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承销或代理买卖非法证券罪(论文文献综述)
胡春健[1](2014)在《论金融消费者的刑事保护》文中研究指明进入21世纪,特别是2008年世界性的金融危机爆发后,全世界已经进入从投资服务法向消费服务法转变的时期。美国、欧盟、日本等金融业发达国家纷纷从金融危机中吸取教训,各自制定或完善了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或金融商品交易法、金融商品销售法等等,其宗旨都是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而刑事保护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其进行专门研究必不可少。在研究对金融消费者的刑事保护方面,必须紧密结合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各项规定,同时还必须考虑到金融消费者本身地位的特殊性。论文就是以金融消费者这一特殊而且热门的主体,从刑事角度探讨对其的保护。论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是关于金融消费者刑事保护的概论,第二章是关于金融消费者刑法保护的范围及分类,第三章是关于刑法分类罪名中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研究,第四章是关于金融消费者刑法保护的立法模式研究,第五章是关于金融消费者刑事保护的政策研究,第六章是完善金融消费者刑事保护的建议。第一章关于金融消费者刑事保护概论,共分为4节。第一节论述了金融消费者的定义。通过比较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金融消费者的定义,结合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笔者认为应将金融消费者界定为:金融消费者是接受金融服务业提供的金融商品或服务的人,但不包括专业投资机构和具备一定财力或专业能力从事需要市场准入门槛的金融商品交易的自然人或法人。在该节中,笔者还对金融消费者和刑事被害人、金融投资者等概念予以了辨析。第二节主要论述了关于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在金融消费者的诸多权益中,资产安全权、公平选择权、信息保护权是最核心的,应当成为保护的重点。第三节中探讨了金融消费者刑事保护的特点和价值。就特点而言,刑事保护具有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大多依附于行政规章、受政策市场因素调整较多和间接保护和直接保护相互交叉的特点。刑事保护的价值主要从刑事打击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着眼。一般预防包括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保护金融产业的发展和金融手段的创新,预防和减少侵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犯罪的发生。特殊预防包括减少和挽回金融消费者的财物损失,惩戒侵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人,减少和剥夺行为人再犯的能力。第二章是关于金融消费者刑法保护的范围及分类,共分为3节。第一节主要列明了金融消费者刑法保护的范围中主要存在狭义说和广义说的两种学说,论文采纳狭义说观点,以直接侵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犯罪作为论文研究的保护范围。第二节分析了日本关于金融消费者刑法保护的范围及分类,阐明了日本以刑法保护法律渊源的不同和犯罪手段的不同为标准界定金融消费者刑法保护的范围。第三节探讨了我国关于金融消费者刑法保护的范围,并与日本的保护范围作比较,最后按照我国金融消费者刑法保护的范围,结合论文中关于金融消费者的概念,确定了我国刑法典中关于侵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31个具体罪名,并根据侵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特征和对金融消费者侵犯权益的不同,将31个罪名分为以下4种类:(1)以诈骗罪为中心的相关犯罪;(2)以行政刑法所规定为中心的相关犯罪;(3)以信用卡犯罪为中心的相关犯罪;(4)与金融消费者保护相关的信息犯罪。上述保护范围和划分标准,是本文的一个重要创新点,论文的主要内容围绕上述4类犯罪展开研究。第三章是关于刑法分类罪名中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研究,共分为6节。本章是论文的重点,占据论文1/3的篇幅。章节的主要结构是第二章的4种分类罪名的分别论述。但考虑到涉众性的非法集资类案件和互联网金融中的消费者保护又较为重要,故专列2节予以论述。第一节是以诈骗罪为中心犯罪中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研究。通过与日本的比较,分析我国诈骗罪中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还分析了三角诈骗罪中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并提出在复合型诈骗罪中运用消费者反制思维认定金融诈骗犯罪,这是本文的又一个创新。该节最后,笔者分析了罪数形态下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二节是行政刑法规定犯罪中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研究。首先介绍了日本关于侵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政犯罪;其次,逐一分析了我国关于侵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相关行政犯罪中金融消费者保护,最后将中日两国的保护作了比较。第三节是关于信用卡犯罪中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研究。先后介绍和探讨了日本和我国关于涉金融消费者相关信用卡犯罪的刑事规制,并对我国刑法典中的相关罪名中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予以了探讨,并在最后将中日两国在这方面的规定予以了比较。第四节是关于与金融消费者保护相关的信息犯罪研究。论文先介绍了日本和美国关于与金融消费者保护相关信息犯罪。之后按照涉金融市场信息披露和侵犯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两方面的犯罪中逐一分析消费者保护,并在最后与日本和美国再进行比较研究。第五节是关于涉众型非法集资类犯罪中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研究,主要从集资类案件“被害人”的特殊性、被害人权利义务的告知程序、犯罪数额的证明标准,包括提出优势证据原则的运用以及在审查案件时中应注意的问题和特殊情况下的财产保护制度等几方面进行了探讨。第六节是关于互联网金融中的消费者保护研究。首先介绍了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和特征及其发展和变化,其次阐述了互联网金融给传统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带来的冲击,之后分析了互联网金融中的风险,最后得出必须加快监管步伐、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权益的结论。本节中还兼论述了由“比特币”引发的新金融方式监管。第四章是关于金融消费者刑事保护的立法模式研究,共分为4节。第一节是关于立法模式概论和种类以及影响刑事保护立法模式的因素。第二节是关于立法模式的评价,分别对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的优势和缺陷予以评价,并论证了刑法修正案属于刑法典一部分的定位。第三节是关于金融消费者刑事保护的立法模式比较。从两大法系分别选择了研究了德国、法国、日本、美国、英国、加拿大等一些金融发达国家的立法模式。第四节是关于我国金融消费者刑事保护的立法模式。在逐一分析我国立法模式的不同观点后,笔者认为我国关于金融消费者刑法保护的立法模式只有刑法典;另外还分析了我国刑法典和金融法律法规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的不足。第五章主要探讨了金融消费者刑事保护的政策研究,共分为4节。第一节论述了金融消费者刑事保护政策的基石,首先从广义和狭义的不同形势政策概念出发,确定金融消费者刑事保护的政策取决于对金融消费者刑事保护观念的立场,并提出了金融消费者刑事保护中的三大理念,即弱者理论、复杂理论和金融稳定理论。第二节是关于金融消费者刑事保护的政策比较,分别从日本、英国和我国台湾地区进行了比较研究。第三节是关于我国目前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政策的现状,分别从“冷静期制度”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建、理论界关于金融消费者专门立法的积极行动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框架的初步确立予以了展开研究。第四节是关于检察机关在金融消费者刑事保护政策中的职能延伸。分别从检察机关保护金融消费者理念的进一步转变、金融案件专业化办案体系的构建、检察机关参与涉金融案件公益诉讼的探索以及利用检察建议促进金融监管的探索。在保护金融消费者理念中,还提出检察机关应关注金融案件特点、积极介入案件,充分理解立法原意、做好法律适用工作以及进一步重视恢复性司法理念(主要是刑事和解)在审查起诉环节中的运用。第六章是关于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刑事保护的建议,主要分为3节。第一节是关于刑事保护立法的总则性完善,包括从刑事立法模式、刑罚、出入罪和倾斜性保护措施与刑事法适用平等性之间的协调等4方面提出了完善建议。立法模式完善强调要充分发挥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特点,构建更加完善的立法体系。在刑罚完善方面,分别从罚金刑、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和资格刑适用的完善分别予以了研究。在资格刑完善方面,主要是强调应确立单位资格刑的适用。第二节是关于金融消费者刑事立法的分则性完善,包括严密信用卡犯罪法网、严厉打击恶劣经商行为、整治违法讨债行为、增加伪造私人文书和印章的罪名,以及加强对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建议。第三节是关于金融消费者刑事保护诉讼程序的完善,主要从赋予金融消费者刑事自诉权利、加强行政监管部门移送案件的监督和构建涉金融犯罪中的单位缺席审判程序进行了探讨。
陈超然[2](2013)在《非法经营罪适用范围的扩张及其限制研究》文中认为非法经营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但是短短十余年间,国家立法不断扩展非法经营罪的内涵,司法解释无节制地扩大非法经营罪的适用范围,司法实践则进一步加重了非法经营罪扩张的趋势。非法经营罪适用范围的不断扩张引发了学界对此的关注与争论。本文结合司法实践,分析非法经营罪扩张的现状、原因、后果,研究如何对其进行合理限制,冀希望为司法实践提供一个相对合理的释法标准。本文共计20万字,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六章。引言阐述了本文的研究意义和研究方法,并对论文核心词“扩张”进行界定,“扩张”是指对原有条文字面含义之外的内容的扩充,非法经营适用范围的扩张,包括刑事立法的扩张和刑事司法的扩张。第一章对非法经营罪的扩张历程进行分析。第一节介绍了非法经营罪的立法沿革和创制原因,指出设立非法经营罪的初衷是为了解决投机倒把罪内容宽泛、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问题。第二节和第三节分别分析了非法经营罪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上的扩张。经过立法、司法不断的扩张之后,非法经营罪适用范围表现出明显的扩张趋势,已经成为经济犯罪定罪的“万能”条款。第二章在对非法经营罪扩张的原因和利弊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对非法经营罪的扩张需要受到合理限制的观点。刑事立法的本意,以及立法用语模糊性,决定了非法经营罪具有必然的扩张性,必要的扩张虽为社会发展所必需,但是立足于刑法人权保障机能和市场经济自由竞争属性的要求,这种扩张必须受到应有的限制,必须确定其扩张适用的标准,以确定其最大的边界。第三章提出限制非法经营罪扩张适用的基本标准在于界定非法经营罪的本质。通过对非法经营罪本质的学说的比较,作者认为将市场秩序作为非法经营罪本质,对解释非法经营罪不具有指导作用,并导致非法经营罪的口袋化;非法经营罪的本质应当是市场准入秩序,即政府对市场主体进入特定市场领域的规制形成的秩序。市场准入秩序在市场秩序中应当处于补充地位,因此,以市场准入秩序为法益的非法经营罪在整个经济犯罪也应当处于次要地位,不应成为经济犯罪的兜底罪名。非法经营罪在近期有存在的必要,不宜一废了之,而应当通过刑法解释方法对其构成要件明确化,达到限制非法经营罪适用范围扩张的目标。随后的三章以非法经营罪本质为标准分别从不同方面对非法经营罪的扩张进行限制。第四章是从非法经营罪的前提条件——违反国家规定角度入手,第一节分析如何正确界定“国家规定”的外延。司法机关从“国家规定”的批准、授权、不抵触等方面扩张“国家规定”的适用范围,这种扩张不仅违反了立法法等规定,而且也不利于刑法的准确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合理界限应当以制定主体为标准。第二节明确“违反国家规定”的内涵。作者立足于违法统一性与违法相对性的理论争议,从行政犯的双重违法性、行政法规中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行政法规的修改等方面分析如何准确适用“国家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于非法经营罪来说,绝不是一个形同虚设的规定,它可以通过让司法机关证明行为对“国家规定”的违反性,达到限制非法经营罪肆意扩张的目的。第五章从非法经营罪的基本条件——非法经营行为入手。“经营”这一概念在私法和公法上具有不同意义。根据非法经营罪的罪状设置,非法经营行为并非包括所有的违反法律的经营行为,而是针对违反市场准入秩序,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的行为。在具体非法经营行为和非法经营罪的竞合问题上,都必须围绕非法经营行为的特定性来认定。第六章从非法经营罪的程度条件——“情节严重”入手。认定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需要进行两个层面的思考,一方面是非法经营行为对法益侵害的程度的评价,另一方面是对非法经营行为应受刑罚惩罚性的评价,后者更为重要。我们应当从刑法的最后手段性考量“情节严重”,针对不同性质的行政许可,“情节严重”的标准也有所不同。
李晓强[3](2012)在《集资型犯罪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集资犯罪”或“集资型犯罪”是学界和司法实务界比较关注的犯罪类型。目前,对于集资型犯罪这样一种危害性大、影响面广、关注度高的金融犯罪形式,学界还缺乏对此类犯罪的总体把握,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研究框架,已有的研究也没有将其作为中心问题进行探讨,体系性不强。因此,对集资型犯罪开展研究,既可以从总体上把握此类犯罪的总体规律,同时又可以在具体操作方面提出问题、总结经验,尽可能解决在应对和处置此类犯罪案件过程中存在的困惑和争议。正是基于上述考虑,笔者在本论文中首先从集资型犯罪的原理入手,在分析集资型犯罪的概念、范围和犯罪本质的基础上,研究分析集资型犯罪的犯罪构成;接下来就集资型犯罪在司法适用方面存在的疑点和难点问题提出个人见解;最后在总结集资型犯罪立法概况的基础上,明确此类犯罪的立法方向,并提出完善立法的具体意见和建议。总体思路是,既从理论上对集资型犯罪进行基本的分析概括,同时也关注此类案件在立法和司法两方面的具体操作,力争实现理论和实践的有机结合。本论文分导论和正文两部分。在导论中,依次介绍了论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相关研究文献综述、论文采用的主要研究方法和论文的主要创新等四项内容。正文部分共分四章。第一章为“集资型犯罪的一般原理”,包括三个部分:非法集资及其特征;集资型犯罪的概念和特征;集资型犯罪的犯罪本质。在本章中,笔者从基本概念入手,首先分析什么是“集资”和“非法集资”,并从三个方面对非法集资的特征进行概括和总结,在此基础上,未集资型犯罪下一明确定义并阐述其特征。最后,从金融监管、非法集资的负面效应和侵犯法益三个角度论述了集资型犯罪的犯罪本质。第二章为“集资型犯罪的犯罪构成”,包括四个部分,分别是集资型犯罪的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本章主要以传统理论中的“四要件”说为理论框架,对集资型犯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详尽分析,厘清了其中存在的种种争议,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第三章为“集资型犯罪的司法认定”,包括四个部分:集资型犯罪的罪与非罪、集资型犯罪的罪间界限、集资型犯罪的犯罪数额和集资型犯罪的犯罪形态。本章侧重于对集资型犯罪的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问题展开研究,特别是围绕容易出现争议和问题的部分,重点展开论述。第四章为“集资型犯罪的立法完善”,包括三个部分:集资型犯罪的立法概况;集资型犯罪的立法方向;集资型犯罪的立法完善。本章中,首先选取德、日、美、英、台湾四个国家和地区作为代表,分别介绍了有关集资型犯罪的立法情况并进行述评;之后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集资型犯罪立法情况进行了总结评述。接下来结合“孙大午案”和“吴英案”对我国集资型犯罪的立法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提出了完善集资型犯罪立法的思路和方向。最后,针对修改和完善我国集资型犯罪立法问题,提出了个人意见和建议。
杨柏国[4](2011)在《中国私募证券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认为本文是国内首次从制度背景、发行、转售、法律责任等方面对中国私募证券法律规制进行的系统性研究。私募证券在中国是一个发端于市场需求与自发创新,近几年取得快速发展,并逐渐走进监管部门视野的新事物。在中国,由于金融压抑与管制普遍存在,过去十余年里私募证券一直游走于事实与规范之间。同时由于中国现行法律对“证券”的列举范围较为狭窄,对私募发行的构成要件缺乏具体规定,以致于直至今日,私募证券也依然笼罩在非法集资的阴影之下。尽管目前在立法、监管、司法方面严重滞后,但中国私募证券市场在事实层面上早已风生水起,本文将其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上世纪80年代开始的企业内部集资,以及90年代的“定向募集/发行”;第二阶段是2000年后兴起的主要集中于金融行业内的“准证券非公开发行”,如商业银行理财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保险公司次级债定向发行等;第三阶段是近几年大行其道的私募基金,包括私募证券基金与私募股权基金两大类,其中又尤以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引人注目。中国私募证券三种形式,私募股票、私募债券和私募基金均在各自领域内较快发展。需要说明的一点是,目前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在中国主要受《信托法》等法规调整,本文之所以把包括其在内的多种形式私募基金纳入研究范围,一方面是由于本文认为中国亟需对“证券”做适度的扩张性解释,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正在修订中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已经拟对“证券”作适度扩张性解释,并拟把私募基金纳入调整范围。也正是基于此,在中国私募股票、私募债券规定非常疏漏的情况下,《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此次修订为中国私募证券立法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研究样本和观察视角。回溯近十年来的证券、金融立法可以发现,中国已经或正在通过立法修规的方式小心翼翼地对私募证券作出肯定的回应。譬如,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法》第十条规定正式承认了证券“非公开发行”1。此后,“一行三会”等监管部门也在各自分管领域内发布了多个零星涉及私募证券的相关规章,如《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商业银行次级债务发行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而最新的消息是,争论数年的私募基金规制问题正式列入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日程。在中国,快速发展的私募证券市场吸引着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和各路资金参与其中,与之相伴的是,一些问题也开始日益暴露,譬如投资者保护的问题,对证券市场潜在的系统风险问题,等等。而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这些问题的严重性对中国立法者和监管者来说并非杞人忧天。从国际上看,肇始于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的全球金融危机,促使美国和欧盟等国家(地区)对以对冲基金为代表的私募证券的法律规制进行了激烈而充分的反思,并对有关法规进行了修改,监管部门也对华尔街上对冲基金涉及内幕交易等违规行为的调查越发严格。快速发展的市场和日益暴露的潜在风险,昭示着中国私募证券立法、监管等必须加快步伐。同时,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法律作为一项制度安排,必需要回应来自社会和市场的需求。私募证券的经济本质可以视为一种融资安排,相对于公募发行融资或银行信贷融资,其融资成本更低、程序简洁灵活,特别是对广大中小企业来说,其存在具有客观必然性。从国际经验看,私募证券作为一种融资途径在一国(地区)产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从宏观的层面来讲,中小企业的发展更事关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总体的福利水平。从中外证券法演变历史来看,融资需求、市场效率和投资者保护之间的均衡考量是一条主要脉络。而随着现代证券市场的发展,对投资者的保护更是成为全球证券法律制度的首要目标。为此,在兼顾其他目标并侧重于保护私募证券投资者的规制目标下,本文试图从法律规制的角度对如下问题作出系统性地解答,并为中国私募证券未来立法、监管、司法提出建议。何为私募证券?私募证券存在的经济、社会背景是什么?中国私募证券法律制度供给与私募证券市场需求之间存在何种缺口?目前中国私募证券法律制度存在哪些不足和亟待弥补的缝隙?中国未来私募证券法律制度需要从哪些方面进行完善?从国际上看,美国在私募证券法律制度设计上为其他国家(地区)提供了非常有价值的启示。从1933年《证券法》第4(2)条,到1982年D条例,再到Rule 144、Rule 144A,美国在私募证券发行、转售等方面的立法、司法、制度演进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教训。此后,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的私募证券法律制度几乎是整体移植了美国的做法。这些域外经验对中国来说具有直接的借鉴意义。鉴于美国是全球私募证券法律制度最为完善的国家,而中国现行私募证券法律制度非常粗疏,加之本文立足于为中国未来私募证券规制建言献策,为此,笔者在研究中以美国为样本进行了系统的比较研究,以期为中国私募证券未来法律规制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供借鉴。在写作结构安排上,除“导言”、“结语”外,正文部分共五章,分别是:第一章、中国私募证券制度背景解读;第二章、私募证券发行法律制度构造;第三章、私募证券转售:限制与流通之平衡;第四章、私募证券法律责任:救济与惩戒;第五章、私募证券立法:以《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为样本。之所以采用这一看似有点“教材化”的结构安排,乃因为中国私募证券法律规制在发行、转售、法律责任方面均存在不少疑难问题和大量的立法空白。更为重要的是,私募证券发行、转售、法律责任之间密切相关,且均是私募证券法律规制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譬如,私募证券转售制度、法律责任设置深深受制于私募发行制度。此外,本文在写作中始终以问题为导向,力求揭示各环节制度设计背后的法律逻辑和经济原理。而第五章则试图把前四章侧重理论化的研究结论具体运用于当下中国私募证券法律规制中的热点问题——《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在中国缺乏私募证券系统立法实践的情况下,《证券投资基金法》此次修订为本文提供了一个有效的研究样本。简要来说,正文五章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中国私募证券制度背景解读。本章首先试图从理论层面上对“证券”、“私募”进行界定,这属于“应然的”范畴。本文认为,私募与公募的核心区别在于投资者是否具有“自我保护能力从而无需证券发行审核程序提供的保护”。其次,梳理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证券、私募的规定,并通过和“应然”范畴的对比分析发现,中国《证券法》及相关法规对“证券”种类的列举偏窄,“兜底性”条款在实践中形同虚设,需要作适度的扩张性解释,至少应把私募基金纳入其中,对“私募”的规定已现雏形,但缺漏明显。然而,立法上的疏漏无碍于市场创新的步伐。中国私募证券市场在过去五年里“野蛮生长”,发展迅速。私募股票、私募基金、私募债券根据相关部委规章的规定,稳步前进。中国私募证券市场的诞生具有深刻的制度背景:普遍存在的融资需求、金融压抑下的融资困难,合格投资者群体的涌现,这些因素在追逐利益的金融创新的推动下走到了一起。对比私募证券市场现状和现行法规的规定,可以清晰地看到:中国私募证券市场在事实与立法之间存在着巨大的缝隙,简言之即“市场先行,法规滞后”,亟待弥合。鉴于中国私募证券市场在规模上的迅速增长、立法上的模糊与缺漏、监管上的缺位与越位,加强私募证券法律规制日益迫切。第二章:私募证券发行法律制度构造。证券私募发行是私募证券法律规制的起点。在第一章对“证券”、“私募发行”予以界定的基础上,本章聚焦于对私募发行制度各环节与要素进行解构,并以美国等域外经验为借鉴,对完善中国的证券私募发行制度提出可行性建议。从理论上讲,可以享受发行审核豁免的证券私募发行在制度上主要包括如下要素:(1)符合什么条件的实体可以进行私募发行,即发行人的适格性问题;(2)私募发行可以向什么样的投资者推广销售,即合格投资者制度,这是私募发行制度的核心所在,这一问题在中国即是解答《证券法》中“特定对象”的界定问题;(3)监管部门对私募发行采用何种审核制度;(4)私募发行中的信息披露机制;(5)发行人可以采用何种方式向潜在投资者发出要约、销售证券,其中界定“非公开方式”成为焦点所在。鉴于私募发行只能向具有“自我保护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发行,本文建议,中国证券私募发行中的合格投资者制度建设可以采取“先严后松”的策略,商业银行、社保基金等金融机构认定为当然的合格投资者,其他机构投资者从“成熟度”、“财富”两个方面来界定,合格自然人投资者则从“成熟度”、“财富”、“关系”三个方面来界定;在审核制度上,本文认为中国私募证券发行不应简单地移植美国的注册豁免,建议采用事后备案制,从而利于监管部门的信息收集同时不影响融资效率;在信息披露机制方面,本文建议,针对不同的私募证券投资者而规定不同的信息披露机制,但需要统一规定应予以披露的基础性信息,允许并鼓励私募发行人向投资者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在“非公开方式”方面,本文认为一方面要废除现行相关规章中明显与这一要求相冲突的条款,同时对利用互联网推广、销售私募证券规定严格的“投资者事先调查认定、网站进入密码保护”等程序。第三章、私募证券转售:限制与流通之平衡。转售即私募证券发行后的再次转让,不仅是私募证券投资者的必然诉求,也是私募证券作为金融投资产品具有流通属性的体现。从理论上来分析,私募证券转售有两条途径可以选择:一是履行监管部门规定的审核程序后转售;二是寻求审批豁免予以转售(在美国即注册豁免)。出于成本—收益的比较,私募证券持有人无疑会选择寻求豁免的方式进行转售,这也是私募证券作为一种替代融资方式的本意所在。而如欲在转售时享受审批豁免,私募证券持有人必需要证明其不是证券“承销商”,而是私募证券“投资者”,因为如果被认定为是“承销商”,则其转售无疑会架空私募证券发行环节的制度设计。美国在这方面提供了两个广为借鉴的法规,分别是Rule 144和Rule 144A。美国私募证券转售制度的基本理念是:发行人之关系人转售私募证券的要求比非关系人更为严格、转售限制随着时间推移而逐渐放宽、对QIB(合格机构投资者)给予更多的信任并因此放宽转售限制等。其中,“持有期限”是私募证券转售制度的核心所在。就中国而言,在私募证券转售立法方面还非常粗疏,譬如,何种条件下可以转售、可以向什么样的投资者转售、转售时的信息披露与数量限制、在何种市场转售等问题均需要进一步明确。文本建议,把私募证券转售分为:一般性转售、合格投资者之间的转售、私募证券权属被动性变更三种类型,并加以区别对待,分别作出规定。其中,一般性转售享受审批豁免的条件主要包括,符合一定的持有期间、适当的信息披露和一定的转售数量限制。除加强私募证券转售立法外,中国也需要加强私募证券转售市场的建设,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为私募证券发行、转售留出一席之地。本文建议,把私募证券发行、转售主要纳入拟扩容的“三板市场”之中。第四章、私募证券法律责任:救济与惩戒。缺乏法律责任的私募证券法律规制在实践中只会沦为一句空话。构建科学、严谨的法律责任体系,不仅是私募证券立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更是私募证券投资者权益的有力保障。从理论上来说,私募证券法律责任无疑由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大类组成,且功能各异。本文认为,相较于公募证券,私募证券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是非法发行、非法转售、虚假陈述,而公募证券的违法违规行除此以外,还包括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在民事责任方面,由于私募证券投资者是具有自我保护能力的特定投资者,其在发行、转售等环节,具有与私募证券发行人、中介机构趋于平等的谈判能力,因而《合同法》具有更大的适用空间;在行政责任方面,由于私募证券受到的监管比公募证券相对较少,因此其行政责任比公募证券涉及的范围相对较小;在刑事责任方面,对私募证券来说,极具现实意义的问题是厘清与非法集资的界限。在梳理中国现行证券法律责任规定的基础上,本文认为,私募证券法律责任在理念上需要“民(事)行(政)并重”;在民事责任方面,需要把私募证券纳入《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反证券欺诈规定的适用范围;在行政责任方面,建议设置“主动改正”下的行政责任安全港规则,同时把私募证券相关主体纳入《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等行政法规之调整范围;而在刑事责任方面,建议监管部门告别采用间接融资的思路来规制属于直接融资范畴的私募证券行为,建议把现行非法集资中的不少情形纳入证券法规调整范围。第五章、私募证券立法:以《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为样本。理论上来讲,私募证券法律规制主要包括立法、监管和司法三种表现形式,其中立法是监管和司法的基础与前提。但是,由于中国私募证券立法非常粗疏,加之中国现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使得私募证券在监管体制、原则、目标上尚待进一步厘清,同时私募股票、私募债券、私募基金现行监管体制等方面也差异明显。此外,中国公开的私募证券司法案例极为缺乏,一些实质上的私募证券案例也往往以《公司法》、《合同法》乃至《刑法》等作为判案依据。幸运的是,2011年年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推动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拟把私募基金纳入调整范围,为本文提供了一个有效的研究样本。为此,本章尝试把前四章研究结论具体运用于此次《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首先,建议中国私募证券法律规制应确立适度规制原则和统一规制模式;其次,本章对中国私募基金中目前受关注最多也是争议最多的“阳关私募”法律规制进行了细致地分析,指出其存在投资者界定不统一、销售推广方式混乱、投资顾问资质界定不明等六大现实困境,监管思路上表现出“半私募半公募”的双重属性;最后,对私募基金“入法”的适度监管边界这一核心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本文对此次修法提出了九点建议,包括:设立私募基金投资者保护基金,在中国证监会下新设“非公开发行部”统一负责私募基金乃至私募证券的监管,防止备案制变相成为审批制,而针对《<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同时从事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等动议,本文认为这一“混业”动议需要非常慎重,因为其中存在利益输送、违规交易的潜在隐患,等等。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以回应和关注中国私募证券法律规制中的本土问题作为研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但鉴于中国目前关于私募证券的立法、监管、市场实践等尚处于起步阶段,所以本文以境外成熟经验,特别是具有代表性和广泛影响力的美国作为借鉴样本和参照体系,进行了相对系统地比较研究,以期从中得出可为中国借鉴的经验。管窥美国私募证券法律制度演变可见,强调各目标之间的均衡和协调是其主要经验之一,具体包括:融资便利和投资者保护、业界需求与政府监管、效率与公平,等等。但同时也要看到,美国私募证券法律制度的完善并非一日之功,在其近80年的演进历程中,不仅充满了激烈的争论,而且也曾有过失败的立法甚至短暂的倒退。在本文写作过程中,笔者深感私募证券法律规制的复杂性远超预期。为此,笔者坚持客观看待私募证券法律规制中的共性与差异性。从理论和实践来看,中国私募证券包括私募股票、私募债券和私募基金三大类。三者在法律规制方面,既存在共性,特别是在私募发行环节,但同时三者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譬如,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门槛可以比私募股票的更高,在转售环节、法律责任设置方面也有所不同。这并不难理解,恰如在公募证券中主板市场、中小板市场、创业板市场在发行条件、上市门槛、信息披露等方面也有所差异一样。但为确保研究的聚焦性和关联性,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始终以私募证券法律规制的共性问题为主,同时适当兼顾差异性。就研究方法而言,本文在写作中主要运用了规范分析方法、经济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等。相较于此前的研究,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在整体研究思路上,从法律规制的角度,比较系统地对中国私募证券的现状、制度背景、发行与转售的制度构建、法律责任等问题进行了细致地研究;二是对以美国为代表的境外私募证券法律制度最近几年来的演变进行了细致的梳理与总结,其中包括SEC 2007年对D条例的修改建议报告,次贷危机以后美国学界和监管部门对私募证券的反思及新立法举措等,并从中归纳出可为中国借鉴的经验教训;三是在私募证券发行环节,对中国私募证券投资者类型进行了比较深入细致的探讨,提出了具有一定可行性的建议,并对在私募发行中如何利用互联网提出了建议;四是在把私募证券转售细分为一般性转售、合格机构投资者之间的转售等三种类型,分别构建转售制度的同时,建议把中国私募证券发行、转售主要纳入拟扩容的“三板市场”;五是对私募证券与公募证券在法律责任方面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对比分析,聚焦差异性,同时不漠视共同性;六是对当下正在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如何把私募基金纳入调整范围从实践与理论两个层面提出了多条建议。就中国而言,私募证券无疑有理由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无论立法部门、监管部门等对私募证券近期、中期乃至远期如何规划,私募证券的法律规制一定需要立足于中国资本市场、证券法律制度和社会整体之实情。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鉴于中国证券市场“新兴加转型”的特点,私募证券法律规制除了兼顾市场风险防范等目标外,需把投资者保护作为重中之重。最后必须坦诚的是,尽管耗时近一年半认真查阅、学习、研读私募证券法律规制各种资料,写作过程中也不断查阅、补充新资料并请教相关专家学者,但囿于个人能力水平有限,本文依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譬如,对中国私募证券现状的研究缺乏权威统计数据支撑,因而缺乏量化分析的说服力;私募证券法律责任部分的研究尚显凌乱,亦不够深入;私募证券案例研究尚属空白;缺乏对美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地区)私募证券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等等。总之,私募证券法律规制在中国是个比较宏大和新颖的法学课题,具有很强的理论性和实践性,而其中私募股票、私募债券、私募基金在法律规制上既有共性,亦有不同,均值得分别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意在为此项法学课题研究添砖加瓦,而上述不足亦将是本人今后继续学习和努力的方向。
彭夯[5](2011)在《私募基金监管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私募投资基金当前已经成为全球金融市场上一个重要投资来源,我国的私募投资基金近年来也发展迅速,规模达数万亿人民币,成为我国资本市场上一种重要的投融资方式。我国关于私募基金的立法尚处于起步阶段,规范层面不高、内容不完善,已经严重地影响了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这次金融海啸之后,各国政府都开始重视私募基金的监管问题,我国也不例外。然而,对于私募基金监管所涉及到一些基础性法律问题,例如监管立法的价值取向、监管模式的选择、私募基金法律关系结构、法律责任制度,等等,虽然理论界已有不少探讨和论述,但还缺乏比较系统深入的研究与论证。本文正是以前述问题作为研究对象,借助历史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比较法学方法等研究方法,试图对前述问题做比较系统和深入的研究,希望能为加强和完善我国私募基金监管提供一点法律研究参考。本文研究和写作所遵循的思路是:从私募基金的演变历史与行业发展现状中去寻找和归纳其本质特点和内在规律,为构建合理的法律关系界定提供参考;从监管立法价值取向的确立、监管模式的选择,私募基金法律概念的界定、法律关系结构的选择到各种法律责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按照法律制度构建的逻辑体系逐步去研究相关法律问题,最终得到一些构建和完善我国私募基金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本文由导论和六章正文组成。第一章私募基金概述,主要介绍了有关私募基金概念的各种观点和学说、基金的发展历史与分类、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历程与现状、法律制度环境等内容,对私募基金进行了概念界定和归类。第二章私募基金监管立法价值取向研究,主要分析了私募基金监管立法的价值目标体系构成,并围绕着私募基金注册豁免标准的认定问题,着重介绍和分析了美国私募基金监管的有关法律制度、历史演变及其内在价值取向及变动的原因和规律。就我国私募基金监管的立法价值取向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并对郭雳先生《美国私募基金规范的发展及其启示》一文中的观点进行了探讨和商榷。第三章私募基金监管模式选择,首先介绍了美国、英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私募基金的监管制度模式,接着对比了当前国际上两种有代表性的监管模式:美国奉行的“规则监管模式”和英国近年来实行的“原则监管模式”,并结合美国的萨班斯法案和新近通过的"Dodd-Frank金融改革法案”进行了分析,然后就我国私募基金监管模式的选择和构建提出了自己的主张。第四章私募基金法律关系结构研究,主要介绍有关投资基金法律关系性质的各种理论观点、有关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结构的各种立法模式,并根据私募基金的自身特性和我国国情探讨我国私募基金法律关系结构的选择与构建问题。第五章私募基金法律责任制度研究,首先介绍了美国、英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投资基金的监管体系和具体责任制度,之后对比介绍了我国投资基金的监管体系和责任制度,最后就完善我国私募基金法律责任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第六章结论与建议,对本文通过研究得出的有关结论和建议进行了归纳和总结,对于构建我国私募基金法律责任制度提出了一些系统性建议。
邵晨尘[6](2010)在《非法证券、期货交易案件问题研究 ——以非法经营罪为视角》文中认为证券、期货交易是证券、期货市场运作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金融市场也进入高速发展阶段。随之而来的证券、期货的非法交易行为也越来越猖獗。出现了如非法承销未上市公司股票、地下金融期货交易等新的犯罪形态。刑法中有关证券、期货犯罪的规定比较简单,罪名相对较少,对于一些新型犯罪,归入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的规制。本文从典型案例出发,讨论了证券、期货的非法经营罪案件在办理过程中涉及的问题,并结合国内实践与国外立法提出了具有可行性的立法建议。本文除导言以外分为四个部分。首先,界定了本文研究的“涉证券、期货非法交易的非法经营罪”所规制的行为的范围,明确了证券、期货犯罪,证券、期货非法交易行为,以及证券、期货非法经营罪的概念和外延。其次,结合案例分析了如何对非法证券、期货交易行为定性,在认定犯罪过程中涉及到的共同犯罪、犯罪数额计算问题进行了分析。再次,在认定犯罪的基础上区分证券、期货非法经营罪和相关犯罪的区别,主要区分了证券、期货非法经营罪和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罪以及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区别。最后,本文从实证的角度对证券、期货非法经营罪提出了立法建议,建议建立相关的司法衔接制度、完善司法解释,以及在刑法中设立专门罪名。
林永鹏[7](2008)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若干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研究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专着、论文很多,对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研究己涉及到诸多的层面,达到了较高的学术水平,并积累了相当多的成果。然而,长期以来我们对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惩治现状了解甚少,对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法律适用研究也较为匮乏,致使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对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打击。本文的主要内容是:在专题调研的基础上,归纳出上海市近年来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发展态势,后从法律角度对当前上海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态势与司法机关办理金融犯罪案件中的一些突出疑难问题进行分析。作者认为,上海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发案率和金融市场的市场化、法治化程度成反比,本类案件呈现出势头猛、作案手段智能化、犯罪危害严重化等特点,其中尤以和证券市场相关的新形态犯罪更为突出。为有效对本类犯罪行为进行刑事规制,除了深入掌握本类犯罪的现有法律适用情况外,更应在学理上探索解决司法实践争议问题之途径。本论文就是在这一方面做些尝试,以期对上海市的相关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陈斐[8](2008)在《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证券经营是证券市场运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证券市场的回暖和投资者投资热情地回升,非法证券经营活动再次呈蔓延之势,严重损害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和投资者的利益。对证券经营环节的法律规范是证券立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证券市场完善的国家还是新兴证券市场国家对此都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境外证券市场鲜有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的发生,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多次发布通知公告惩治非法证券经营活动,但却屡禁不绝。本文在比较借鉴各国家和地区证券经营的市场环境、法律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非法证券经营的防范与惩治现状,对非法证券经营的防范与惩治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本文除导言外分为四部分。首先,界定了证券经营的“证券”概念、“合法”与“非法”的区分、及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的类型,并从比较法角度归纳了境外非法证券经营防范与惩治的依据。其次,从产生原因、特点及影响角度分析了我国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的现状,反映出我国证券市场的结构缺陷和特殊性,以及防范与惩治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的必要性和严峻性。再次,对我国防范惩治非法证券经营法律制度的现状进行评析,着重分析证券市场准入制度、从业人员管理、监管机构配合及法律责任追究上的不足。最后,本文从理论角度对非法证券经营活动防范与惩治的正当性和必要性进行了分析,提出完善惩治制度和健全证券市场结构、规范从业资格管理、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的建议。
朱砂[9](2008)在《证券犯罪立法评判》文中研究表明证券犯罪是指违反证券管理法律法规,严重破坏证券市场的运行秩序,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建立和运行时间还不长,但是发展较快,存在诸多不足,证券犯罪呈严重化趋势。加强对证券犯罪立法的研究,对其从理论上进行系统的论述,严密刑事法网,对于遏制证券犯罪,保障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评析国外、我国台湾地区以及我国证券犯罪的立法概况、立法模式,得出我国证券犯罪立法模式造成了四个缺陷:证券犯罪的归类模糊、证券法及相关规范与刑法之间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证券刑法适用困难和证券犯罪刑罚之缺陷。进而从比较法的角度,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技术,从应然和实然两个角度论证了我国证券犯罪立法模式的选择,并且在立法内容的完善上应增设非法融资融券罪和证券交易虚假陈述、信息误导罪。
高铭暄,王剑波[10](2008)在《我国证券犯罪立法的本土化与国际化思辨》文中研究表明我国证券犯罪立法采用了"以刑法典为主、附属刑法为辅"的模式,这一立法模式的选择主要是出于对本土化因素的考虑,它符合我国的刑事立法传统,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但是,承认我国证券犯罪立法的本土化特征,并不意味着对证券犯罪立法国际化趋势的否认。相反,在我国证券犯罪存在范围的划定上,我们应更多地考虑国际化因素,以实现与国际接轨和交流。总之,我国证券犯罪立法应实现本土化与国际化的协调统一。
二、论承销或代理买卖非法证券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承销或代理买卖非法证券罪(论文提纲范文)
(1)论金融消费者的刑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的创新和不足 |
第一章 金融消费者刑事保护概论 |
第一节 金融消费者的概念辨析 |
一、金融消费者的界定 |
二、金融消费者与刑事被害人的辨析 |
三、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的辨析 |
四、金融消费者保护与消费者金融保护的辨析 |
第二节 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
一、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关系的辩证分析 |
二、金融消费者所拥有的核心权益 |
三、金融消费者最关心的权益——资金安全 |
第三节 金融消费者刑事保护的特点和价值 |
一、金融消费者刑事保护的特点 |
二、金融消费者刑事保护的价值 |
第二章 金融消费者刑法保护的范围 |
第一节 金融消费者刑法保护范围的争议 |
一、狭义说与广义说的对立 |
二、对金融消费者刑法保护范围争议观点的评价 |
第二节 日本关于金融消费者刑法保护范围的分类 |
一、以法律渊源为标准的分类 |
二、以犯罪手段为标准的分类 |
第三节 我国关于金融消费者刑法保护的范围及犯罪分类 |
一、中日关于金融消费者刑法保护范围的比较 |
二、我国关于金融消费者刑事保护的罪名分类 |
第三章 分类罪名中金融消费者的刑法保护研究 |
第一节 以诈骗犯罪为中心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研究 |
一、中日关于以诈骗为中心的金融消费者犯罪比较 |
二、我国三角金融诈骗犯罪中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主张 |
三、复合型金融诈骗犯罪认定中消费者反制思维的运用 |
四、罪数认定形态下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
第二节 行政刑法规定犯罪中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研究 |
一、日本关于侵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政犯罪 |
二、我国关于侵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政犯罪 |
三、中日比较及借鉴 |
第三节 信用卡犯罪中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研究 |
一、日本关于涉金融消费者相关信用卡犯罪的刑法规制 |
二、我国关于涉金融消费者相关信用卡犯罪的刑法规制 |
三、中日比较及借鉴 |
第四节 与金融消费者保护相关的信息犯罪研究 |
一、日本与金融消费者保护相关信息犯罪的借鉴 |
二、美国与金融消费者保护相关信息的刑法规定借鉴 |
三、我国与金融消费者保护相关的信息犯罪研究 |
四、日本、美国与金融消费者保护相关信息犯罪对我国的借鉴 |
第五节 涉众型非法集资类犯罪中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研究 |
一、非法集资类案件“被害人”的特殊性 |
二、非法集资类案件中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程序 |
三、非法集资类案件中犯罪数额的证明标准——兼议优势证据原则的运用 |
四、在审查非法集资类犯罪中应注意的问题 |
五、特殊情况下的财产保护制度 |
第六节 互联网金融中的消费者刑事保护研究 |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和特征 |
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金融业的变化 |
三、互联网金融给传统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带来的冲击 |
四、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和监管——兼议比特币引发的新金融方式监管 |
第四章 金融消费者刑事保护的立法模式研究 |
第一节 金融消费者刑事保护立法模式概论 |
一、立法模式的概念 |
二、立法模式的种类 |
三、影响金融消费者刑事保护立法模式的因素 |
第二节 涉金融消费者刑事保护立法模式的评价 |
一、刑法典的优势及缺陷 |
二、单行刑法的优势及缺陷 |
三、附属刑法的优势及缺陷 |
四、关于刑法修正案的定位争论 |
第三节 金融消费者刑事保护的立法模式比较 |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金融消费者刑事保护立法模式 |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金融消费者刑事保护立法模式 |
第四节 我国金融消费者刑事保护立法模式的评价 |
一、关于我国立法模式的争议 |
二、我国刑法典中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相关立法考察 |
三、我国金融法律法规中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相关刑事立法的规制考察 |
第五章 金融消费者刑事保护的政策研究 |
第一节 金融消费者刑事保护政策的基石 |
一、刑事保护政策的概念辨析 |
二、金融消费者刑事保护政策的理念 |
第二节 关于金融消费者刑事保护的政策比较 |
一、日本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政策 |
二、英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政策 |
三、我国台湾地区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政策 |
第三节 我国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政策的现状 |
一、“冷静期制度”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建 |
二、理论界关于金融消费者专门立法的积极行动 |
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框架的确立 |
第四节 检察机关在金融消费者刑事保护政策中的职能延伸 |
一、检察机关保护金融消费者理念的进一步转变 |
二、上海检察机关金融案件专业化办案体系的构建 |
三、检察机关参与涉金融案件公益诉讼的探索 |
四、检察机关关于涉金融案件附条件不起诉的探索 |
五、利用检察建议促进金融监管的探索 |
第六章 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刑事保护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金融消费者刑事保护立法的总则性完善 |
一、刑事立法模式的完善 |
二、刑事立法中的刑罚完善 |
三、刑事立法中的出入罪完善 |
四、刑事立法中倾斜性保护措施与刑事法适用平等性之间的协调 |
第二节 金融消费者刑事立法的分则性完善 |
一、严密信用卡犯罪法网 |
二、严厉打击恶劣经商行为 |
三、整治违法讨债行为 |
四、伪造私人文书和印章的行为应界定为犯罪 |
五、加强对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 |
第三节 金融消费者刑事保护诉讼程序的完善 |
一、赋予金融消费者刑事自诉权利 |
二、加强证监会移送案件的监督 |
三、构建涉金融犯罪中的单位缺席审判程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后记 |
(2)非法经营罪适用范围的扩张及其限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非法经营罪的扩张历程分析 |
第一节 非法经营罪的立法沿革及创制原因 |
一、 立法上投机倒把罪罪名的取消及内容分解 |
二、 非法经营罪的设置 |
第二节 非法经营罪刑事立法内容的扩张 |
一、 非法经营罪刑事立法上的第一次扩张 |
二、 非法经营罪刑事立法上的第二次扩张 |
三、 非法经营罪刑事立法上的第三次扩张 |
四、 非法经营罪刑事立法扩张的特点 |
第三节 非法经营罪在刑事司法上的扩张 |
一、 非法经营罪在司法解释中的扩张 |
二、 非法经营罪在司法实践中的扩张 |
三、 非法经营罪在司法中扩张的特点 |
第二章 非法经营罪扩张的原因与后果 |
第一节 关于非法经营罪扩张的学术争论 |
一、 “肯定说”与“否定说” |
二、 “扩张说”与“限制说”、“修改说” |
第二节 非法经营罪扩张的原因分析 |
一、 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扩张非法经营罪的理由归纳 |
二、 学界对非法经营罪扩张原因的论证 |
三、 非法经营罪扩张原因的综合分析 |
第三节 非法经营罪扩张的后果分析 |
一、 非法经营罪扩张之益处 |
二、 非法经营罪扩张之弊端 |
三、 非法经常罪扩张的利弊权衡及取舍 |
第三章 限制非法经营罪扩张适用的基本标准 |
第一节 学界对非法经营罪本质的探讨 |
一、 市场秩序说 |
二、 市场经营和管理秩序说 |
三、 市场准入秩序说 |
第二节 非法经营罪本质的界定 |
一、 市场秩序属于刑法保护的法益 |
二、 市场秩序不应当是非法经营罪侵犯的法益 |
三、 市场准入秩序是非法经营罪侵犯的法益 |
第三节 非法经营罪本质的进一步解读 |
一、 市场准入秩序的内涵 |
二、 国家建立市场准入秩序的合理性及缺陷 |
三、 刑法介入保护市场准入秩序的正当性 |
四、 市场准入秩序的合理确定及其对非法经营罪的影响 |
第四章 合理限制非法经营罪扩张的切入点之一:“违反国家规定”的解释 |
第一节 “国家规定”的外延 |
一、 “国家规定”的外延与非法经营罪的扩张 |
二、 “国家规定”外延的扩张界限 |
三、 最高司法机关对待“国家规定”外延扩张的立场 |
第二节 “违反国家规定”的内涵 |
一、 “违反国家规定”的内涵与非法经营罪扩张 |
二、 “违反国家规定”背后的理论争议:违法的统一性与相对性 |
三、 “违反国家规定”内涵的界定 |
第五章 合理限制非法经营罪扩张的切入点之二:非法经营行为的界定 |
第一节 “经营”概念的法学解读 |
一、 民商法中“经营” |
二、 公法中的“经营” |
第二节 非法经营罪中“经营”的内涵 |
一、 非法经营罪中非法经营行为的含义 |
二、 非法经营行为与合法经营行为的界限 |
三、 非法经营行为与一般违反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经营行为的界限 |
第三节 具体非法经营行为的界定 |
一、 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
二、 买卖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
三、 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
四、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
第四节 非法经营罪的竞合问题 |
一、 非法经营罪的竞合现象 |
二、 非法经营罪的竞合成因 |
三、 非法经营罪的竞合认定 |
第六章 合理限制非法经营罪扩张的切入点之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标准 |
第一节 “情节严重”与非法经营罪扩张的关系 |
一、 对于情节犯的不同认识 |
二、 情节犯的设置与非法经营罪扩张的关系 |
第二节 司法实践中对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
一、 数额标准 |
二、 后果标准 |
三、 以数额为基础的综合标准 |
第三节 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标准的应然性分析 |
一、 学理上对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
二、 非法经营罪中“情节严重”和“扰乱市场秩序”的关系 |
三、 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第一个层次:法益侵害程度 |
四、 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第二个层次:应受刑罚惩罚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附件 |
(3)集资型犯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集资型犯罪的一般原理 |
第一节 非法集资及其特征 |
一、集资与非法集资 |
二、非法集资的定义和特征 |
第二节 集资型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
一、集资型犯罪的概念 |
二、集资型犯罪的特征 |
第三节 集资型犯罪的犯罪本质 |
一、从金融监管角度看集资型犯罪存在的合理性 |
二、从非法集资的严重负面效应看集资型犯罪存在的必要性 |
三、从侵犯法益看集资型犯罪的犯罪本质 |
第二章 集资型犯罪的犯罪构成 |
第一节 集资型犯罪的犯罪客体 |
一、集资型犯罪的犯罪客体 |
二、欺诈发行和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的犯罪客体 |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客体 |
四、集资诈骗罪的犯罪客体 |
第二节 集资型犯罪的犯罪客观方面 |
一、集资型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集资行为 |
二、欺诈发行和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的犯罪客观方面 |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客观方面 |
四、集资诈骗罪的犯罪客观方面 |
第三节 集资型犯罪的犯罪主体 |
一、欺诈发行和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的犯罪主体 |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犯罪主体 |
第四节 集资型犯罪的犯罪主观方面 |
一、欺诈发行和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的主观方面 |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主观方面 |
三、集资诈骗罪的犯罪主观方面 |
第三章 集资型犯罪的司法认定 |
第一节 集资型犯罪的罪与非罪 |
一、集资型犯罪与合法集资 |
二、集资型犯罪与民间借贷 |
三、集资型犯罪与合法经营 |
第二节 集资型犯罪的罪间界限 |
一、集资型犯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分 |
二、集资型犯罪的个罪区分 |
第三节 集资型犯罪的犯罪数额 |
一、犯罪数额在集资型犯罪认定中的地位和作用 |
二、集资型犯罪的犯罪数额认定标准 |
三、集资型犯罪认定中的“数额较大” |
四、共同犯罪中的犯罪数额认定 |
第四节 集资型犯罪的犯罪形态 |
一、集资型犯罪的共犯形态 |
二、集资型犯罪的停止形态 |
三、集资型犯罪的罪数形态 |
第四章 集资型犯罪的立法完善 |
第一节 集资型犯罪的立法概况 |
一、境外集资型犯罪立法概况 |
二、我国集资型犯罪立法概况 |
第二节 集资型犯罪的立法方向 |
一、对集资型犯罪立法的批判与反思——以孙大午案和吴英案为例 |
二、合理确定集资型犯罪的立法思路和方向 |
第三节 集资型犯罪的立法完善 |
一、完善集资型犯罪的刑法规定 |
二、修改完善集资型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4)中国私募证券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中国私募证券制度背景解读 |
第一节 争论中的证券与私募 |
一、证券内涵与外延 |
二、溯源私募 |
三、私募与相关概念辨析 |
第二节 自发生长的私募证券 |
一、美国私募证券新近趋势 |
二、中国私募证券三种形式 |
第三节 私募证券的制度背景 |
一、分析进路:新制度经济学 |
二、并非偶然:私募证券的社会经济基础 |
第四节 私募证券法律规制必要性分析 |
一、理论基础 |
二、事实基础 |
三、法律基础 |
小结 |
第二章 私募证券发行法律制度构造 |
第一节 私募证券发行内涵剖析 |
一、证券发行制度一般性分析 |
二、私募证券发行之独特性 |
第二节 合格投资者:财富,智识,关系 |
一、美国“获许投资者”标准演变 |
二、填补中国立法缝隙之建议 |
第三节 审核制度:豁免注册VS.事后备案 |
一、注册制VS.核准制 |
二、中国私募发行宜采用备案制 |
第四节 信息披露:强制与自愿 |
一、私募发行信息披露域外经验 |
二、规制路径:强制与自愿并举 |
第五节 非公开方式:互联网的挑战 |
一、美国对“非公开方式”之界定 |
二、来自互联网的挑战 |
三、中国私募证券发行方式立法思考 |
小结 |
第三章 私募证券转售:限制与流通之平衡 |
第一节 私募证券转售分析框架 |
一、证券交易制度基本理论 |
二、私募证券转售限制必要性 |
第二节 美国私募证券转售制度演变 |
一、Rule 144:“承销商”之安全港规则 |
二、第4((1(1/2)))豁免:来自实践的智慧 |
三、Rule 144A :QIB 的“特权” |
第三节 中国私募证券转售规制检讨与思考 |
一、现行制度梳理 |
二、立法反思及制度构想 |
第四节 中国私募证券转售市场路在何方 |
一、美国经验——以PORTAL 为核心 |
二、若隐若现的中国私募证券转售市场 |
三、多层次资本市场视角下的设想 |
小结 |
第四章 私募证券法律责任:救济与惩戒 |
第一节 理念冲突:“民”“行”孰重? |
一、从“重行轻民”到“民行并重” |
二、语焉不详的私募证券法律责任 |
第二节 民事责任:违约,侵权,缔约过失 |
一、三种形式 |
二、私募证券民事责任构建 |
第三节 本法责任下的私募证券行政责任 |
一、不可回避的本法责任 |
二、私募证券行政责任个案讨论 |
第四节 刑事责任:厘清与非法集资之界限 |
一、证券犯罪形态 |
二、私募证券与非法集资界限探析 |
小结 |
第五章 私募证券立法:以《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为样本 |
第一节 私募证券规制目标、原则及境外趋势 |
一、目标:投资者保护VS.市场效率 |
二、适度规制与统一规制 |
三、域外趋势:私募与公募之融合 |
第二节 “阳光私募”法律规制现实困境 |
一、“阳光私募”法律结构分析 |
二、规制现状 |
三、现实困境 |
第三节 私募基金“入法”:探寻适度的规制边界 |
一、美国私募基金监管演变及制度逻辑 |
二、中国现行制度检讨与反思 |
三、《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九点建议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私募基金监管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二、研究对象 |
三、现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方法和本文结构 |
五、本文的主要创新点 |
第一章 私募基金概述 |
第一节 私募基金的概念 |
一、有关私募基金概念的各种观点 |
二、本文所构建的私募基金定义 |
第二节 基金的发展历史与分类 |
一、基金的发展历史 |
二、国外私募基金的发展历史 |
三、基金的分类 |
第三节 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历程与现状 |
一、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历程 |
二、我国私募基金的现状 |
第四节 我国私募基金的法律制度环境 |
一、我国私募基金的法律制度环境 |
二、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二章 私募基金监管立法价值取向研究 |
第一节 私募基金监管立法的价值目标体系 |
第二节 私募基金监管目标的统一与冲突 |
一、私募基金监管目标的统一性 |
二、私募基金监管目标的冲突性 |
第三节 对美国私募基金监管制度的历史考察与反思 |
一、美国私募基金监管制度简介 |
二、美国对私募基金监管尺度的历史变化 |
三、反思与启示 |
第三章 私募基金监管模式选择 |
第一节 私募基金监管制度简介 |
一、美国私募基金监管制度简介 |
二、英国私募基金监管制度简介 |
三、日本私募基金监管制度简介 |
四、我国台湾地区私募基金监管制度简介 |
第二节 私募基金监管制度的对比与评析 |
一、各国私募基金监管制度的共同之处 |
二、以美英为代表的两种不同监管模式的对比 |
第三节 论我国私募基金监管模式的选择与构建 |
第四章 私募基金法律关系结构研究 |
第一节 有关投资基金法律关系性质的各种学说及评析 |
一、有关投资基金定义的各种学说及评析 |
二、有关投资基金法律关系性质的各种学说及评析 |
第二节 有关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结构的各种立法模式简介 |
一、德国模式 |
二、瑞士模式 |
三、英国模式 |
四、日韩模式 |
第三节 论我国私募基金法律关系结构的选择与构建 |
第五章 私募基金法律责任制度研究 |
第一节 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基金监管体系和制度简介 |
一、美国基金监管体系和制度 |
二、英国基金监管体系和制度 |
三、日本基金监管体系和制度 |
第二节 我国基金监管体系和制度简介 |
一、我国基金监管体系现状 |
二、我国基金监管制度现状 |
三、我国基金监管体系和制度的不完善之处 |
第三节 我国投资基金法律责任制度现状 |
一、法律责任概述 |
二、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民事法律责任制度概述 |
三、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行政法律责任制度概述 |
四、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责任制度概述 |
五、我国私募基金行业最新法律责任案例及评析 |
第四节 论如何完善我国私募基金法律责任制度 |
一、国外基金监管制度带给我们的启示 |
二、英国私募基金监管制度的最新演进 |
三、完善我国私募基金法律责任制度的建议 |
第六章 结论与建议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非法证券、期货交易案件问题研究 ——以非法经营罪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非法证券、期货交易犯罪概述 |
第一节 非法经营罪之下的涉证券、期货交易犯罪的内涵和外延 |
一、证券、期货犯罪的概念及外延 |
二、非法证券、期货交易犯罪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
三、涉证券、期货交易的非法经营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
第二节 证券、期货非法经营罪的特点及其成因 |
一、证券、期货非法经营罪的特点 |
二、证券、期货非法经营罪犯罪的成因分析 |
第三节 典型案例介绍 |
第二章 证券、期货非法经营罪的认定 |
第一节 非法证券、期货交易行为如何定性 |
一、如何确认行为的性质是非法证券、期货交易行为 |
二、证券、期货非法经营罪司法衔接问题 |
第二节 证券、期货非法经营罪的数额认定问题 |
一、“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 |
二、单位证券、期货非法经营罪的数额认定 |
三、共同证券、期货非法经营罪的数额认定 |
第三节 证券、期货非法经营罪的共同犯罪问题 |
一、现有司法解释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及分析 |
二、共同证券、期货非法经营犯罪的构成要件 |
第三章 证券、期货非法经营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别 |
第一节 证券、期货非法经营罪与擅自发行股票罪的区别 |
一、未上市的公司不通过销售中介或代理自行销售股票的行为 |
二、股东自行出售股票的行为 |
三、销售人私下销售股票的行为 |
第二节 证券、期货非法经营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
一、单纯提供交易平台的案件应当以非法经营罪来定罪 |
二、用欺诈手段直接骗取投资人资金的应当以诈骗罪来定罪 |
三、替客户进行本外币兑换业务的,从违反国家对外汇管理的角度应当以非法经营罪来定罪 |
第三节 证券、期货非法经营罪与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区别 |
第四章 对证券、期货非法经营犯罪的立法建议 |
第一节 证券、期货非法经营犯罪的司法衔接问题 |
一、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
二、建立案件并行备案制度 |
第二节 证券、期货非法经营犯罪相关司法解释应该尽快出台 |
一、对非法证券、期货交易犯罪应当设定不同的处罚标准 |
二、关于共犯的司法解释尚存在不合理的地方 |
第三节 设立专门的证券、期货非法经营犯罪的罪名 |
一、非法证券、期货交易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已经相当严重 |
二、采用非法经营罪来对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交易犯罪定罪量刑有用“口袋罪”代替专门性罪名立法的嫌疑 |
三、境外立法为设立专门非法证券、期货交易犯罪提供了有益经 验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若干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选题意义 |
二、本论文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研究的重点、难点及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法律适用情况调查 |
第一节 上海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总体状况 |
一、基本情况 |
二、呈现出的特点 |
第二节 金融犯罪原因分析 |
一、金融犯罪之预防法制存在的问题 |
二、金融犯罪之惩治法制体系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金融犯罪法律适用疑难问题 |
一、妨害对金融机构管理和贷款秩序犯罪法律适用问题 |
二、非法出售股权(股票)案件的行为模式和形态区分 |
三、关于操纵证券市场和违规披露信息方面的疑难问题 |
四、关于“老鼠仓”与违规运用资金罪疑难问题 |
第二章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法律适用研究 |
第一节 妨害对金融机构管理和存贷款秩序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
一、打着委托理财旗号之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 |
二、高利转贷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
三、刑法175 条之一与金融诈骗类犯罪的区分 |
第二节 证券期货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
一、对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信息罪中“内幕信息”的辨析 |
二、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客观方面 |
三、近期操纵证券市场新手法的处理 |
四、杭萧钢构应定操纵证券市场罪还是违规披露信息罪 |
第三节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
一、司法适用疑难问题 |
三、关于解决“老鼠仓”问题的立法建议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非法证券经营的界定 |
第一节 非法证券经营的含义及表现形式 |
一、证券经营之“证券”的界定 |
二、证券经营之“合法”与“非法”的界定 |
三、非法证券经营行为的表现形式 |
第二节 证券经营合法性界定的域外实践 |
一、美国证券经营之法律制度 |
二、香港证券经营之法律制度 |
三、日本证券经营之法律制度 |
四、英国证券经营之法律制度 |
第二章 我国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的分析 |
第一节 我国非法证券经营的产生原因 |
一、证券市场结构发展不完善 |
二、相应法律规范及监管的缺位 |
三、参与者的投机心理、信息不对称、诚信缺失 |
四、危害性宣传力度的欠缺 |
第二节 我国非法证券经营的特点 |
一、隐蔽性强、欺骗性大 |
二、取证查处难度大 |
三、涉众性危害并极易反复 |
四、多与非法发行股票结合 |
第三节 我国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的不良影响 |
一、破坏我国现有证券市场秩序 |
二、助长非法证券活动 |
三、损害投资者利益 |
四、损害合法经营者的积极性 |
第三章 我国防范和惩治非法证券经营的制度现状及其评析 |
第一节 设立证券经营主体的审批制度 |
第二节 从业人员的管理制度 |
一、从业人员的管理制度 |
二、证券经纪人管理的缺陷 |
第三节 防治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的管理部门 |
一、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
二、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组织 |
第四节 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 |
一、现行法律依据 |
二、法律责任 |
第四章 惩治与防范非法证券经营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防范与惩治非法证券经营行为的理论依据 |
一、防范与惩治的正当性 |
二、“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
第二节 非法证券经营活动民事责任的完善 |
一、证券民事救济的法理基础 |
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的私法效力 |
三、完善民事责任体系 |
四、完善证券诉讼程序等配套制度 |
第三节 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的防范 |
一、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
二、健全完善经纪人制度 |
三、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证券犯罪立法评判(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引言 |
一、证券犯罪概述 |
(一) 证券犯罪的概念 |
(二) 证券犯罪的构成特征 |
(三) 证券犯罪的立法依据 |
二、证券犯罪立法概况 |
(一) 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证券犯罪的立法概况 |
(二) 我国证券犯罪的立法概况 |
三、证券犯罪立法模式评析 |
(一) 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证券犯罪立法模式评析 |
(二) 我国证券犯罪立法模式评析 |
四、我国证券犯罪的立法完善 |
(一) 我国证券犯罪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 |
(二) 我国证券犯罪立法模式的选择 |
(三) 我国证券犯罪立法完善的内容 |
结论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后记 |
导师及作者简介 |
(10)我国证券犯罪立法的本土化与国际化思辨(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论:我国证券犯罪立法本土化与国际化的现实矛盾 |
二、本土化:我国证券犯罪立法模式的选择 |
(一)各国证券犯罪立法模式的考察比较 |
(二)我国证券犯罪立法模式的历史演进 |
(三)我国证券犯罪立法模式的理性评析 |
1.“以刑法典为主”是对我国刑事立法传统的继承和发展 |
2.“以附属刑法为辅”是对域外先进法律制度的内化和吸收 |
三、国际化:我国证券犯罪存在范围的划定 |
(一)我国证券犯罪存在范围的划定标准 |
(二)我国证券犯罪存在范围的立法沿革 |
(三)我国证券犯罪存在范围的未来展望 |
1. 我国证券犯罪存在范围的收缩 |
2. 我国证券犯罪存在范围的扩张 |
四、结论:我国证券犯罪立法本土化与国际化的协调统一 |
四、论承销或代理买卖非法证券罪(论文参考文献)
- [1]论金融消费者的刑事保护[D]. 胡春健. 华东政法大学, 2014(03)
- [2]非法经营罪适用范围的扩张及其限制研究[D]. 陈超然. 上海交通大学, 2013(04)
- [3]集资型犯罪研究[D]. 李晓强. 山东大学, 2012(12)
- [4]中国私募证券法律规制研究[D]. 杨柏国. 华东政法大学, 2011(11)
- [5]私募基金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 彭夯. 复旦大学, 2011(12)
- [6]非法证券、期货交易案件问题研究 ——以非法经营罪为视角[D]. 邵晨尘. 华东政法大学, 2010(06)
- [7]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若干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究[D]. 林永鹏.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08(09)
- [8]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的法律问题研究[D]. 陈斐. 华东政法大学, 2008(04)
- [9]证券犯罪立法评判[D]. 朱砂. 吉林大学, 2008(11)
- [10]我国证券犯罪立法的本土化与国际化思辨[J]. 高铭暄,王剑波. 法学家, 20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