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机关论文-刘一晓

不动产登记机关论文-刘一晓

导读:本文包含了不动产登记机关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不动产登记,登记错误,损害赔偿

不动产登记机关论文文献综述

刘一晓[1](2019)在《论不动产登记机关错误登记的赔偿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正式确立。《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民法典草案》都忽略了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如何行使追偿权等具体操作问题。本文将从登记行为本身入手,分析因登记错误而产生损害赔偿责任的实践问题以及理论争议,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登记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后该如何行使追偿权。本文总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首先从立法和实务两个层面分析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关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现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都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实务中,各地各级法院对不动产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定性没有明确统一标准。第二部分,分析不动产登记机关错误登记赔偿责任的性质。对比学界存在的叁种学说并从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性质、现行法律依据以及当事人救济的便捷程度叁个方面进行论证,认为将该赔偿责任界定为民事赔偿责任更合理。第叁部分,从立法现状、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等角度分析不动产登记机关应采形式审查模式,承担的是过错责任。第四部分,对登记机关如何建立外部追偿制度和内部追偿制度提出构想。(本文来源于《广西大学》期刊2019-05-01)

孙琳[2](2017)在《不动产登记机关审查民事行为的效力实证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条例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性质、程序、条件等做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是在登记机关的实践操作中确存在着与民事行为交叉的情况。本文从登记机关如何审查民事行为的效力作为出发点,从实证的角度加以分析,以厘清登记机关审查民事行为的法律思路。(本文来源于《数码世界》期刊2017年11期)

李英[3](2017)在《不动产登记机关的审查义务与赔偿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动产登记是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财产权益的重要手段,其中最为核心和关键的环节便是进行登记审查。在我国,对不动产登记机关应承担何种审查义务的问题存有很大争议。本文,从此争论点出发,首先,对于登记机关审查义务的现有法律规定进行了梳理,对学界关于审查义务的主要争议进行了分析,并考察了当下司法实务中的判断标准。其次,本文对域外经验加以分析与思考,考察了登记要件主义模式下德国、瑞士的审查方式,登记对抗主义模式下法国和日本的审查方式。同时,对确定我国不动产登记审查义务的影响因素进行了考量,分析了不动产登记的理论定位、公法属性、制度目标。在此基础上,基于不同阶段、不同登记对象,对登记机关应承担的审查义务进行探讨。主张在不同的审查阶段、针对不同的审查对象登记机关承担的审查义务应当有所不同。综合以上分析,本文认为,根据现阶段社会发展水平、科技发展水平、社会诚信水平、登记机关审查能力等多重因素的考虑,我国目前不能局限于单一的形式审查标准或实质审查标准,而应该建立多元地、系统地审查标准体系。本文支持兼采两种审查模式,以形式审查为主,辅之以实质审查。再次,本文探讨了当登记机关未尽审查义务时,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根据所搜集的案例分别阐明登记错误发生时的赔偿责任定性、应采用的归责原则、应当满足的赔偿要件、可赔偿范围等问题。最后,本文着眼于不动产登记的整体制度设计,给出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议与措施,建议建立国家赔偿基金制度、责任保险制度、不动产登记员制度,以及建立登记审查的正当程序标准等。通过本文的分析与探讨,以期能为我国构建系统地、多元地不动产交易安全法律体系贡献绵薄之力。(本文来源于《浙江工商大学》期刊2017-11-01)

严丽玉堂[4](2017)在《不动产登记机关错误登记赔偿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动产登记作为物权制度的重要内容,对确定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与保障不动产物权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不动产登记多为不动产交易的基础,不动产登记簿是交易当事人信赖的源起,如果登记发生错误则意味着交易的基础信息错误,必然导致利害关系人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为了在要求登记机关恪守自身职责的同时,对受害人的损失又进行必要填补,引入登记机关的赔偿制度实属必要。我国《物权法》第21条的规定就是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赔偿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依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机关而为登记行为是一种带有行政色彩的民事行为。因不动产登记机关的登记错误而产生的错误登记,登记机关应承担赔偿责任,该责任属于民事赔偿范畴。而相对于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而言,登记机关处于相对优势地位(尤其是信息的掌握上),考虑其工作的特殊性,归责原则宜采过错推定。同时,为了责任分担,除了建立内部追责制度外,还应适时建立不动产登记赔偿基金。(本文来源于《江西理工大学》期刊2017-05-01)

李莹[5](2017)在《不动产登记错误登记机关需赔偿吗?》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简介:父亲曹春去世后,其子曹齐、曹晋到A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曹春所有的一套房屋的不动产继承变更登记手续。A市国土资源局在给曹齐、曹晋办理了不动产继承变更登记手续后,曹齐、曹晋随即将该房屋出售给第叁人吴越。后曹春第叁子曹楚提出,曹齐、曹晋伪造了家庭成员构成,隐瞒了曹春还有第叁子的情况,而A市国土资源局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造成曹楚的财产损失,要求A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赔偿。(本文来源于《南方国土资源》期刊2017年02期)

王永亮[6](2016)在《不动产登记机关对登记功能的现实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动产登记功能的发挥并不完全仰仗于立法者的制度设计初衷。在不动产登记实务中,各地登记机关的地方性规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不动产登记功能的发挥。笔者以夫妻财产权属状况、未成年人财产的处分以及继承人范围对此予以说明。一、夫妻财产权属状况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归还贷款余额,则房屋应当登记为婚前购房者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呢?由于不动产登记仅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本文来源于《中国不动产法研究》期刊2016年01期)

徐鹏程[7](2016)在《不动产登记机关的审查义务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关的审查义务问题在理论上一直存有争议,争议主要集中在审查义务的定性上,即我国是采用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不动产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时宽严不一。由于现行法律对不动产登记的审查义务的性质缺乏明确规定,才会出现上述问题,鉴于此,笔者结合《物权法》及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做法,对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关的审查义务定性及实施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论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分析不动产登记机关审查义务的概念及现状,参考《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找出其不足,并对实务的影响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从比较法的视角上分析了日本、法国、瑞士、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不动产登记机关的审查义务,并对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关的审查义务可以借鉴的部分进行了思考。第叁部分通过解读《物权法》第12条,阐述了《物权法》摒弃了单一的审查方式,转而采取了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模式,并从交易效率与交易安全的视角,论证其合理性。第四部分结合案例,从对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和权利内容如何审查的角度分析了登记机关审查义务的具体实施问题。(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6-06-06)

沈芳[8](2015)在《浅析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错误法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不动产登记制度中,不动产登记错误责任是重要的内容之一。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性质是会产生司法效果的行政行为,登记机关登记错误赔偿责任属于行政赔偿责任,以"违法性"为归责事由。针对我国现有的不动产救济途存在的缺陷,提出完善建议:一是建立专项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基金;二是完善行政救济制度;叁是明确规定登记机关登记错误赔偿责任归责事由"违法性"的判断标准。(本文来源于《科技经济市场》期刊2015年09期)

蒋同一[9](2015)在《论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物权法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不动产登记错误相关理论问题的讨论,是合理配置登记机关和当事人法律责任,建立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错误赔偿责任制度的重要前提。经过理论和实践的梳理,本文认为,不动产登记行为兼有公法行为和私法行为属性,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同时兼有民事侵权责任与行政赔偿责任。而登记机关登记错误承担的责任应属于行政赔偿责任的范畴,应当采取过错推定责任的归责原则,具备一般赔偿责任构成的基本要件,责任范围限于直接损失,赔偿标准应为补偿性标准。责任承担形态包括按份责任、连带责任及单独承担等方式。为保证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落实,建议通过设立不动产赔偿基金、编制登记赔偿预算、引入保险机制等方式拓宽赔偿资金的来源,同时通过提升登记人员的执业能力、完善登记程序和方式、依法惩处登记欺诈行为来避免和减少错误登记行为的存在,从根本上消除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发生。(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15-09-01)

徐梁栋[10](2015)在《无纠纷房屋继承过户情形中强制公证制度之正当性与合法性研究——不动产登记机关证据审查视角下的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自从200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生效以来,因为法律层面没有明确无纠纷房屋继承过户应当办理公证,强制公证制度遭到广泛地质疑。质疑者认为,无纠纷房屋继承过户之强制前置公证存在着严重的合法性问题,《公证法》第11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而《物权法》(法律层面)及新生效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行政法规层面)均没有规定无纠纷房屋继承过户之强制前置公证制度,因此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摈除传统做法,不再要求凭公证书办理无(本文来源于《中国公证》期刊2015年08期)

不动产登记机关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条例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性质、程序、条件等做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是在登记机关的实践操作中确存在着与民事行为交叉的情况。本文从登记机关如何审查民事行为的效力作为出发点,从实证的角度加以分析,以厘清登记机关审查民事行为的法律思路。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不动产登记机关论文参考文献

[1].刘一晓.论不动产登记机关错误登记的赔偿责任[D].广西大学.2019

[2].孙琳.不动产登记机关审查民事行为的效力实证分析[J].数码世界.2017

[3].李英.不动产登记机关的审查义务与赔偿责任[D].浙江工商大学.2017

[4].严丽玉堂.不动产登记机关错误登记赔偿责任研究[D].江西理工大学.2017

[5].李莹.不动产登记错误登记机关需赔偿吗?[J].南方国土资源.2017

[6].王永亮.不动产登记机关对登记功能的现实影响[J].中国不动产法研究.2016

[7].徐鹏程.不动产登记机关的审查义务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6

[8].沈芳.浅析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错误法律责任[J].科技经济市场.2015

[9].蒋同一.论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D].苏州大学.2015

[10].徐梁栋.无纠纷房屋继承过户情形中强制公证制度之正当性与合法性研究——不动产登记机关证据审查视角下的考察[J].中国公证.2015

标签:;  ;  ;  

不动产登记机关论文-刘一晓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