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裁决论文-王立雄

拆迁裁决论文-王立雄

导读:本文包含了拆迁裁决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行政裁决,司法机关,行政权,司法

拆迁裁决论文文献综述

王立雄[1](2015)在《论司法对行政裁决的合理性审查——以拆迁行政裁决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主要是以最受国人争议的拆迁补偿行政裁决为例,发现现有的立法体制下司法对行政裁决合理性审查权的缺失,导致行政裁决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在此情形下司法权对行政裁决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却无能为力,动摇群众对司法的信仰。(本文来源于《广东经济》期刊2015年07期)

周建华,温华特,孙学峰[2](2014)在《浅谈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争议裁决难点与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依法实施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争议行政裁决工作,是创建平安拆迁、和谐拆迁的社会基础,也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作为一项政策性、程序性、群众性、社会性很强的工作,其涉及广大被拆迁群众的切身利益,直接关系到国土管理部门执法水平和工作形象。本文以一位多年从事行政裁决工作者的视角,从现行政策和裁决程序两个层面进行分析对比,针对行政裁决中存在的难点问题,提出工作对策,供商榷。(本文来源于《浙江国土资源》期刊2014年04期)

肖仕刚[3](2014)在《司法审查在行政拆迁裁决中的适用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审判是遵循"合法性审查"还是"合理性审查"一直是法律工作中的难题,严格依照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规则之治"并不能完全适应我国国情。比如行政拆迁裁决应在坚持合理性原则之上,尽可能涵盖对建筑面积的认定应兼顾历史和实际情况;拆迁补偿应当遵循市场规律;大力保障被拆迁人的选择权等合理因素。(本文来源于《人民论坛》期刊2014年02期)

李鹏[4](2013)在《论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诉讼案件中司法变更权的引入》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法院受理的房屋拆迁类纠纷案件与日俱增,其中因不服行政裁决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比重很大。此类案件名为行政诉讼,实为解决拆迁双方的民事纠纷。目前因司法判决类型不完整,导致法院、行政机关、相对人叁方皆处于不利境地,故在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诉讼案件中引入司法变更权势在必行。从国家权力配置、与国内行政处罚中司法变更权相通之处及对域外司法变更权考察的角度来看,在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诉讼案件中引入司法变更权是可行的。基于其必要性和可行性,本文提出了引入司法变更权的特有原则、具体规则及对司法变更权应有的监督。(本文来源于《行政与法》期刊2013年06期)

王志敏[5](2011)在《拆迁争端裁决时应引入人民陪审员》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了更好地统筹兼顾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和土地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2011年1月21日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代替2001年6月13日颁布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成为了“新拆迁法”。 应该说旧的拆迁条例存在的最大的问(本文来源于《联合时报》期刊2011-12-06)

马静华[6](2011)在《城市拆迁纠纷解决机制实证研究——以安置补偿纠纷的行政裁决机制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课题组对S县的拆迁行政裁决机制进行了全面调查。该县行政裁决机制表现出两方面的特点:其一是以"和谐拆迁"为指导思想,其二是多元化的调解办案机制。行政裁决的客观效果表现较好,但主观效果则不尽如意,并未消除当事人内心深处的冲突。进一步的分析发现,现行裁决机制的主要问题首先是裁决主体不具备中立性,其次是裁决程序具有相当的压制性。拆迁行政裁决机制的未来应从问题导向转向从根本上化解纠纷、消除不满。为此,在选择法治化的行政裁决模式的前提下,应分离拆迁管理与拆迁裁决职能,适当扩大拆迁裁决的受案范围,改革现有的房屋价格评估机制。(本文来源于《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1年05期)

王达[7](2011)在《征收补偿决定或拆迁裁决的自我纠正——补偿安置裁决超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期限的补救》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如发现存在违法,将为日后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留下隐患。被征收人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通过法律监督途径难以纠正错误。在当前的拆迁工作中存在着依法作出补偿安置裁决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错过了有效(本文来源于《中国房地产》期刊2011年19期)

练情情,邓巧宁[8](2011)在《护祖屋状告国土局要求撤销拆迁裁决》一文中研究指出因为被广州市国土局下了房屋拆迁裁决书,海珠区同福中路李雪菊一家将广州市国土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拆迁裁决。原告一审败诉后上诉广州中院。昨日,广州中院召集原告方进行了庭询。  昨日,广州中院召集原告方李雪菊,就状告广州市国土局的问题进行了庭询。(本文来源于《广州日报》期刊2011-08-03)

孙正才,王碧野,杨剑[9](2011)在《房屋拆迁裁决非诉审查的原则和程序》一文中研究指出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于2011年1月21日起颁布施行。《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叁十五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叁十五条(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1年09期)

陈立洋[10](2011)在《程序违法的评估结论不应作为拆迁房屋行政裁决的依据》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   房屋评估机构程序违法,其评估结论不能作为行政裁决认定房屋价值的有效依据。行政机关据此作出行政裁决,应视为主要证据不足。   案情   2008年9月28日,重庆金地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受拆迁人涪陵区城投公司委托出具被拆迁人(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1-02-10)

拆迁裁决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依法实施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争议行政裁决工作,是创建平安拆迁、和谐拆迁的社会基础,也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作为一项政策性、程序性、群众性、社会性很强的工作,其涉及广大被拆迁群众的切身利益,直接关系到国土管理部门执法水平和工作形象。本文以一位多年从事行政裁决工作者的视角,从现行政策和裁决程序两个层面进行分析对比,针对行政裁决中存在的难点问题,提出工作对策,供商榷。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拆迁裁决论文参考文献

[1].王立雄.论司法对行政裁决的合理性审查——以拆迁行政裁决为例[J].广东经济.2015

[2].周建华,温华特,孙学峰.浅谈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争议裁决难点与对策[J].浙江国土资源.2014

[3].肖仕刚.司法审查在行政拆迁裁决中的适用探讨[J].人民论坛.2014

[4].李鹏.论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诉讼案件中司法变更权的引入[J].行政与法.2013

[5].王志敏.拆迁争端裁决时应引入人民陪审员[N].联合时报.2011

[6].马静华.城市拆迁纠纷解决机制实证研究——以安置补偿纠纷的行政裁决机制为中心[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

[7].王达.征收补偿决定或拆迁裁决的自我纠正——补偿安置裁决超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期限的补救[J].中国房地产.2011

[8].练情情,邓巧宁.护祖屋状告国土局要求撤销拆迁裁决[N].广州日报.2011

[9].孙正才,王碧野,杨剑.房屋拆迁裁决非诉审查的原则和程序[J].人民司法.2011

[10].陈立洋.程序违法的评估结论不应作为拆迁房屋行政裁决的依据[N].人民法院报.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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