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非法吸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老年人,权益保护
非法吸收论文文献综述
张静[1](2019)在《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例浅析老年人的权益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越来越多的老年人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害的对象,为有效保护老年人权益,本文分析了老年人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经济犯罪目标的成因,提出了从源头上加强金融监管、加快民间金融立法,加大"非吸"类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老年人的警惕意识,强化法治观念等对策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33期)
顾建兵,王端炜[2](2019)在《江苏南通一男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获刑7年》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利用自己在熟人中的较高信誉,江苏省南通市一男子季某以年利率10%至30%不等的高额回报为诱饵,十几年里先后向80多人非法吸收资金7600余万元,案发后尚有4100余万元无法归还。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刑事裁定。被(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11-02)
杨龙凯[3](2019)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若干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由于涉及投资者人数较多,金额巨大,公检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容易碰到取证困难、办案周期长、社会效果差的情况。笔者所在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窗口经常会出现大规模集访、闹访事件。其中对于投资人自身在诉讼过程中的身份定位以及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尚未有明确法律规定。本文试着从理论及工作实践层面提出一些解决之策。(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30期)
郭紫琪[4](2019)在《在我国刑法下的民间融资的界限研究——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切入点》一文中研究指出民间融资一直是一个热议话题。本文通过分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判决书样本的基础数据并举具体的判决书为例,来分析此罪的构成要件、特点,总结我国民间融资的现状,进而探讨刑法是如何介入其中的,并给出相关的建议及对策。(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29期)
熊舟云箭[5](2019)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适用范围的限缩》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发行股票、转让股权则是经济犯罪行为人的常用手段,涉及的相关罪名包括非吸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以上叁罪法定刑不完全相同,明确其适用范围对司法实践具有重大指导意义。而大量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同一性质的行为却时常出现不同的判决。基于法教义学立场,分析叁罪之构成要件,认为欺诈、擅自发行股票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核心区别应当是对还本付息有无风险性的承诺,且前两罪的而10年2010最高院司法解释不当扩大了非吸罪的适用范围。(本文来源于《现代交际》期刊2019年19期)
王新[6](2019)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范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伴随着我国民间融资活动的迅速发展,乱集资、乱办金融机构、乱办金融业务(俗称"金融叁乱")的现象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出现,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为了对包括以上"金融叁乱"现象在内的金融犯罪活动予以刑事打击,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95年6月通过《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在其中的第7条增设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此,1997年《刑法》第176条全盘予以吸纳。从立法初衷看,该罪的设立对于保护银行的吸收存款业务,具有现实的价值。但是,从我国的司法现状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经扩张适用,沦为非法集资的"兜底性"罪名。在我国出现直接融(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文摘》期刊2019年09期)
安洪强[7](2019)在《转单重复投资不应累加计入犯罪数额》一文中研究指出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准确认定吸收存款的数额及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仅关系到刑事制裁行为人以及维护金融秩序,而且也关系到对集资参与人合法权益的救济保护。投资到期后本息未实际交付集资参与人,而以重新签订投资合同的形式转单,转单重复投资的数额不应累加计(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报》期刊2019-09-26)
安洪强[8](2019)在《转单的重复投资不应累加计入犯罪数额》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准确认定吸收存款的数额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仅关系到刑事制裁行为人以维护金融秩序,而且关涉对集资参与人合法权益的救济保护。投资到期后本息未实际交付集资参与人,而以重新签订投资合同的形式转单,转单重复投资的数额不应累(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09-19)
田美玲[9](2019)在《司法会计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的应用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类犯罪案件不断上升,尤其是互联网金融大发展背景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频频爆发,形式多样,犯罪分子也是越来越借用高科技、现代化手段,增加了办案机关对案件办理的难度。而司法会计在此类案件中,通过资金数据的整理和分析,帮助办案机关获取量化的结论,有利于提高办理案件的效率和效果。本文围绕司法会计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的应用情况进行分析和探讨。(本文来源于《中国乡镇企业会计》期刊2019年09期)
张亚平[10](2019)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保护法益及其司法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在金融抑制政策背景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保护法益是国家对金融的管控,以此为指导,该罪的构成要件解释过度扩大了其适用范围,使得任何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都可能构成该罪。此种解释进一步加剧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也不能有效防范非法集资犯罪,且导致司法适用混乱。当前,我国金融政策逐渐从金融抑制转向金融深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保护法益应进行适当调整,其构成要件也应进行重新解读,只有当将吸收的资金违法用于资本、货币等金融业务,或者采取欺诈手段集资,才能构成该罪。(本文来源于《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期刊2019年05期)
非法吸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报讯 利用自己在熟人中的较高信誉,江苏省南通市一男子季某以年利率10%至30%不等的高额回报为诱饵,十几年里先后向80多人非法吸收资金7600余万元,案发后尚有4100余万元无法归还。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刑事裁定。被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非法吸收论文参考文献
[1].张静.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例浅析老年人的权益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9
[2].顾建兵,王端炜.江苏南通一男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获刑7年[N].人民法院报.2019
[3].杨龙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若干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9
[4].郭紫琪.在我国刑法下的民间融资的界限研究——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切入点[J].法制与社会.2019
[5].熊舟云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适用范围的限缩[J].现代交际.2019
[6].王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范适用[J].社会科学文摘.2019
[7].安洪强.转单重复投资不应累加计入犯罪数额[N].中国商报.2019
[8].安洪强.转单的重复投资不应累加计入犯罪数额[N].人民法院报.2019
[9].田美玲.司法会计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的应用探究[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9
[10].张亚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保护法益及其司法适用[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