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人不备论文-李勇军

乘人不备论文-李勇军

导读:本文包含了乘人不备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强迫交易,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

乘人不备论文文献综述

李勇军[1](2018)在《乘人不备开走出租车,构成寻衅滋事还是强迫交易?》一文中研究指出案例2017年5月23日,被告人李某乘着酒性租赁廖某的轿车往返嘉禾县坦坪镇。回到县城后,李某还想租车去郴州。廖某以李某尚未支付前期的租车费为由予以拒绝。李某便致电其同学陈某,请其过来支付租车费。廖某应陈某要求送李某回家,但李某赖在车上不肯下车。廖某无奈只好通知陈某来解决此事。李某乘廖某下车与陈某交谈之际,越过副驾驶室迅速将车开往郴州。途中轿车的右前门等多处被撞坏。当车行驶至桂阳县华塘镇极乐村附近时,不知(本文来源于《人民之友》期刊2018年01期)

王欢欢[2](2011)在《乘人不备骑走他人摩托车的行为定性》一文中研究指出盗窃罪与抢夺罪都是具有久远历史的罪名,在通常情况下二者并不难区分,但是目前国内学界对公然以不致被害人伤亡的手段取财的行为定性看法不同。赞成定盗窃罪的观点认为“秘密窃取”不是盗窃罪的必然手段,提倡“公开盗窃”,并认为平和取财的手段不符合抢夺罪有关暴力的要求;赞成定抢夺罪的观点认为盗窃罪是以秘密窃取为必要手段的,平和取财手段也能成为抢夺罪的手段。本文以彭某乘人不备骑走他人摩托车案例为切入点,在比较分析国内外相关刑法理论基础上,深入系统分析公然以平和手段取财的行为的性质。本文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基本案情,分别说明对本案彭某乘人不备骑走他人摩托车的行为定性的分歧观点。首先,介绍彭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观点和根据,其次,介绍彭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的观点和根据;再次,介绍该案不管定盗窃罪还是抢夺罪都符合法理的观点和具体理由。第二部分,在明确行为须予明确定性的立论基础上,针对前两个争议焦点进行具体分析。首先,展开分析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刑法涵义,为讨论本案行为性质奠定规范基础;其次,一方面,结合本案行为人的行为,阐释“秘密窃取”概念的特殊内涵,即行为人自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秘密的,且这种秘密相对被害人而言。一方面,结合本案行为人的行为,阐释“公然夺取”的涵义,所谓公然夺取是指采取不顾被害人能当即发现的手段,夺取财物。再次,根据盗窃罪与抢夺罪的故意内容将二者区分开来,盗窃行为人的心态是希望避免被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发现,抢夺行为人在获取财物时不在乎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是否发觉。彭某取财时不顾被害人能当即发觉,公然夺取财产数额较大,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第叁部分,进一步具体分析彭某取财手段。针对彭某拆摩托车零件、谎称是治安员要潘某交出身上的物品及从潘某身上搜出手机、骑走摩托车等行为,展开最终得出案件性质的分析过程。第四部分,归纳本案的结论。由于彭某的敲诈勒索行为与抢夺行为是基于一个犯罪目的(非法占有潘某的摩托车与手机),数个行为侵害的是同一个法益(潘某对摩托车和手机的所有权)且侵害程度相当,不宜按数罪处理,根据吸收犯的有关原理,应对彭某以抢夺罪向法院起诉,认定数额为1765元(包括摩托车与手机)。(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1-08-29)

梁平[3](2008)在《运货途中乘人不备拉走财物如何定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李某在商场买了一冰箱(价值7500元),因家中距商场较远,便叫来蹬叁轮车的赵某帮助将冰箱运回家中,谈好运费为50元。赵某在前面蹬叁轮车,李某在后面骑自行车紧跟。途中,李某碰到熟人王某,便停车与王某打招呼。赵某见李某不注意,便产生非法占有李某冰箱的目(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08-11-02)

段晋鹏[4](2005)在《乘人不备闯入车内 匕首相逼再施抢劫》一文中研究指出2005年1月22日,备受关注的晋城系列持刀抢劫高档轿车司机案件成功告破,5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网。2004年12月17日至2005年1月5日,晋城市区接连发生多起持刀抢劫高档轿车司机案件,影响十分恶劣。案发后,晋城城区公安分局立即成立了以刑侦大队为骨干、8所刑事侦查队为补充的专案组,侦查工作迅速展开。1月6日,专案组民警根据调查,发现泽州县叁河镇窑河村人成东东有重大嫌疑,遂对成展开全面调查和追捕。1月21(本文来源于《政府法制》期刊2005年05期)

吴英林[5](2004)在《乘人不备抢手机 构成抢夺后悔迟》一文中研究指出祝小贝19岁。高考结束后闲得无聊在街头乱逛。好几年了,他一直羡慕班上有手机的同学。一款漂亮的手机握在手中,不时(本文来源于《初中生》期刊2004年Z4期)

彭绪昌[6](2003)在《乘人不备 夺取财物》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 2002年12月9日,李某雇用他人汽车一辆,由司机张某驾驶,为新县城关赵某向武汉市运输板栗等货物。12月10日早5时许,汽车行至红安县境内的红旗旅社门口,李借口要吃饭将随车押运的货主赵骗下车(本文来源于《山西经济日报》期刊2003/04/25)

[7](2002)在《以购物为名乘人不备公然夺取财物构成抢夺罪》一文中研究指出抢夺罪并不要求行为人必须从被害人的手中,或车中,或包中夺得财物,只要是乘人不备,当场公然夺取财物的,均可构成抢夺罪。以在商店购物为名,利用挑选商品的方便条件,乘营业员不备公然当场携商品逃跑的行为,属于公然夺取他人财物,应当以抢夺罪定罪处罚 公诉(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02-11-25)

乘人不备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盗窃罪与抢夺罪都是具有久远历史的罪名,在通常情况下二者并不难区分,但是目前国内学界对公然以不致被害人伤亡的手段取财的行为定性看法不同。赞成定盗窃罪的观点认为“秘密窃取”不是盗窃罪的必然手段,提倡“公开盗窃”,并认为平和取财的手段不符合抢夺罪有关暴力的要求;赞成定抢夺罪的观点认为盗窃罪是以秘密窃取为必要手段的,平和取财手段也能成为抢夺罪的手段。本文以彭某乘人不备骑走他人摩托车案例为切入点,在比较分析国内外相关刑法理论基础上,深入系统分析公然以平和手段取财的行为的性质。本文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基本案情,分别说明对本案彭某乘人不备骑走他人摩托车的行为定性的分歧观点。首先,介绍彭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观点和根据,其次,介绍彭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的观点和根据;再次,介绍该案不管定盗窃罪还是抢夺罪都符合法理的观点和具体理由。第二部分,在明确行为须予明确定性的立论基础上,针对前两个争议焦点进行具体分析。首先,展开分析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刑法涵义,为讨论本案行为性质奠定规范基础;其次,一方面,结合本案行为人的行为,阐释“秘密窃取”概念的特殊内涵,即行为人自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秘密的,且这种秘密相对被害人而言。一方面,结合本案行为人的行为,阐释“公然夺取”的涵义,所谓公然夺取是指采取不顾被害人能当即发现的手段,夺取财物。再次,根据盗窃罪与抢夺罪的故意内容将二者区分开来,盗窃行为人的心态是希望避免被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发现,抢夺行为人在获取财物时不在乎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是否发觉。彭某取财时不顾被害人能当即发觉,公然夺取财产数额较大,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第叁部分,进一步具体分析彭某取财手段。针对彭某拆摩托车零件、谎称是治安员要潘某交出身上的物品及从潘某身上搜出手机、骑走摩托车等行为,展开最终得出案件性质的分析过程。第四部分,归纳本案的结论。由于彭某的敲诈勒索行为与抢夺行为是基于一个犯罪目的(非法占有潘某的摩托车与手机),数个行为侵害的是同一个法益(潘某对摩托车和手机的所有权)且侵害程度相当,不宜按数罪处理,根据吸收犯的有关原理,应对彭某以抢夺罪向法院起诉,认定数额为1765元(包括摩托车与手机)。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乘人不备论文参考文献

[1].李勇军.乘人不备开走出租车,构成寻衅滋事还是强迫交易?[J].人民之友.2018

[2].王欢欢.乘人不备骑走他人摩托车的行为定性[D].西南政法大学.2011

[3].梁平.运货途中乘人不备拉走财物如何定性[N].检察日报.2008

[4].段晋鹏.乘人不备闯入车内匕首相逼再施抢劫[J].政府法制.2005

[5].吴英林.乘人不备抢手机构成抢夺后悔迟[J].初中生.2004

[6].彭绪昌.乘人不备夺取财物[N].山西经济日报.2003

[7]..以购物为名乘人不备公然夺取财物构成抢夺罪[N].人民法院报.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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