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商事裁判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不动产抵押合同,未登记,非典型担保,违约责任
商事裁判论文文献综述
王秋阳[1](2019)在《未登记不动产抵押权纠纷的裁判规则及应然路径——兼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0条》一文中研究指出即使在共同申请登记制度下,不动产登记义务仍应归属于抵押人。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不动产抵押合同仍然有效,抵押人构成违约,抵押权人可以依据有效的抵押合同,主张违约责任,一方面可以要求抵押人继续履行办理登记,另一方面可以要求抵押人在抵押物的价值范围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权利人应对于这两种方式具有选择权。基于无效法律行为转化制度而来的连带担保责任,应当不再适用。也不应当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在尊重当事人担保的意思表示下,未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可以视为非典型担保,权利人可以要求抵押人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0条为抵押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的情况提供了救济路径,但对于担保法解释第59条存在的问题仍未解决。(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24卷 总第24卷)——海南大学椰林法学团队文集》期刊2019-12-01)
袁野[2](2019)在《隐藏型商事避法合同的裁判转向与解释路径——以售后回租合同为研究范本》一文中研究指出售后回租作为融资租赁的典型形式之一,其与借款合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在实务中常遭混淆,且常与避法行为相勾连。当前司法裁判主以法释[2014]3号第1条和第2条为主要裁判依据,结合"融资"和"融物"的双重属性加以区辨。对于涉及该类的避法行为,司法裁判思路应逐步从"效力否认"向"行为识别"转变。对此,我们仍应坚持以探求当事人真意为基本方向,通过补充的合同解释,借助语境还原来实现"假设的当事人意思"。(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9年11期)
蔡恩泽[3](2019)在《惊堂木不能乱拍》一文中研究指出7月3日,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召开。会议指出,裁判尺度不统一,是一段时间以来困扰民商事审判的突出问题。要在民商事审判中统一裁判尺度。调查发现,当前民商事审判中,针对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问题、盖假章合同的效力问题、让与担保问题、合同约定与登记(本文来源于《人民政协报》期刊2019-07-09)
孙跃[4](2019)在《论民商事裁判中基于融贯论的体系解释——以金融机构股权代持合同效力判定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天策诉伟杰案""杨金国诉林金坤案"等涉及金融机构股权合同效力判定的案件中,法官面临的体系解释难题在于如何在同一法律部门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不同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以及法律规范整体和社会要素之间构建起逻辑和意义的关联性。融贯论的引入可以为上述司法难题的解决提供检验标准和方法论指引。一方面,融贯论提供的融贯性检验标准有助于法官检视现有法律规范体系中的融贯性缺陷;另一方面,融贯论的引入有利于法官以体系解释为基础、综合运用多种法律解释方法实现法律规范的体系化。通过对相关理论的考察和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基于融贯论的体系解释规则可以归纳为规范体系内部无矛盾规则、规范体系内容相互连贯规则、在规范体系内追求社会效果规则等叁个方面。(本文来源于《广西社会科学》期刊2019年05期)
谭欣[5](2019)在《金融行业自律规则在商事裁判中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金融行业自律规则通常作为事实被适用于商事裁判中,《民法总则》第10条明确习惯可作为法源后,为符合一定条件的金融行业自律规则成为法源性规范提供了立法上的依据。金融行业自律规则作为事实适用时,其具有评价行为,解释合同、解释法律等功能;作为法源性规范适用时,其适用前提、启动程序、识别程序及合法性审查等应当被着重关注。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这两种适用方式中均存在误用、漏用等情形。为进一步予以完善,裁判者应充分、理性的进行适用,同时金融行业自律组织也应不断提升自律规则的质量。(本文来源于《当代金融研究》期刊2019年02期)
胡敏飞[6](2017)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惩罚性赔偿:越权裁判或公共政策例外》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认可惩罚性赔偿的国家并不普遍,加上此类裁决可能遭遇承认与执行困境,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惩罚性赔偿裁决并不多见。仲裁员在裁定惩罚性赔偿时,除了确认自身是否享有此项权力、争议的准据法是否认可惩罚性赔偿外,通常还会考虑仲裁地以及可能的裁决执行地的公共政策。越权裁判和公共政策例外是针对惩罚性赔偿裁决的两项主要抗辩,但它们的适用大多受到严格限制。我国大陆虽未有涉及惩罚性赔偿裁决的司(本文来源于《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期刊2017年02期)
罗昆,罗琳,谷媛睿[7](2018)在《积极完善类案指导制度 促进民商事案件裁判统一》一文中研究指出由武汉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商业法研究会联合主办的“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的民商事类案指导”学术研讨会于2018年10月在武汉大学召开,来自全国四级人民法院以及众多知名高校、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检索数据库的四十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了此次会(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8-11-28)
薛家琪[8](2018)在《对我国未生效条约在涉外民商事裁判中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未生效条约越来越多地适用在司法实践中。未生效条约的适用逻辑,主要体现在其得以适用的理论依据、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对未生效条约适用的规定。然而,我国现有立法和司法解释并不能很好地满足涉外民商事裁判的现实需要。由此,结合对未生效条约在实践适用中具体案例的分析,指出其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未生效条约在涉外民商事裁判中的适用。可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考虑:规定可选择适用未生效条约的当事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民事诉讼第叁人;逐步将未生效条约的适用领域扩展至合同以外的其他必要领域;除了当事人的选择适用,未生效条约的适用方式还包括法院主动依职权的适用;在司法解释中将未生效条约的适用性质确定为准据法。(本文来源于《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4期)
许中缘,高振凯[9](2017)在《司法裁判文书中商事习惯的实证研究——以《民法总则》第10条中“商事习惯”的适用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商事习惯在商事交往中天然地具备强大的说服力与执行力,故常出现在商事纠纷的裁判文书中以为司法适用之辅佐。质言之,商事习惯的具体运用表现为构成案件事实认定的基础以及作为行为的规范标准,但缘其此前不具法源地位致使在司法适用中出现理念困局、证明困局与运用困局。《民法总则》第10条明定习惯为民法法源,此"习惯"应界定为习惯法,法官认可是事实之习惯与习惯法之本质差异。我国奉行民商合一立法例,故第10条中"习惯"自然地包括商事习惯法,同时亦要求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习惯法的认证应注入商事因素。商事习惯法作为裁判依据须满足具体条件,即制定法出现法律缺漏、商事习惯法不得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及制定法强行性规范以及当事人不排斥适用。为避免商事习惯法在诉讼程序中的任意性,要求其遵循启动、证明及确认程序后尚可作为裁判依据。基于商事习惯的商事习惯法经个案积累,以及通过对商事习惯的类型化研究、体系化汇编与案例指导,至条件成熟时可由立法机关采纳升格为制定法,此亦是对世界商事法的发展做出自足贡献。(本文来源于《民间法》期刊2017年02期)
蔡一博[10](2018)在《智能辅助:AI下民商事办案系统的建构——以裁判思维与要件标注为切入点》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AI与法律结合的研究处于蹒跚起步阶段,该领域文献综述与研究滞后于系统研发,为更好地对司法科技进行有效地能动回应,立足实证研究,总结现有系统研发的瓶颈问题,并站位于法院系统内的开发者、裁判者、使用者的叁重身份提出以法官的裁判思维与要件标注的方法来审视现阶段的应用成果。首先,以场景需求为导向,在法学、计算机的理论支撑下构建AI下民商事办案系统,并补强实践短板,使办案系统后期具备深度学习能力。在路径依赖上,运用"开放结构"法学理论对类案场景模式下的裁判思维进行建模。其次,采用专家经验提取案件要素和证据规则,通过大量的人工化的要素标注建立起标签体系夯实数据基础,提高案件自动标注能力。最后,通过数据的机器学习、优化、迭代,最终实现机器对法律各领域的自主学习功能,实现民商事办案系统的智能化。(本文来源于《东方法学》期刊2018年03期)
商事裁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售后回租作为融资租赁的典型形式之一,其与借款合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在实务中常遭混淆,且常与避法行为相勾连。当前司法裁判主以法释[2014]3号第1条和第2条为主要裁判依据,结合"融资"和"融物"的双重属性加以区辨。对于涉及该类的避法行为,司法裁判思路应逐步从"效力否认"向"行为识别"转变。对此,我们仍应坚持以探求当事人真意为基本方向,通过补充的合同解释,借助语境还原来实现"假设的当事人意思"。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商事裁判论文参考文献
[1].王秋阳.未登记不动产抵押权纠纷的裁判规则及应然路径——兼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0条[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24卷总第24卷)——海南大学椰林法学团队文集.2019
[2].袁野.隐藏型商事避法合同的裁判转向与解释路径——以售后回租合同为研究范本[J].河北法学.2019
[3].蔡恩泽.惊堂木不能乱拍[N].人民政协报.2019
[4].孙跃.论民商事裁判中基于融贯论的体系解释——以金融机构股权代持合同效力判定为例[J].广西社会科学.2019
[5].谭欣.金融行业自律规则在商事裁判中的适用[J].当代金融研究.2019
[6].胡敏飞.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惩罚性赔偿:越权裁判或公共政策例外[J].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17
[7].罗昆,罗琳,谷媛睿.积极完善类案指导制度促进民商事案件裁判统一[N].人民法院报.2018
[8].薛家琪.对我国未生效条约在涉外民商事裁判中的适用[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
[9].许中缘,高振凯.司法裁判文书中商事习惯的实证研究——以《民法总则》第10条中“商事习惯”的适用为视角[J].民间法.2017
[10].蔡一博.智能辅助:AI下民商事办案系统的建构——以裁判思维与要件标注为切入点[J].东方法学.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