所欠缺,这就造成实践中出现夫妻关系中一方当事人把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出卖给第叁人时,很难保护在不动产登记簿上没有登记的隐名一方的财产权益。第一部分是绪论,以案例入手,引入问题,即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隐名共有的现象,显名一方未经隐名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将共有房屋出卖给第叁人。解决此类纠纷时,审判人员往往会陷入是保护隐名共有人的财产利益还是保护第叁人的善意取得的两难境地。然后文章对研究的范围、方法以及研究范围进行了简单阐述。第二部分是关于夫妻隐名共有财产的概述。首先对夫妻隐名共有财产、隐名共有人等的含义进行了确定,然后将夫妻隐名共有财产与共有、夫妻共有财产作比较,分析夫妻隐名共有财产的特征,再从法律层面上分析在我国产生夫妻隐名共有财产的原因,最后简单分析保护隐名共有财产权利的必要性。第叁部分主要是阐述夫妻隐名共有财产权利保护中的问题。首先分析立法上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从有关夫妻共有财产的立法以及有关善意取得的立法这两个方面着手。然后分析司法上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叁个部分:一是分析系争房屋的权属问题,二是显名登记人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行为的效力问题,叁是第叁人的善意取得问题。文章第四部分是根据第叁章所指出的问题提出了一些简单的完善建议,建议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完善夫妻共有财产权利的立法规定,二是确立日常家事代理制度,叁是完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四是确立共有房产的联名登记制度。(本文来源于《延边大学》期刊2015-03-31)

李春伟[4](2014)在《夫妻隐名共有不动产的执行》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 蒋某与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蒋某依据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0万元。执行法院未查到王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发现王某妻子张某名下另有一套90平方米的房屋。经执行法院查实,本案借款纠纷发(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4-04-02)

陈晨晨[5](2012)在《论共有制度对隐名股东股权的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投资者借用他人名义向公司投资的行为在公司法实务中非常普遍,理论界和实务界将该种隐名投资者概称为隐名股东。隐名股东投资公司的目的是为了享有股权,这是隐名股东与其他投资者的本质区别。从公司契约理论来看,公司股权实际产生于公司权益投资者的契约行为,股权是投资者将资本投入公司所换取的对价,隐名股东作为公司股份的实际投资人,为其股权的获得提供了经济基础,作为投资对价,隐名股东将获得行使股东权利的资格。而在隐名股东尚未变更为显名股东或者公司不同意确认其股东资格的情况下,隐名股东倘若行使股东权利,只能是基于名义股东的授权,这种情况下,隐名股东却不能实现参与股权管理或处分的投资目的。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利尚未在公司法上得到肯定,对隐名股东股权的保护也一直未受到学界的重视。目前针对隐名股东股权保护的机制主要有两种:股权信托制度与股权共有制度。英美法系国家依据信托法处理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以股权信托的方式保障隐名股东投资公司的预期收益。这种制度的引进源于信托关系法律构造与公司所有权与管理权相分离的制度设计的相似性。股权信托制度先于隐名股东现象而设立,虽然在调整隐名股东法律关系、确认隐名股东法律地位方面发挥了有效的作用,但是信托要求隐名股东无权随意干涉显名股东的股权管理实务,即无法满足隐名股东参与公司运营管理的目的。而在股权共有制度下,隐名股东通过共有人决议不仅能够实际参与到公司的运营管理,对股权的管理与处分也享有自己的表决权利。与股权信托制度相比,共有制度能够实现隐名股东投资公司的最终目的,并且成为股东实现股权的有效途径,因而是保护隐名股东股权的最佳选择。在股权共有制度对隐名股东股权保护的具体应用中,股权共有协议和股权共有人会议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隐名股东的受益权、管理参与权、知情权都将通过共有协议和共有人会议进行确认和保护。然而过分依赖意思自治的契约体制势必造成隐名股东股权共同管理上的混乱,因此,必须加强股权共有制度的可操作性,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实现隐名股东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本文来源于《浙江师范大学》期刊2012-05-22)

刘晓金,罗超群[6](2011)在《顾此,不可失彼——夫妻共有房屋第叁人善意取得与隐名共有人所有权保护的平衡》一文中研究指出引言司法实践中,围绕夫妻共同财产问题所发生的婚姻家庭关系案件在民商事案件中占有很大比例。不论是理论界或是司法实务界历来重视对夫妻共同财产法律问题的研究,其中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叁人善意取得问题尤为引人关注。在这一热点问题中主要涉及两个焦点问题:一是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叁人善意取得;二是夫妻间隐名共有人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保护。现实中,法律将目光更多的投向了如何保护善意第叁人取得(本文来源于《探索社会主义司法规律与完善民商事法律制度研究——全国法院第23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下)》期刊2011-12-26)

余卫[7](2011)在《夫妻共有不动产隐名共有人的权利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及婚姻伦理本质都决定着我国夫妻共有财产制的大量存在。同时我国《婚姻法》1中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在没有约定为分别所有制的前提下)应依法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这在法律上赋予了夫妻财产共有权的大量存在。故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不动产,应该属于夫妻双方共有不动产,这样就大量出现了未在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的夫妻另一方(其属于登记不动产的共有人),夫妻另一方就是本文所研究的夫妻共有不动产的隐名共有人。由于《婚姻法》其司法解释的不断发展演变对夫妻隐名共有人的权利保护的限制,使夫妻隐名共有人的权利影响范围愈加狭小;加上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2和2008年7月1日《房屋登记办法》3的施行强调了物权的公示、公信效力,鼓励提高物权的交易效率,使隐名共有人权利的保护力度大大减弱;因此《婚姻法》的赋予夫妻法定共有权与《物权法》保护登记的夫妻法定共有权的差异使夫妻隐名共有人权利保护尤为迫切。另外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滥用和无权处分下的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使隐名共有人无法对抗善意第叁人,导致隐名共有人的权利保护处于非常不利的境地。隐名共有人的权利经常受到侵犯,并且法律救济路径相当之窄。为此,一方面应将日常家事代理权限于家庭生活需求的事务范围之内。但另一方面也是最重要是完善现行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虽然《物权法》及《房屋登记办法》明确了夫妻共有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的规定,用于隐名共有人救济的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制度,各地登记机构也依据《房屋登记办法》开始审核夫妻共有人的实践情况,并据此进行了完善隐名共有人的不动产登记救济路径。但这都是对隐名共有人的事后救济路径。要从根本上对隐名共有人的权利的保护,就要在源头上细化登记机构的审查内容(包括查验申请的登记材料和询问等程序);完善更正登记制度、异议登记制度,扩大更正登记的适用范围,应赋予登记机构、特别是隐名共有人直接提起异议登记的权利;在登记程序中增设不动产查阅制度,扩大登记簿的查阅主体和查阅范围;还需在不动产登记事项中增加夫妻不动产共有的特别登记制度,以从根本上解决隐名共有人权利保护的失衡问题。(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1-10-15)

周显晶[8](2011)在《夫妻财产制中隐名共有人权利保护问题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第一章阐述了夫妻财产制中隐名共有产生的基础,对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概念、发展历程、共有权类型以及隐名共有的概念、产生的原因以及隐名共有人权利保护的必要性进行了详细的论述。第二章探究了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俄罗斯、意大利以及英美法系的英国和美国对于夫妻共有的立法情况。本章从比较法的角度探讨了各国对于夫妻共有权利立法规定的相似性,从中发掘当下对于夫妻共有制度以及隐名共有保护的立法理念和立法趋势。第叁章阐述了夫妻财产制中隐名共有的立法缺陷和司法困境。首先从相关法律的立法框架、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叁个方面分析对夫妻财产隐名共有的立法缺失。其次,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论述对夫妻财产隐名共有人权利保护的困难,其中主要的症结在于隐名共有权利保护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制衡,以及由于家事代理权的缺失导致隐名共有权利保护的无力。第四章主要从夫妻财产隐名共有人的自我救济和对隐名共有权利的立法保护两个角度进行阐述。对于隐名共有人的自我救济通过坚持夫妻双方的不动产共有登记、合理使用查询权、合理使用更正登记申请权和异议登记申请权以及合理使用确认请求权四个方面加以实现。此外,对于隐名共有人权利保护问题从增设非常夫妻财产制、完善夫妻共同财产权利的规定、完善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完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和探索共有房产的夫妻联名登记制度等五个方面提出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1-10-01)

刘俊芳[9](2011)在《利益衡量视角下的善意第叁人与隐名共有人的出路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一典型案例可见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不能有效保护夫妻共有财产中隐名共有人的合法权利。揭示该问题产生的原因,并从善意第叁人和隐名共有人利益衡量角度,设计出保护隐名共有人的制度平衡策略:增加第叁人的注意义务,由律师负责相关审查来减轻国家赔偿责任和明确隐名共有人权利。(本文来源于《特区经济》期刊2011年08期)

黄海燕[10](2011)在《论夫妻共有房产中的隐名共有人权益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大量夫妻共有房产仅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的共有权未能体现,成为隐名共有人。本文从分析隐名共有人作为真实权利人保护与登记公信力平衡入手,认为应当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明确登记机构的审查职责,采取"夫妻联名登记",以实现对隐名共有人利益的保护。(本文来源于《齐鲁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1年03期)

隐名共有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旨在研究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前提下,夫妻共同共有房屋情况中,隐名共有人利益问题。而现行理论中,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以来,其适用与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房屋这一情形相结合,更为倾向于保护善意第叁人利益,导致了实践中夫妻隐名共有人的利益损失。善意取得制度是否适用于不动产,理论界一直素有争议;本文讨论的情形中,夫妻擅自处分房屋的情况也有待于厘清。本文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和夫妻房屋共同共有制度分析,得出了肯定不动产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的结论并提出了本文讨论的问题,法律过于重视善意第叁人利益,忽视了共同共有房屋隐名共有人利益的保护。第二部分分析了隐名共有人的权利保护边缘化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案例分析解释了隐名共有产生的原因及隐名共有人保护的必要性。第叁部分列举了域外相关立法状况,提出了我国可借鉴的经验。第四部分对我国立法提出制度谏言和具体建议。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目标。法律乃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如同习近平同志反复强调的:“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本文对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下,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房屋,隐名共有人利益难以得到救济这一实践中突出的问题,对其进行利益评价和最佳解决方案探索,对当前法律制度规定不够完善的空白进行补充建议,希望能够抛砖引玉,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法制建设的完善贡献一份积极的意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隐名共有论文参考文献

[1].张兰芳.夫妻共有房屋隐名共有人权利保护探析[J].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

[2].王旭.夫妻共同共有中隐名共有人利益问题[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5

[3].孔春红.夫妻隐名共有财产权法律问题研究[D].延边大学.2015

[4].李春伟.夫妻隐名共有不动产的执行[N].人民法院报.2014

[5].陈晨晨.论共有制度对隐名股东股权的保护[D].浙江师范大学.2012

[6].刘晓金,罗超群.顾此,不可失彼——夫妻共有房屋第叁人善意取得与隐名共有人所有权保护的平衡[C].探索社会主义司法规律与完善民商事法律制度研究——全国法院第23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下).2011

[7].余卫.夫妻共有不动产隐名共有人的权利保护[D].华东政法大学.2011

[8].周显晶.夫妻财产制中隐名共有人权利保护问题的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1

[9].刘俊芳.利益衡量视角下的善意第叁人与隐名共有人的出路探究[J].特区经济.2011

[10].黄海燕.论夫妻共有房产中的隐名共有人权益保护[J].齐鲁师范学院学报.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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