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适用论文-郑嘉颖

总则适用论文-郑嘉颖

导读:本文包含了总则适用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民法总则》,职务代理,越权代理

总则适用论文文献综述

郑嘉颖[1](2019)在《《民法总则》职务代理制度规定的评析与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职务代理制度对于解释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职员与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及其交易相对人之间的关系规则具有积极意义。《民法总则》新增关于职务代理制度的规定,考虑到了商事领域对交易安全的独特价值需求,同时弥补了法定代表人制度与委托代理制度的不足。然而,职务代理制度在《民法总则》中的规范建构尚存在界限模糊和易混淆地带,这些问题所导致的法政策的不确定性,可能在司法实务中造成理解障碍与适用上的困惑。运用法解释学分析方法对《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条相关概念和意义进行拆分解释,以梳理职务代理制度与法定代表人代表制度、狭义无权代理制度及表见代理制度的适用关系,并从法经济学视角论证了职务代理制度的内在价值倾向选择符合经济效率之要求。(本文来源于《泉州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李潇[2](2019)在《论《民法总则》绿色原则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主要论述了《民法总则》新增的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原则也即绿色原则的司法适用相关问题。根据《民法总则》对绿色原则的规定表述,笔者认为其具有可诉性,可以在司法实践中被援引,但通过其他一般原则适用的问题,为防止绿色原则被滥用,在适用时应当对其有一定的限制,即绿色原则的适用相比具体规则应当具有滞后性。绿色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并不是完全的包含关系,因此对于违反绿色原则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应一律认定无效,而要根据具体案情,采取主客观相结合的方法区别对待。(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7期)

严容[3](2019)在《民法总则规定的虚假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总则》中第一百四十六条中,虚假指的是行为人与相对人都知道自己表达的意思并不是真实的,但做出与真实意思不同的表述,这种民事法律行为是不被法律保护的,也就是无效的。本文就虚假民事法律行为如何认定等方面进行探讨研究,从而提出具体操作规则以及虚假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1期)

尚连杰[4](2019)在《表意瑕疵视角下除斥期间规则的构建与适用——以《民法总则》第152条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表意瑕疵的类型差异决定了当事人之间可归责性与保护必要性的差异。统一的主观除斥期间并不可取,而应结合具体的表意瑕疵类型对主观除斥期间作不同设计。《民法总则》第152条采取的立法模式在路线上虽大体正确,但仍显粗糙,应予以细化。应针对"过失误导"创设独立的主观除斥期间,同时为重大误解情形创设独立的客观除斥期间。对于主观除斥期间,当事人存在较大的自治空间; 5年的客观除斥期间表现出"半强制性",在无碍于法的安定性的前提下,可予以缩短。在欺诈、胁迫和显失公平的情形中,1年的除斥期间可以发生中止,但不能中断。对于5年的客观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或中断的规定,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予以延长。(本文来源于《现代法学》期刊2019年04期)

高恬恬[5](2019)在《民法总则的法人制度对公司法的影响及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民法总则》的法人制度中,其主要作用就是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因此,本文主要通过分析《民法总则》法人制度与《公司法》之间的关系,从而寻找出公司法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对此问题提出完善公司法的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0期)

刘馨琪,张欣[6](2019)在《民法总则与公司法在法律适用中的冲突》一文中研究指出商事行为是民事行为的一部分,我国商事相关法律多采用单行法形式,其中商事法律中的《公司法》与民法总则的联系最为紧密。民法总则出台后,民事法律体系相继有了更进一步的完善,能够更好的适用于当下的社会环境。民法总则的内容多是一般性规则,对公司法起着补充适用和漏洞填补的重要作用。民法总则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约束及限制公司法的作用,同时也尽可能的弥补公司法存在的缺陷与不足。但就现有法律法规来看,民法总则与公司法之间仍然存在冲突,本文浅要分析民法总则与公司法在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本文来源于《现代农业研究》期刊2019年06期)

王龙威[7](2019)在《《民法总则》中成年意定监护制度适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世界人口老龄化趋势的不断加深,这也给我国社会发展带来了一系列问题。成年人的监护路径需要拓宽,我国《民法总则》虽已规定了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对此做出回应,但其因为原则性的表述导致该项制度存在内容不明、配套程序缺失以及监护监督制度缺位等问题。应当说《民法总则》第33条所确立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因其缺乏具体的规则设计导致此项制度流于形式而无法实现立法目的。当下老年人以及精神存在障碍的成年人遭受侵害的案例层出不穷,正确适用成年意定监护制度,保障以老年人为代表的监护需求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本文在结合了民法总则出台以来各专家学者提出的立法建议稿,借鉴了域外关于该制度的有益经验。在此基础上,依据我国目前关于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适用状况撰写本文。在法学研究方法上,主要运用了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从而确立了意定监护合同为核心研究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具体适用。文章以“《民法总则》中成年意定监护制度适用研究”为题,主要分四章对该项制度的具体适用进行阐述。本文首先对国内首个意定监护生效案例即司法部发布的公证指导一号案例进行评述并提出适用问题,其次本文从成年意定监护这一制度的含义和功能以及作用出发,将其放置于该制度的理论基础框架里予以阐释说明。本文将意定监护合同作为意定监护制度适用的核心部分放在第叁章进行阐述,同时这也是本文的创新之处。该章又主要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提出了成年意定监护与法定监护之间的适用状况及规则厘定;而在本文第二部分,文章体例逻辑结构安排对该种监护合同之成立、生效、终止进行了阐释,主要包括意定监护合同的主体要求、合同形式要求、内容要求,意定监护合同生效与终止情形以及合同漏洞的填补。最后,在成年意定监护制度配套机制方面,文章确定了意定监护监督人的选任规则、监督人的权利与义务、具体的监督事项等,同时本文讨论了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在我国程序法上的公证和司法管辖。经过系统研究,本文认为以成年意定监护合同为核心,合同公证和登记制度为辅助配套措施,加之第叁人或相关组织的监督监护制度对于研究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适用具有重大意义,值得在司法实务中加以关注和适用。(本文来源于《石河子大学》期刊2019-06-01)

丁婕[8](2019)在《善意救助人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民法总则》第184条确立了自愿实施紧急救助的行为人对受助人造成的损害免责规则,旨在鼓励见义勇为,消除善意救助人的后顾之忧,是改善社会公众变得冷漠的社会现状的一大进步举措,也体现了我国《民法总则》更加具有人文关怀的一面。但是在紧急救助免责条款的表述中,免去紧急救助人对受助人造成的全部损失,或者说是未对善意救助人实施救助行为存在重大过失时的情形予以规定,这很可能带来更大的社会隐患。该条款是针对紧急情况实施救助这一特殊情况,对于如何解决救助人与受助人的利益冲突,如何处理救助人与第叁人之间的冲突,以及该条款的适用条件没有具体规定。我国民法体系中本就有无因管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见义勇为等相关概念的规定,这些规定与紧急救条款存在重迭和交叉,同一行为在适用紧急救助条款和这些类似条款之后的法律结果很可能不相同,并且目前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将救助行为分类,这就给司法适用带来许多困难。本文的讨论就是针对这些问题。全文除引言、结语外,正文共分为四部分,首先分析了善意救助行为的主要构成要件,对何为善意救助行为提出自己的观点,并对善意救助人责任按照损害对象、损害责任主体以及善意救助人过失类型进行分类,不同的责任主体的注意义务不同,不同的法律关系之间可能存在不同的法律结果。而后是对比善意救助行为与传统类似概念的区别,总结紧急救助条款存在的问题,并分析了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然后经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关于好撒玛利亚人的责任进行简单介绍,汲取其中对我国相关制度改进有帮助的部分。最后针对我国善意救助人责任规定中存在问题提出立法和司法适用的解决建议。(本文来源于《华侨大学》期刊2019-05-29)

吴宏文[9](2019)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总则的修订及司法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7年6月启动实施11年来的首次大修,2019年4月15日国务院公布了修订后的条例,并明确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新条例从原来的38条增加到56条,将该项法律制度以条例方式确立以来的实践经验进行了全面总结,解释(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05-09)

李木子[10](2019)在《自然人身份权益的民法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自然人身份权益,在民法通则时代之前属于立法空白部分,相关研究也处在一种边缘化状态。《民法通则》实施后,在民事权利一章中,立法者通过第104条从宏观层面规定了婚姻、家庭受法律保护,却未提及自然人身份权益。此次《民法总则》关于人身权的制度设置仿照德国民法典,从109条到112条,设置了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再到第112条首次明文规定,“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此条也被认定为我国民法首次明确对自然人身份权益的法律保护,此条文中所述“人身权利”,即与财产利益无关的法定权利,在实践中主要体现为身份权。(1)自此从人格权到身份权,《民法总则》构建了我国民法完整的人身权体系设置,然现行法包括婚姻家庭法在内的民事法律规范,并未明确身份权概念,及其具体权利内容,《民法总则》第112条的颁布,实则明确了我国民法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人身的法律保护,但此条所述权利内涵与外延如何界定?《民法总则》第112条如何实现与相关分则,如婚姻家庭法、侵权责任法等的衔接?以及如何在实践中通过法律适用实现对自然人身份权益的保护等问题,引发了本文选题的提出。基于以上问题,本文内容主要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部分,主要包括论文研究综述、选题意义、研究的目标与方法等;第二部分是对问题的提出,包括我国民法关于自然人身份权益的立法现状,以及实践中自然人身份权益保护的法律适用困境;第叁部分:在第二部分立法现状和法律适用困境的基础上,从解释论的角度,对《民法总则》第112条进行具体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包括对此条法律条文规范目的的解释,以及运用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等解释方法对此条所述权利内涵与外延的界定等;第四部分是从实然的角度分析,根据婚姻家庭当中不同的亲属身份关系类型,解释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中具体的身份权益内容,为实践中权益保护提供法律依据;第五部分,则是在总则一般性规定和婚姻家庭法具体权利类型确认的基础上,结合当前的司法实践,探寻自然人身份权益侵权的保护路径,从权利类型确认到权利保护救济,形成完整的法律适用路径。最后第六部分,是本文结论部分。在对本文主旨进行总结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民法典分编编纂的立法背景,提出了笔者对于自然人身份权益民法保护的立法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华中科技大学》期刊2019-05-01)

总则适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论述了《民法总则》新增的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原则也即绿色原则的司法适用相关问题。根据《民法总则》对绿色原则的规定表述,笔者认为其具有可诉性,可以在司法实践中被援引,但通过其他一般原则适用的问题,为防止绿色原则被滥用,在适用时应当对其有一定的限制,即绿色原则的适用相比具体规则应当具有滞后性。绿色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并不是完全的包含关系,因此对于违反绿色原则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应一律认定无效,而要根据具体案情,采取主客观相结合的方法区别对待。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总则适用论文参考文献

[1].郑嘉颖.《民法总则》职务代理制度规定的评析与适用[J].泉州师范学院学报.2019

[2].李潇.论《民法总则》绿色原则的适用[J].法制博览.2019

[3].严容.民法总则规定的虚假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J].法制博览.2019

[4].尚连杰.表意瑕疵视角下除斥期间规则的构建与适用——以《民法总则》第152条为中心[J].现代法学.2019

[5].高恬恬.民法总则的法人制度对公司法的影响及适用[J].法制博览.2019

[6].刘馨琪,张欣.民法总则与公司法在法律适用中的冲突[J].现代农业研究.2019

[7].王龙威.《民法总则》中成年意定监护制度适用研究[D].石河子大学.2019

[8].丁婕.善意救助人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研究[D].华侨大学.2019

[9].吴宏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总则的修订及司法适用[N].人民法院报.2019

[10].李木子.自然人身份权益的民法保护[D].华中科技大学.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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