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宪法司法化适用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宪法司法适用,宪法体制,法院,宪法司法适用的路径
宪法司法化适用论文文献综述
秦小建[1](2019)在《中国宪法司法适用的空间与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宪法司法适用的核心难题在于,法院在审判过程中确有必要援引宪法,但在职权上却无权适用宪法。克服这一难题需要进行思维转换。宪法的司法适用,是在有必要适用宪法解决争议的案件中,利用宪法体制内的职权协调机制将宪法规则导入审判过程,将有权机关对于宪法的解释和适用与法院审判结合起来,由此绕开法院无权适用宪法的困扰。在此思路下,通过立法监督程序和法院审判程序的衔接,经由基本法律授权而由法院进行的公民政治权利诉讼,以及在行政诉讼中将法院的合法性审查从规范性文件扩展到地方政府规章,构成中国宪法司法适用的叁个可行路径。(本文来源于《财经法学》期刊2019年06期)
王磊[2](2019)在《宪法与基本法司法适用的香港经验——基于香港终审法院判决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香港回归以来,香港终审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频繁地适用《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终审法院认为《宪法》可以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且并非只有第31条能够在香港特区适用,《宪法》多用于说理部分,也可以作为裁决核心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从未被作为违宪审查的依据。在被适用的频率和条款数量上,《香港基本法》远超于《宪法》,且终审法院一般优先适用《香港基本法》;在适用领域上,《香港基本法》主要被适用于保障基本权利和规范国家权力,《宪法》主要用于说明香港宪制架构问题;在适用方式上,《香港基本法》既被用作说理部分,又频繁被用作对核心问题进行裁决的主要法律依据,甚至被用作对行政机关行为和立法机关法例进行司法审查的依据。(本文来源于《广东社会科学》期刊2019年03期)
陈辉[3](2018)在《“入户抢劫”案件中司法解释的适用——基于宪法分析的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从宪法层面分析,"入户抢劫"涉及到财产权、居住自由以及婚姻家庭中的隐私权和老年、妇女、儿童等特殊主体的宪法权利保护问题。其中,"户"的解释直接影响甚至决定着上列宪法权利的保护范围和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加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的《法释[2000]35号文》与《法发[2005]8号文》先后分别将"户"解释为"进入他人生活的"住所和"供他人家庭生活"的住所;以"韩维等抢劫案"(指导性案例466号)为代表的一批案例适用《法释[2000]第35号文》,另有一批案例适用《法发[2005]8号文》。显然,前后两次的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的后果。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39条"住宅不受侵犯"和第49条"婚姻家庭受保护"的立法精神,《法发[2005]8号文》将"户"界定为"供他人家庭生活的"住所,体现了对"户"之核心法益的保护,既符合《立法法》确认的"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原则,也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谦抑政策,应当作为"入户抢劫"的案件的裁判依据。(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6期)
黄晓林[4](2018)在《日本政教分离的理想与现实——宪法规定及司法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二战"后日本在宪法中确立了政教分离的原则:禁止国家赋予宗教团体特权、禁止国家及其机关从事宗教活动、禁止国家向任何宗教团体提供经济援助、禁止宗教团体行使政治上的权力等。在日本,政教分离原则通过司法实践的适用、解读,涵义逐渐明晰化、具体化,形成了一套随着宗教实践、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不断完善的认定政教分离关系的裁判标准。(本文来源于《世界宗教文化》期刊2018年05期)
仲赐福[5](2018)在《美国宪法修正案中言论自由条款的司法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现代法治国家,言论自由是一项宪法的基本权利。例如,我国宪法第叁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将言论纳入政治自由的范畴。与之相对应的是美国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无论是我国的许可性规定还是美国的禁止性规定,其意图都在于从最高效力——《宪法》上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美国作为判例法国家,更多的是从不断累积的判例上确定言论的边界、规范言论的范围。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条款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障美国人民拥有表达思想的自由,让先辈们在英国遭受政治压迫与宗教迫害的历史不再重演。但是寥寥数字的条文却不像它外表所显示的那样简单。在第一修正案诞生后的数百年间,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言论自由案件的过程中不断地赋予第一修正案新的含义,为它融入了法官个人的智慧和流行的时代观念。美国司法界和理论界认识到,第一修正案提供的对言论的保护并非是绝对的。至于如何保护言论以及如何限制言论,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在审判实践中总结出了十分复杂的原则和规则。本文结合20世纪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有关言论自由的案件,梳理了最高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所适用和确立的诸多原则。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不拘泥于已有先例,将个人的理念与智慧深刻地融入到个案之中,确保了公平正义的实现。本文突出了最高法院大法官在案件审判过程中的作用,虽然他们同样也会受到政治环境的影响。但是,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最后总是能够较好地平衡司法与政治的关系,维系美国社会保护言论自由的传统。(本文来源于《华中科技大学》期刊2018-05-01)
夏筱丹[6](2018)在《宪法劳动权条款的司法适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宪法的司法适用从上世纪九十年代末以来一直是我国宪法学界争议的热点问题,但学者的研究多停留在规范层面,从应然角度分析宪法司法化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即使一些学者也对宪法适用的一些典型案例进行了研究,但尚不足以揭示宪法在司法适用中的一般规律。而本文将《宪法》中的劳动权条款作为研究对象,采用规范分析和案例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式,分析宪法劳动权的司法适用在“应然”和“实然”层面的不同之处,并结合我国的国情,揭示法院援引宪法条款的真实逻辑。在我国宪法上的劳动权一般认为是一种纲领性、抽象的权利,需要立法机关制定法律予以落实、不可直接适用,且宪法基本权利是公民对抗国家公权力侵犯的手段,一般不存在于私人主体之间。但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并筛选出的57份援引宪法劳动权条款进行裁判的文书,通过整理分析发现,其中的宪法内容均用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且法院在对宪法劳动权条款的具体涵义的使用中,运用了其作为自由权、生存权、平等权、安全权,甚至作为公民基本义务等多种不同的内涵,突破了规范意义上宪法适用的限制,体现出独特的适用逻辑和对这一条款的不同理解。通过对宪法劳动权的实际意义与规范意义的比较分析,虽然法院的宪法适用尚存在宪法意识不足,公私法二元划分观念缺失,援用方式不规范等问题,但不可否认的是,法院在突破规范意义的宪法理论,通过对宪法的实质性解释,将劳动权运用于私法领域,并对宪法劳动权的涵义进行拓展,甚至有时候还会涉及对规范性文件效力的认定,确实发挥着重要的个案效力。目前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条件尚未成熟,尚未建立宪法在私法领域中适用的规范准则,未来仍然需要完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以及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不断探索,来建立一套符合中国实际的司法适用体系。(本文来源于《浙江大学》期刊2018-05-01)
郭思源[7](2017)在《论宪法劳动权的司法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宪法劳动权历史上糅合了政治权利、一般社会权与公民义务。早期的计划经济时代劳动权与民主权利绑定在一起,国家为劳动者提供直接的物质保障,同时国家通过法律间接强制全民参与劳动。而随着经济结构的改变,如今应视为社会权与自由权的复合,其权利主体包括我国领域内一切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义务主体不仅包括国家亦应及于政府控制的企业,对应的国家义务包括不得强制劳动、促进就业和提供职业培训、制定劳动者权益保障法律。应注意区分劳动权与财产权,农民群体权益保障要从财产权角度切入。劳动权与社会保障权在历史上几乎混合在一起,而随着劳动权本身内容的变化,两者分离,而工伤保险制度仍属于劳动权的专属领域。工伤制度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权利保障和保护企业经营发展两种义务,也是保障生存权的必然要求;我国宪法的政治背景导致劳动立法十分滞后,《劳动法》迟滞,工伤保险仍由行政机关主导设立。工伤制度从其资金募集方式来看类似于税收,是一种特别公课,所以工伤制度应该属于立法保留内容,不应放任行政主体随意设计。现行《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对关键概念下定义,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大麻烦;此外,修改过程中依旧没有改变48小时条款对生命权的蔑视。在工伤制度领域,司法者对劳动权的保护早于立法者,在工伤制度确立前便肯定了劳动者应该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最高法院通过批复和发布案例的方式,对条例中工作场所、上下班途中等概念做了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而且相比最高院的保守,下级法院对一些概念做出了突破性的解读。但下级法院的判决说理存在不足,而最高法院则在劳动者违法行为与工伤认定问题上作出了错误的批复。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环境下,依宪解释是宪法适用的最佳方式。法官应以依宪解释的方法在法规范体系之内积极主动的来修补立法对劳动权保护的不足。对于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应将企业的权益与劳动者权益放在平等的位置看待,因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并非企业带给劳动者的损失,法官应审视认定劳动区域与生活区域的划分;48小时内死亡视同工伤条款适用前应首先考察《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适用的可能性,对于死亡与工作存在相当关联性的情形应果断适用第十四条,若无关联性则应以脑死亡标准认定死亡时间;退休人员能否享有工伤待遇涉及到整个劳动力市场调节问题,中央立法上并没有明确表态,法官应依据地方性法规处理,即便是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亦应高度尊重,如果地方法律文件依旧没有规定,法官应结合当地社保体系来综合评定是否给这类人员工伤待遇。(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17-04-01)
詹红星[8](2016)在《“违反国家规定”的宪法解释与司法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空白刑法的产生是现代法治国家保障国民自由的需要。"违反国家规定"的范围必须从严把握,同时,"违反国家规定"的内容必须以明确规定为前提。国务院各部委制作的规定、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授权立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国务院批转的下属部门规章都不属于"国家规定"。(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5期)
马文静[9](2016)在《宪法司法适用研究中的几个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不断发展,社会关系越来越复杂,这对国家法律体系提出了更加严峻的挑战。并且在这个发展趋势下,宪法司法适用这一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人民群众的关注和重视。之所以会出现宪法司法适用的现象,主要原因在于一些法律法规不够具体,无法保障公民的一些基本权利。这就要求一些专家不得不重视这一问题,要想解决这一问题,必须要立足于现实,要适应中国发展的基本情况。这就需要我们采取一些具体措施完善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本文主要立足于当前社会发展的现实情况,根据宪法司法适用背后的问题提出一些解决对策,希望能给相关部门提供一些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19期)
朱翔宇,赵子恒[10](2016)在《浅谈宪法的司法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它为我国的整个法律体系提供了一个最基本的法律框架,它的内容是最宽泛而且抽象的,以致于在涉及到司法适用为具体案例寻找法律依据时会让人敬而远之。规定和保障基本人权是宪法的基本内容之一,而宪法的效力又是以高于其他法律的形式存在的,因此,各部门法对于公民各项权利的详细规定,都是对于其基本内容的延伸和细化,当部门法的具体规定出现疏漏或者空白时,宪法理应成为法官裁判的依据。宪法不应该仅仅是一种理论式的存在,更应该在特定情况下发挥法律规范的真正作用。(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11期)
宪法司法化适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香港回归以来,香港终审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频繁地适用《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终审法院认为《宪法》可以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且并非只有第31条能够在香港特区适用,《宪法》多用于说理部分,也可以作为裁决核心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从未被作为违宪审查的依据。在被适用的频率和条款数量上,《香港基本法》远超于《宪法》,且终审法院一般优先适用《香港基本法》;在适用领域上,《香港基本法》主要被适用于保障基本权利和规范国家权力,《宪法》主要用于说明香港宪制架构问题;在适用方式上,《香港基本法》既被用作说理部分,又频繁被用作对核心问题进行裁决的主要法律依据,甚至被用作对行政机关行为和立法机关法例进行司法审查的依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宪法司法化适用论文参考文献
[1].秦小建.中国宪法司法适用的空间与路径[J].财经法学.2019
[2].王磊.宪法与基本法司法适用的香港经验——基于香港终审法院判决的分析[J].广东社会科学.2019
[3].陈辉.“入户抢劫”案件中司法解释的适用——基于宪法分析的视角[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8
[4].黄晓林.日本政教分离的理想与现实——宪法规定及司法适用[J].世界宗教文化.2018
[5].仲赐福.美国宪法修正案中言论自由条款的司法适用[D].华中科技大学.2018
[6].夏筱丹.宪法劳动权条款的司法适用研究[D].浙江大学.2018
[7].郭思源.论宪法劳动权的司法适用[D].苏州大学.2017
[8].詹红星.“违反国家规定”的宪法解释与司法适用[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
[9].马文静.宪法司法适用研究中的几个问题[J].法制博览.2016
[10].朱翔宇,赵子恒.浅谈宪法的司法适用[J].法制博览.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