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设定论文-邱碧波

债权设定论文-邱碧波

导读:本文包含了债权设定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债务人,债权人,质押标的物,债权质权

债权设定论文文献综述

邱碧波[1](2016)在《论我国一般债权质权的设定及其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债权作为一种以实际存在利益为基础的财产,具有了交换价值,同时也逐渐成为了一种重要的交易标的,成为资金流动所不能缺少的条件。因此以债权为标的而成立的质权也就应运而生,称之为债权质权。由于担保物权制度的不断完善,从而促进了交易的安全,保障了债权债务关系的顺利实现。债权制度因为其自身便捷、可靠的担保功能而备受青睐。(本文来源于《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2期)

翟国徽[2](2014)在《设定最高额抵押的不动产如何实现债权?》一文中研究指出问:某企业与银行签订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及厂房抵押合同,约定该企业自2013年6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可以在该银行办理累计最高额为500万元的贷款。为确保贷款按期偿还,该企业向银行提供价值600万元的企业厂房及土地作为抵押物,并办理了最高额(本文来源于《中国国土资源报》期刊2014-12-11)

张文燕[3](2011)在《普通债权质权的设定》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的发展,权利作为质押标的在物权的质权设定中越来越重要。文章针对普通质权在设定质押中涉及的几个问题,对普通债权质权设定中的不同公示方式选择和设定规则加以探讨,指出我国现在普通债权设定中存在的问题,论证各个设定方式选择的科学性和必要性。(本文来源于《天津市经理学院学报》期刊2011年02期)

管忠辉[4](2009)在《债权设定与物权变动》一文中研究指出物权法的颁布实施直接冲击着我们的司法实践,给执行工作带来了许多新问题和新挑战。实践中,更多的人关注的是物权法的实施会给执行工作规则和执行工作方式带来的影响,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扣押的规定与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物权登记规则并不一致。因此,在物权法颁布实施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就物权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情况作出新的司法解释,也没有决定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扣押的规定是否在物权法颁布实施后继续适用。“听证”一词衍生于英美普通法系的“自然公正原则”。这一原则包含两项基本内容:首先是要听取对方的意见,其次是不能作自己案件的法官。所谓执行听证,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因处理案外人异议及其他重大执行争议事项,需有关当事人到庭以便查明事实时,由审判人员或执行人员召集各方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到庭,就争议的有关事项和法律问题进行公开陈述、申辩、质证的执行工作制度。执行工作除了强制措施控制和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等以外,还需要执行人员行使裁判权能。行使执行裁判权能的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有意或无意地被忽略了,在执行机制上缺乏相应的规则限制。本文从笔者自己在人民法院执行庭处理案外异议人的执行听证案件入手,在最高人民法院尚未明确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扣押的规定是否继续适用以及该规定与物权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冲突前提下,如何处理案外异议人针对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不动产主张权利的案件,谈自己的意见。具体是从债权与物权的概念、区别、联系以及债权设定与物权变动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角度分析,同时比较研究当今世界两大法系在物权变动方面的立法模式,引用专家学者关于运用区分原则分析案件的方法,来运用到执行实践中,科学地分析文中所引叁件案例的处理意见,最终确定笔者所在人民法院实际操作的意见。当然本法院的处理意见也并非完全正确,希望批评指正。同时笔者也谈到了由此引申的一些尚须商榷的难点问题。正文共分六章。第一章,问题的提出。本章笔者例举了自己承办的叁件执行异议听证案件,叁种处理结果,来引出问题所在,即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债权的设定是否能引起查封房屋物权的变动?亦即在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能否支持案外异议人提出的执行异议,继而撤销法院的查封措施?第二章,债权与物权之概念、相互关系及区别。主要是从理论上分析两者的区别与关系,为分析解决问题作理论铺垫。第叁章,债权的设定与物权的变动概述。本章重点对债权的设定与物权的变动作概述,同时比较研究当今世界两大法系在物权变动方面的立法模式,并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作论述。第四章,债权设定与物权变动之间的关系。本章综合以上理论分析及司法实践,得出两者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第五章,当前执行实践中的几种处理意见。分析当今各人民法院对与类似案件的几种普遍的处理意见,并论述笔者的倾向性意见。第六章,结论。通过全文的理论与案例相结合的论述,对文前提出的问题的出结论。同时也举一反叁,谈到了由此引申的一些尚须商榷的难点问题。(本文来源于《复旦大学》期刊2009-10-20)

范雪飞[5](2009)在《论证券质权的设定——以入质债权准占有之移转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证券质权的设定,在质权合意之外尚须交付入质证券,但交付证券不是也不应当是证券质权设定的客观要件,入质债权准占有之移转才是,交付证券仅仅是转移入质债权准占有的外在表现形式;另一方面,质权合意与入质债权准占有之移转仅构成证券质权的成立要件,在证券上背书记载"质押"字样是证券质权的对抗要件。既然所有证券质权之设定均遵循此叁要件,则物权法统一规范证券质权的成立和对抗要件,就是妥当的和正确的。(本文来源于《学术论坛》期刊2009年02期)

蔡江[6](2007)在《论一般债权质权的设定及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一般债权质权作为权利质权的最初模型和普遍形式,具有存在的普遍性和固有的可让渡性,成为权利质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由于其先天的“弱质性”和运行的复杂性,使其一直“游走”在法律规范的边缘,未能充分发挥在经济生活中积极的担保功能。我国第一部《物权法》的颁布,首次正式确立了一般债权质权的重要地位,并对其做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使理论上的纷争和实践中的困惑告一段落。在此基础上,本文从理论和实证相结合的角度探讨一般债权质权的功能价值,指出其存在的必要性和现实性。随后,对一般债权质权的设定要件进行逐一说明,并以公示要件为重,着力明确了设质合意、登记、债权证书交付及通知第叁债务人在设质过程中的不同地位和作用。最后,在对一般债权质权效力的考察中,重点论述了独具特色的质权人的直接收取权,归纳了不同情形下质权实行效果的差异。本文在总结和分析各方面资料的基础之上,吸收和借鉴国内外一些先进的研究成果,运用比较分析、规范分析和经济分析等方法,重新审视和规范一般债权质权制度,规划较为完整的基础理论,力求对一般债权质权的性质、其存在的合理性及制度价值做较深层次的探析,并对一般债权质权制度的具体内容,即其设定和效力等方面进行细致而深入的研究,努力设计一套较为完整的符合我国经济生活实际需要的一般债权质权使用规则,以期对完善物权相关立法、指导司法实践,进而规范经济生活中担保制度的运用、促进财产价值的实现和市场效率的提高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天津商业大学》期刊2007-06-01)

黄莹,王厚伟[7](2006)在《生存权优于债权——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最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修改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这是司法机关屈服于强势利益群体的表现。优先保护生存权是民事诉讼法第223条的立法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只能在这一前提下协调生存权与债权的关系。(本文来源于《法学评论》期刊2006年04期)

钱丽萍,李征连[8](2004)在《设定普通债权质押担保法律之探索》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担保法》第75条第4项“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到底包含哪些权利?债权是否应当是此项规定的可质押权利?文章对国外立法例和理论界研究成果的分析持肯定观点,并对我国普通债权质押制度设计提出了建议。(本文来源于《法治论丛》期刊2004年03期)

马胜军,尚万增[9](2001)在《可以设定担保的债权及担保设定的时间》一文中研究指出担保一词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广泛的用义,它是促使某项主题得以实现的有力手段。但大量发生并被法律所认可的是债的担保,即担保债务的履行或债权的实现。我国《担保法》第2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国家法官学院学报)》期刊2001年06期)

王成[10](1999)在《论债权质权的设定及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债权质权的设定 (一)普通债权质权的设定 普通债权即民法上的债权,与有价证券所表彰的债权相区别。普通债权产生的原因可以是合同、也可以是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只要符合入质债权的标准都可以入质。附条件债权和附期限债权作为期待权自有其经济价值,故也可以入质。但是对于无事实基础存在的将来债权,如将来就不动产订立租赁契约可能发生的租金债权,则不适于入质。选择债权设质,其选择权属于债权人时,选择权也附随入质。 普通债权质权的设定应该以书面的方式为之。“非以要式行为为之,势难使法律关系臻于明确。”我国担保法第78条规定以股票入质和第79条规定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入质,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但是第76条规定以有价证券入质,并未明确规定需要书面形式,因此是否可以推定:在有价证券及普通债权入质时不以书面形式为必要,根据我国法律一贯强调书面形式的立场以及担保法第64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应以书面形式(本文来源于《中外法学》期刊1999年04期)

债权设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问:某企业与银行签订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及厂房抵押合同,约定该企业自2013年6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可以在该银行办理累计最高额为500万元的贷款。为确保贷款按期偿还,该企业向银行提供价值600万元的企业厂房及土地作为抵押物,并办理了最高额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债权设定论文参考文献

[1].邱碧波.论我国一般债权质权的设定及其效力[J].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

[2].翟国徽.设定最高额抵押的不动产如何实现债权?[N].中国国土资源报.2014

[3].张文燕.普通债权质权的设定[J].天津市经理学院学报.2011

[4].管忠辉.债权设定与物权变动[D].复旦大学.2009

[5].范雪飞.论证券质权的设定——以入质债权准占有之移转为中心[J].学术论坛.2009

[6].蔡江.论一般债权质权的设定及效力[D].天津商业大学.2007

[7].黄莹,王厚伟.生存权优于债权——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J].法学评论.2006

[8].钱丽萍,李征连.设定普通债权质押担保法律之探索[J].法治论丛.2004

[9].马胜军,尚万增.可以设定担保的债权及担保设定的时间[J].法律适用(国家法官学院学报).2001

[10].王成.论债权质权的设定及效力[J].中外法学.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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