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医方民事责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有偿酒后代驾,代驾方,醉酒司机,违约责任
医方民事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荆红影[1](2018)在《有偿酒后代驾代驾方民事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酒后代驾作为新兴行业,我国立法未对其进行明确规定,使得实践中因代驾发生纠纷时,难以明确责任主体,无法有效保障受害方的合法权益。例如因代驾方违规驾驶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给醉酒司机或第叁人造成损失、醉酒司机提供车辆不符合驾驶要求导致交通事故给代驾司机或第叁人造成损失等。当然,这主要源于代驾司机和代驾网络平台运营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醉酒司机的缔约能力、有偿酒后代驾合同的性质等尚不明确,所以一旦出现纠纷,难以得到有效解决。本文主要从代驾方角度出发,分析有偿酒后代驾服务中代驾方的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以及涉及第叁人的责任承担情况,从而促进酒后代这一行业更好的适应我国市场的发展,维持社会良好公共秩序、保障人们幸福生活。本文通过五部分论述有偿酒后代驾中代驾方的民事责任。第一部分为引言,首先提出问题,进而介绍有偿酒后代驾的研究背景及意义、国内外研究综述,研究方法和论文结构安排,由于文章篇幅有限,本文主要讨论较为典型的“代驾公司提供代驾”和“代驾网络平台运营公司提供代驾”中代驾方的责任承担问题;第二部分为有偿酒后代驾概述,由典型案例引出当前有偿酒后代驾存在的一系列法律问题,进而介绍有偿酒后代驾的含义及分类;第叁部分分析有偿酒后代驾法律关系,包括有偿酒后代驾的主体、代驾方内部法律关系及醉酒司机与代驾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第四部分分析代驾方的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及责任竞合的处理;第五部分分析特殊情形下的民事责任承担以及代驾方内部民事责任分配,特殊情形下的民事责任承担包括由第叁人造成的民事责任承担和交通事故对第叁人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承担,代驾方内部民事责任分配是指代驾公司或代驾网络平台运营公司与代驾司机之间的责任分配。(本文来源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期刊2018-06-30)
李信鸽[2](2016)在《网络食品交易第叁方民事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新《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10月1日生效并开始实施,该法首次将网络食品交易第叁方纳入法律规制当中,确立了网络食品交易第叁方在一定条件先行赔付的制度。此次修订对互联网电子交易/商务市场起到一定的影响,并对网络食品交易的发展有承上启下的作用。本文共叁个部分,主要围绕网络食品交易第叁方为对象展开讨论,就当前理论存在的冲突与现行立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及评述,试提出解决方案设计。文章第一部分论述网络食品交易第叁方主体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的主体范围及相关问题。首先对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对该主体进行考察与梳理,指出目前对该类主体的规定在概念和范围上没有统一的规范,导致目前立法对网络食品交易第叁方没有很清晰的维权对象指向,使消费者在网络食品交易侵权发生后,无法依据权威准据选择正确的对象来维护自己合法权利。其次,对网络食品交易第叁方主体性质认定问题总结概括学界主要的学说,即:与销售者形成电商说、居间人说、柜台出租者说。上述叁种学说均欠妥当,不足以概括网络食品交易第叁方的实质,网络食品交易第叁方不能以传统的民事主体进行类比或照搬,认定其为新型的、独立的民事责任主体为宜。文章第二部分讨论网络食品交易第叁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类型。首先,从现行法律规定入手,分析当前立法中对网络食品交易第叁方承担民事责任类型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提出对其责任的规则适用上存在冲突,而这种冲突是由于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不同导致的;其次,从网络食品交易第叁方的责任类型、范围、承担方式和法律构成中论述网络食品交易第叁方民事责任的内在逻辑及责任形态;进而提出网络食品交易第叁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而非按份责任的观点。文章第叁部分则围绕网络食品交易第叁方在先行赔付后如何追偿、追偿数额的问题进行讨论。当下,我国现行有效、同位阶的几部相关法律中,在《侵权责任法》中对此并无规定,而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食品安全法》中仅有两条规定了网络食品交易第叁方在先行赔付的制度,但先行赔付后该主体如何进行追偿、追偿的数额(全额或部分)在法条中均无体现。立法的空白导致网络食品交易第叁方容易因此而一味地遭受损失,不利于网络交易市场的有序进行。基于学界叁种主要的观点,即共同侵权说、安全保障义务说、中间责任说,均可推导出网络食品交易第叁方仅能对其受到的损失进行部分追偿。但本文支持的公共政策说的逻辑,其仅仅是负担一种代付责任,在法政策的视角下,应认定网络食品交易第叁方没有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可以对实际的侵权行为人进行全额追偿。(本文来源于《海南大学》期刊2016-06-01)
黄荣蓉[3](2015)在《婚姻关系中不贞行为相对方民事责任探究——以日本法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关系中第叁人侵害婚姻家庭关系的情况日益增多,究其根本,对这种现象缺乏有效的法律制裁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我国《婚姻法》虽然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承担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仅限于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故不贞行为相对方对于婚姻中的无过错方是否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立法上是真空状态,相关判例更是难觅踪迹。而日本对此问题的研究和判例相当丰富,婚姻关系中不贞行为相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集中在无过错配偶方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文章通过对日本法中相关问题研究现状的介绍,以期对我国立法和实践有一定借鉴意义。(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5年04期)
陈向勇,陈永灿[4](2010)在《船舶碰撞油污损害赔偿非漏油方民事责任——兼评油污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草案的新发展》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第169条第2款"第叁人财产损失"及于碰撞船舶导致的油污损害,受害人可以要求非漏油方承担碰撞过失比例范围内的按份责任。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可以看出,要求互有过失船舶对油污损害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油污受害人基于国际公约和《海商法》享有不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有权择一行使。(本文来源于《中国海商法年刊》期刊2010年04期)
陈向勇,陈永灿[5](2010)在《船舶碰撞油污损害非漏油方民事责任研究——兼评油污损害司法解释草案第16条规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海商法》第169条第2款"第叁人财产损失"及于碰撞船舶导致的油污损害,受害人可以要求非漏油方承担碰撞过失比例范围内的按份责任。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可以看出,要求互有过失船舶对油污损害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油污受害人基于国际公约和《海商法》享有不同损害赔偿请求权,有权择一行使。最高人民法院油污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草案关于互有过失船舶碰撞油污责任的倾向性意见值得肯定,但仍需加以完善。(本文来源于《中国律师2010年海商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期刊2010-10-09)
王丹丹,李佳宁[6](2009)在《医方承担民事责任的医疗行为范畴与民事责任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了更好地解决医疗纠纷,在学理上必须明确医方承担民事责任的医疗行为范畴,以及如何认定医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其实,只要医疗行为人的医疗行为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损害了医疗行为接受人的民事权益,就应该承担民事责任。(本文来源于《辽宁医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9年02期)
靳喜旺[7](2009)在《医疗知情权与医方的民事责任的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在病人就医方面,越来越多的人注重对自己对医疗中的知情权的维护。患者知情权应该属于民事法律中规定的范畴。但是,在我国法律中对患者知情权的规定大多在各种具体的条例规章中。而且彼此规定的又不尽相同,这对维护患者的合法知情权的法律实践带来的很多的不便。本文从医疗知情权与医方的民事责任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具体章节安排如下:第一部分患者知情权的基本理论问题。第二部分患者知情权的具体范围第叁部分患者知情权的行使第四部分患者知情权的侵犯与医方的责任作者通过这几部分的论述,希望能对我国关于患者知情权的立法有所帮助。(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09-05-20)
徐炳荣,嵇复嵘,王启辉[8](2008)在《会诊法律性质及医方相关民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文章界定了会诊的法律性质,认为会诊是民事合同行为,其兼具有非典型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有偿合同等特征,并进一步阐述了会诊过程中医方相关民事责任问题,包括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类型、会诊医师的民事责任等。(本文来源于《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8年04期)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张永辉 卢煜[9](2008)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车辆被挂靠方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一文中研究指出车辆挂靠是指车主将自己的车籍落在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出租车公司或运输公司,以该公司的名义经营出租车客运或货运业务,车主每月或每年向公司交纳一定的挂靠费,车籍、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车辆营运证等皆登记在挂靠单位名下,并以该单位的名义交纳各种税费。(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08-11-18)
郝玉枝,吴玉梅[10](2008)在《注册会计师对第叁方民事责任归责原则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对注册会计师对第叁方民事责任归责原则进行探讨,认为注册会计师对策叁方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的实质与其说是如何看待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还不如说是如何确认注册会计师是否保持了应有的职业谨慎,并对会计界提出了相关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国管理信息化》期刊2008年07期)
医方民事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新《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10月1日生效并开始实施,该法首次将网络食品交易第叁方纳入法律规制当中,确立了网络食品交易第叁方在一定条件先行赔付的制度。此次修订对互联网电子交易/商务市场起到一定的影响,并对网络食品交易的发展有承上启下的作用。本文共叁个部分,主要围绕网络食品交易第叁方为对象展开讨论,就当前理论存在的冲突与现行立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及评述,试提出解决方案设计。文章第一部分论述网络食品交易第叁方主体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的主体范围及相关问题。首先对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对该主体进行考察与梳理,指出目前对该类主体的规定在概念和范围上没有统一的规范,导致目前立法对网络食品交易第叁方没有很清晰的维权对象指向,使消费者在网络食品交易侵权发生后,无法依据权威准据选择正确的对象来维护自己合法权利。其次,对网络食品交易第叁方主体性质认定问题总结概括学界主要的学说,即:与销售者形成电商说、居间人说、柜台出租者说。上述叁种学说均欠妥当,不足以概括网络食品交易第叁方的实质,网络食品交易第叁方不能以传统的民事主体进行类比或照搬,认定其为新型的、独立的民事责任主体为宜。文章第二部分讨论网络食品交易第叁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类型。首先,从现行法律规定入手,分析当前立法中对网络食品交易第叁方承担民事责任类型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提出对其责任的规则适用上存在冲突,而这种冲突是由于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不同导致的;其次,从网络食品交易第叁方的责任类型、范围、承担方式和法律构成中论述网络食品交易第叁方民事责任的内在逻辑及责任形态;进而提出网络食品交易第叁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而非按份责任的观点。文章第叁部分则围绕网络食品交易第叁方在先行赔付后如何追偿、追偿数额的问题进行讨论。当下,我国现行有效、同位阶的几部相关法律中,在《侵权责任法》中对此并无规定,而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食品安全法》中仅有两条规定了网络食品交易第叁方在先行赔付的制度,但先行赔付后该主体如何进行追偿、追偿的数额(全额或部分)在法条中均无体现。立法的空白导致网络食品交易第叁方容易因此而一味地遭受损失,不利于网络交易市场的有序进行。基于学界叁种主要的观点,即共同侵权说、安全保障义务说、中间责任说,均可推导出网络食品交易第叁方仅能对其受到的损失进行部分追偿。但本文支持的公共政策说的逻辑,其仅仅是负担一种代付责任,在法政策的视角下,应认定网络食品交易第叁方没有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可以对实际的侵权行为人进行全额追偿。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医方民事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1].荆红影.有偿酒后代驾代驾方民事责任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8
[2].李信鸽.网络食品交易第叁方民事责任研究[D].海南大学.2016
[3].黄荣蓉.婚姻关系中不贞行为相对方民事责任探究——以日本法为视角[J].法制与经济.2015
[4].陈向勇,陈永灿.船舶碰撞油污损害赔偿非漏油方民事责任——兼评油污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草案的新发展[J].中国海商法年刊.2010
[5].陈向勇,陈永灿.船舶碰撞油污损害非漏油方民事责任研究——兼评油污损害司法解释草案第16条规定[C].中国律师2010年海商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2010
[6].王丹丹,李佳宁.医方承担民事责任的医疗行为范畴与民事责任的认定[J].辽宁医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
[7].靳喜旺.医疗知情权与医方的民事责任的探讨[D].内蒙古大学.2009
[8].徐炳荣,嵇复嵘,王启辉.会诊法律性质及医方相关民事责任[J].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
[9].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张永辉 卢煜.道路交通事故中车辆被挂靠方民事责任承担方式[N].人民法院报.2008
[10].郝玉枝,吴玉梅.注册会计师对第叁方民事责任归责原则问题研究[J].中国管理信息化.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