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社会学论文-杨敬

案件社会学论文-杨敬

导读:本文包含了案件社会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布莱克,法律变量,案件社会结构,司法差别待遇

案件社会学论文文献综述

杨敬[1](2016)在《论布莱克的案件社会学理论》一文中研究指出唐纳德·布莱克是美国当代着名的法学家,纯粹法社会学的代表人物之一,《法律的运作行为》和《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是他的两部主要力作。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务方面,书中的法律变量理论和以法律变量为基础理论的案件社会学理论极富学习和研究价值。本文分为叁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布莱克教授的案件社会学理论的产生和形成,该部分介绍了案件社会学理论产生的理论渊源、形成过程以及案件社会学理论与司法差别待遇的关系。此外,鉴于案件社会学理论是纯粹法社会学研究的微观之路,为此也对纯粹社会理论的建立进行了介绍,以期更好的理解案件社会学理论的形成。第二部分,详细介绍了法律变量理论,法律量与社会分层、形态、文化、组织性以及社会控制各方面的函数关系。随后,分析案件结构各方面社会特征,对应适用法律变量理论对比案件各方面的法律量多少,预测案件处理结果,并从中得出案件之间社会结构中固有的、不同的社会特征自然产生司法差别待遇的结论。同时,消减司法差别待遇作为案件社会学理论目标之一,布莱克教授提出了“法律合作社团”、“法律的非社会化”和“社会的非法律化”叁种政策和建议方案。第叁部分是我国司法改革对布莱克教授消减司法差别待遇措施的借鉴,从我国司法实践出发,分析了相关措施的实用性,并在法律援助律师制度、案件处理过程隔离无关案件信息和协商解决方式处理纠纷叁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和借鉴,以期丰富我国对布莱克教授案件社会理论的研究,并在我国“同案同判”的司法改革方面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中央民族大学》期刊2016-03-20)

方坤,熊德中[2](2013)在《刑事错案的社会学分析——以案件社会学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从案件的社会学角度审视,可发现错案存在一个社会结构问题:一是错案中受害人大多生活在社会中下层且居住在农村与市郊;二是错案中的侦查机关在程序中的强势地位与社会中的经济劣势并存;叁是错案中受害人所聘请律师呈现整体无用与偶然奏效的局面;四是侦查人员的观念与民意"同质化",且其多数成为犯罪被害人一方的支持者,而让错案受害人无力抗争。为避免案件社会结构因素推动错案的生成,应借鉴案件社会学的理论,在侦查环节做到:第一,通过组织、律师支持,提升被追诉者的程序主体地位;第二,加大办案机关的资源投入,提高案件质量;第叁,强化办案机关案件审核,避免"一错到底";第四,主体改造与客观建设同步进行,以减少侦查机关及侦查人员的社会化特征。(本文来源于《山东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2期)

梅传强,周建达[3](2012)在《刑事和解能否承受死刑司法控制之重?——基于案件社会学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近年来兴起的一种本土性的司法实践,死刑案件的刑事和解是由部分学者的理论倡导、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指引与一些地方法院的积极实践叁方共谋的结果。由于理路与论据上的一体两面性,价值层面的相关争论难分伯仲,故有必要引入案件社会学的研究方法。经验地看,死刑案件的刑事和解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纠纷化解过程,围绕着叁方主体的和解活动所产生的8个变量均在实质地影响着和解的进程及最终的命运。这些变量的能量释放及相互作用过程构成了死刑案件刑事和解实践运作的基本规律。通过对这种过程性的分析或规律性的把握,最终可以看到,死刑案件刑事和解的前景并不乐观。(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发展》期刊2012年02期)

胡昌明[4](2011)在《社会结构因素对量刑影响的实证分析 以盗窃罪为例的案件社会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审判包括定罪和量刑两个阶段。而量刑正义是刑事正义的最终体现,只有体现于量刑公正、合理的刑事正义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刑事正义。(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1年03期)

吴俊[5](2009)在《物业纠纷案件社会学分析——以北京美丽园物业纠纷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美丽园物业纠纷是具有典型性和标志性的物业纠纷分析样本,全面展示了物业纠纷的过程性、阶段性和复杂性,以及纠纷社会结构对纠纷过程的影响。本文以此为分析样本,以案件社会学(case sociology)理论为方法,通过展示美丽园物业纠纷的运动过程,揭示其折射的纠纷社会结构,以及这样的社会结构作用下纠纷运动的动力系统,以期增益于物业纠纷的有效防范、控制和解决。(本文来源于《现代物业》期刊2009年02期)

原红旗[6](2008)在《布莱克案件社会学理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主要是对布莱克的案件社会学理论进行梳理和分析,探讨案件社会学理论在法学理论中所扮演的角色,以期能对案件社会学理论做一个概括的了解。案件社会学的研究方法摒弃了以往将价值、功能、利益或规则的分析作为法社会学研究基础的方式,力求一种科学的法学。通过案件社会学理论的运用,将有助于我们按照事物的本来面貌来重新认识事物即按照法律的本来面貌来重新认识法律。本文的研究主要采用文本细读和实证材料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同时借助一些研究者的相关成果。文章在结构上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研究背景和目的。在美国法学界流行的是由詹姆斯和霍姆斯开辟的实用主义哲学与实用主义法学,布莱克倡导的案件社会学却独树一帜。本文研究案件社会学,并非因为其在当代的美国法学界中标新立异,而是因为案件社会学的理论确实值得人们尊崇,也配得上伟大的字眼。研究案件社会学,有助于我们加深对实证主义法社会学的认识,有助于我们的法学和法治事业,尤其与我国当前的司法改革休戚相关。在这部分中,重点介绍了布莱克的学术生涯,并且通过对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历史的梳理,探析了布莱克案件社会学的思想背景和理论来源,初步解释了案件社会学的理论为什么既受到热烈的赞同,也受到拼命的反对。第二部分,首先简要分析了案件社会学与叁大法学思想以及现实主义法学和行为法学之关系,探究了案件社会学的哲学基础和流派归属。文章认为,布莱克在创建案件社会学理论的过程中,主要从分析法学吸收了对其有用的元素,始终固守客观的、价值中立的实证主义立场,严格区分实然和应然,同时,有意识地规避了自然法学和历史法学。案件社会学滥觞于法律现实主义,但是,无论在研究对象还是研究方法上,布莱克的案件社会学与法律现实主义还是有很大的区别。我们可以把美国法律现实主义法学看作是传统法社会学与案件社会学的一个中继站。在盛行实用主义法学的美国,布莱克所倡导的以严格的实证主义哲学为基础的案件社会学有些离经叛道的意味。在《法律的运作行为》和《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等着作中,布莱克有意识地吸收了这种在美国历来曲高和寡的哲学观念进行思考,并对法律现象做了社会学实证主义的研究。案件社会学的哲学基础是实证主义哲学,社会学法学则是其流派归属。没有一门科学是漫无边际的。案件社会学作为一门科学,自然应该具有自己确定的范围。布莱克的案件社会学根源于他的社会调查实践,这些社会调查实践及研究主要是在密执安大学读法学研究生、其后在耶鲁大学法学院和社会学系任教、在哈佛大学法学院以及弗吉尼亚大学社会科学系任教授时完成的。文章以《法律的运作行为》和《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二书为基础,对案件社会学的内容进行了比较深入地分析。重点研究了案件的社会结构对法律适用的影响。第叁部分,案件社会学理论的运用。文章以基层人民法院的真实案例为实证材料进行研究,证成了案件社会学理论的科学性。文章认为,围绕这样一组案件的处理,比其他案件都更现实,更充分,更集中,更直接地例证了法律的原则——规则和原理,本身并不足以预测或解释案件是如何处理的。每一案件其所包含的社会关系影响了案件处理的最终走向,在司法实践中,这是一个无可争议的事实,这也是对机械的法律条文主义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反讽和背离。总之,法律与社会现实之间的错综复杂的关系,案件的社会结构对案件处理的影响在这一组案件中得到了直接、生动、鲜明的反映和体现。对这样一组案件进行实证、经验微观层面的分析和研究而得出的结论并不一定适用于其它地方,但是,这样的结论却可以用作假设,也可以作为在其它地方进行调查时的比较材料,这是获得真正的科学结论的最好方法。第四部分是对布莱克的案件社会学理论进行了总结和评价。当前中国法学研究在方法论上应该提倡多元兼容,但是,我们也更应该分清法学研究在方法论上的主流和非主流。中国法学正处于一个转折阶段,这个转折不应是朝向哲学和文学批评,也不是朝向政治学和伦理学,而是朝向社会学,这是我们比较缺乏的方法,也是我们中国法学走向科学的基础,是在方法论上有待发展的主要方向。法学的历史反复表明,用于研究工作的方法是否正确和有效,对于科学研究是至关重要的。由美国社会学家布莱克所创立的案件社会学,没有像法学家、法律人那样囿于自己职业利益所产生的的偏见,从而避免了产生一种“法律拜物教”的极端倾向。案件社会学对法律采取了一种不同于法学家、法律人的立场和态度,这种理论所体现的简朴的思维风格和健康的常识观点,对于被过度的理念偏好所“浸没”的中国法学界具有清醒的开窍之作用。案件社会学和传统法学彼此兼容并蓄,二者相辅相成,取长补短,它们在趋向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这个总体目标上是殊途同归的。(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08-04-01)

萨其荣桂[7](2008)在《纠纷解决的社会结构分析:案件社会学引论》一文中研究指出纠纷解决研究中具有多种视角。其中,社会结构视角是考察在纠纷解决的全部过程中,纠纷的社会结构即纠纷当事人的社会距离、关系距离、社会特征等因素所发生的各种影响。在中国的语境中,纠纷解决的社会结构分析——案件社会学——将考察在纠纷的发生、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纠纷解决的过程和结果等现象中,社会结构所发挥的作用和影响。(本文来源于《山东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08年02期)

案件社会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从案件的社会学角度审视,可发现错案存在一个社会结构问题:一是错案中受害人大多生活在社会中下层且居住在农村与市郊;二是错案中的侦查机关在程序中的强势地位与社会中的经济劣势并存;叁是错案中受害人所聘请律师呈现整体无用与偶然奏效的局面;四是侦查人员的观念与民意"同质化",且其多数成为犯罪被害人一方的支持者,而让错案受害人无力抗争。为避免案件社会结构因素推动错案的生成,应借鉴案件社会学的理论,在侦查环节做到:第一,通过组织、律师支持,提升被追诉者的程序主体地位;第二,加大办案机关的资源投入,提高案件质量;第叁,强化办案机关案件审核,避免"一错到底";第四,主体改造与客观建设同步进行,以减少侦查机关及侦查人员的社会化特征。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案件社会学论文参考文献

[1].杨敬.论布莱克的案件社会学理论[D].中央民族大学.2016

[2].方坤,熊德中.刑事错案的社会学分析——以案件社会学为视角[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3

[3].梅传强,周建达.刑事和解能否承受死刑司法控制之重?——基于案件社会学的分析[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

[4].胡昌明.社会结构因素对量刑影响的实证分析以盗窃罪为例的案件社会学研究[J].法律适用.2011

[5].吴俊.物业纠纷案件社会学分析——以北京美丽园物业纠纷为例[J].现代物业.2009

[6].原红旗.布莱克案件社会学理论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8

[7].萨其荣桂.纠纷解决的社会结构分析:案件社会学引论[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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