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特殊动产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特殊动产,多重买卖,登记,现实交付
特殊动产论文文献综述
徐宏泉[1](2019)在《论特殊动产多重买卖中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特殊动产多重买卖中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属,《物权法》第24条有登记对抗的规定。《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采合同成立在先说和交付优先于登记。学术界也存在不同学说。而合同成立在先说违反债权平等。交付和登记冲突时两者的效力因交付方式的不同而不同,因此特殊动产多重买卖中标的物最终只能归一个人所有,到底归谁所有?如何确定?应分情况而定。本文分未交付也未登记、已交付未登记、未交付已登记、交付与登记冲突这四种情况,对各种情况下标的物归谁所有进行分析并明确标准。(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23期)
黄馨瑶[2](2019)在《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法条为基准,结合《物权法》第24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0条之规定,阐述特殊动产物权变动采用"交付生效+登记对抗"的模式,在特殊动产多重买卖的场合,交付具有优先于登记的法律效力。(本文来源于《发明与创新(职业教育)》期刊2019年05期)
沈雨岑[3](2019)在《特殊动产一物数卖的物权变动规则思考——兼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条》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条以"交付生效"和"诚实信用"为基本原则,针对特殊动产一物数卖可能出现的情形确立了"交付优先""登记优先""合同成立优先"以及"交付优先于登记"四项规则,以期解决实务中出现的相关问题。此条规定,有效填补了特殊动产一物数卖方面的立法空白,具有重要意义。但该规定同时也忽视了对于"交付"范围和买受人主观心态的考量,并与债权平等性和出卖人意思自治原则发生了一定冲突。该规定能否有效解决特殊动产一物数卖中存在的问题有待进一步分析。(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1期)
夏俊杰[4](2018)在《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规则——《物权法》第24条的解释与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文章对《物权法》第24条进行法教义学的解释,同时对特殊动产物权变动实务操作进行概观,发现特殊动产物权变动遵从"交付生效+登记对抗"的规则,但这一规则仍存在不足,需要对特殊动产登记的功能与地位进行再认识,从而完善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规制。(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8年12期)
康浩[5](2018)在《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特殊动产所有权立法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物权法》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一章,实为特殊动产所有权立法,是沿袭大陆法系国家一以贯之对动产所有权取得集中规定的表现。将特殊动产所有权立法不加区分地涵括动产和不动产,实为特殊动产所有权规定的不当体例,并且阙如遗失物拾得、无主物先占、添附及取得时效等特殊动产所有权制度付之阙如,导致了动产所有权实践保护的不充足和物权法体系的不完善。当前,正值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编纂的重大契机,藉此完善特殊动产所有权立法,界分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肯认遗失物拾得、无主物先占、添附及取得时效制度,真正实现物权法定分止争和物尽其用的功用和价值,促成民法典物权编的科学性和完整性。(本文来源于《西部法学评论》期刊2018年05期)
唐超[6](2018)在《特殊动产所有权的变动与对抗——《物权法》第24条及《买卖合同解释》第10条第4项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就特殊动产所有权变动,"交付说"的构造意味着对第叁人的恶意推定,不论是最高人民法院采纳的"交付生效+登记对抗说",还是"登记亦得生效说",皆几无适用余地。就海船所有权让与,"合意生效说"最合乎法之客观目的,但就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应加以区别规制。《物权法》第24条当是法律移植失败的范本,解释论难有作为,亟待立法机关审慎择定立场。(本文来源于《北方法学》期刊2018年04期)
宋天骐[7](2018)在《对抗主义的囧途:特殊动产交付与登记的效力冲突》一文中研究指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但是在理论与实务中一直存在对交付与登记效力的不同认识。在解释论上,特殊动产的交付与登记有其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以司法解释的方式确立了交付与登记冲突时交付优先的原则,这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基本法理,也不符合《物权法》的规定。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应当综合考虑交易安全与交易效率,而不是简单地确定交付与登记的优先顺序。对抗主义囧途的解决之道在于,通过类型化占有状态以类型化对待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本文来源于《荆楚理工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3期)
周驿[8](2018)在《我国特殊动产的所有权变动模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汽车、船舶以及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的买卖越来越频繁,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加。在此类纠纷中,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所有权变动的时点。然而,由于《物权法》第24条未明确规定所有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从而在学理上留下了较大的解释空间,同时也导致司法裁判结果的不统一。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出台,其不仅未能减少争议,反而更加引起了学界对上述问题的探讨和关注。当前,学理上就特殊动产的所有权变动要件主要存在“交付说”与“合意说”之争。此外,支持“交付说”的学者对登记的效力也有争论,或认为登记仅具有对抗效力,或认为登记还具有变动所有权的效力。由于现行法规定的不甚明确,上述观点原则上均有其依据。然而,“合意说”不符合《物权法》中的物权公示意旨,而“登记得变动所有权”与动产的“交付生效”之基本规则相冲突。因此,经由解释论可得出,我国特殊动产的所有权变动采“交付生效,登记对抗”模式。由此,特殊动产的所有权让与既遵循动产所有权变动的一般规则,又与之有所差别,亦即,未登,不得对抗善意第叁人。该制度与特殊动产所有权变动的主流立法颇为相似。然而,主流立法为“合意生效,登记对抗”,登记乃为弥补意思主义下因合意变动所有权而缺乏对外表征之不足,其目的主要在于维护交易安全。由于意思主义采合意生效,当事人达成合意即可转移所有权,物权变动缺乏公示,因而容易出现一物二卖之情形。在此情况下,法律规定,先登取得的所有权具有对抗效力。然而,我国特殊动产的所有权变动以“交付生效”为前提,原则上交付即转移所有权,并产生对外公示的效力。立法再辅之以登记对抗效力,导致同一物上同时存在公示生效和公示对抗两种物权变动模式。亦即,因交付而取得的所有权将因未登记而受到限制,从而有违我国物债二分体系下物权的绝对性原则。这是将意思主义下的登记对抗制度与我国交付生效模式错误嫁接导致的结果,因而使得该制度与我国物权法体系不兼容。除法理上难以自洽外,特殊动产所有权变动的现行立法在具体适用中也存在诸多问题,其中有两点颇为突出。其一,作为法律明确规定的物权公示要件,占有和登记在所有权变动中都具有形成力、权利推定效力以及公信力。但是,由于特殊动产的所有权变动兼采交付与登记,不但无法达到增强公信力的效果,反而造成信赖占有还是登记的争论,从而事实上削弱了它们各自的公信力。其二,从司法解释和具体的司法裁判结果来看,作为登记对抗适用之限定条件的主观善意标准被提高,即要求善意且无重大过失。与此同时,第叁人的范围窄于意思主义下的登记对抗规则,强制执行债权人、破产债权人以及未受领交付的登记受让人亦被排除在第叁人范围之外。因此,现行立法模式的适用范围非常有限,难以实现立法目的。由于现行立法模式的适用存在诸多问题,故有必要对其进行修正。纵观我国《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与登记对抗规则在功能目的上有共通之处,且善意取得更能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故而在善意取得的范畴内解释特殊动产的所有权变动模式具有合理性。在特殊动产的善意取得中,占有仍具有公信力,但登记与占有的分离将提高第叁人的注意义务。如第叁人未查阅登记即与让与人进行交易,将因构成重大过失而不能善意取得。因此,登记对于判断第叁人之善意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登记并非善意取得下特殊动产的所有权变动之要件,即第叁人仅须受领交付,而无需办理登记,且交付仅限于实际交付的情形。基于此,通过就修正后之特殊动产的现行立法模式进行类型化分析,现行法下的“未登记之受让人不得对抗善意第叁人”是指:受让人因交付而取得特殊动产的所有权,但如其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即存在因第叁人善意取得所有权而最终丧失其所有权的风险。(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25)
邹俏[9](2018)在《特殊动产的善意取得》一文中研究指出物权变动模式不影响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与否,仅影响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范围。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范围不同。特殊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的范围也要在其物权变动模式下进行界定。由于特殊动产所有权采形式主义下“交付生效+登记对抗”的模式,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时,仅在原权利人已接受交付且未就所有权进行登记的情况下。善意取得的前提是无权处分,所以依据特殊动产所有权的无权处分的情形可以进一步确定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范围。特殊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具体认定,围绕善意的认定和完成的标志展开。在其物权变动模式下,其公示方法采交付和登记并行,因此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是特殊动产的占有和权利登记都具有公信力,占有和登记均可以成为善意信赖的标准,交付即告善意取得的完成,此交付不包括占有改定。特殊动产抵押权与质权均能善意取得,在认定上也紧紧联系其物权变动模式,质权的善意取得的认定同所有权,抵押权善意取得中,第叁人为善意即可,无需交付。本文紧紧围绕特殊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问题,从其适用范围,到具体认定依次展开。全文分为叁章进行论述。第一章是对特殊动产所有权适用善意取得的界限进行讨论。其中又分为叁段进行论述。一是物权变动模式对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影响,意思主义与形式主义下善意取得制度均能适用,只是因为公示要求不同,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不同。二是特殊动产所有权变动的公示与对抗对其适用善意取得的影响。特殊动产所有权变动采“交付生效+登记对抗”的模式,公示方法既包括交付也包括登记。仅在先前交易交付告完成,原权利人所有权未经登记时,第叁人才有援引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所有权的可能。叁是特殊动产所有权适用善意取得的具体情形,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由于无权处分是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前提,这部分将导致善意取得特殊动产所有权效果的无权处分的类型进行了归纳。第二章论述了特殊动产所有权适用善意取得的具体认定。从构成要件的角度,对特殊动产所有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时,“善意”的认定和善意取得的完成标志进行论述。得出结论,由于对于特殊动产而言,占有和登记均具有公信力,当占有和登记的权属状态不一致时,第叁人信赖登记簿为善意,信赖占有时应尽相关权利调查义务,方能认定为善意。第叁人善意的证明责任由原权利人承担,如果不能证明第叁人非善意,由原权利人承担不能证明之后果。特殊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完成标志是交付,且此交付不包括占有改定。第叁章论述了特殊动产质权和抵押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问题。对质权而言,其物权变动与所有权相同,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界限及具体认定上与所有权保持一致。对于特殊动产的抵押权而言,理论分歧很大,本文采肯定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观点,将其适用同样限缩在原权利人物权未经登记的情况下,第叁人只要是善意无须交付就可以善意取得抵押权。(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15)
吴佩璇[10](2018)在《论特殊动产一物数卖的归属——评法释[2012]8号第10条》一文中研究指出现行《物权法》对于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法律规定不够合理。特殊动产物权变动规则的不清晰会直接导致特殊动产的归属无法确定,理论上的混乱使现实问题的解决陷入困境。法释[2012]8号第10条确立的规则有利于解决现实问题,但在一定程度上与现行《物权法》立法旨趣相悖,为多数学者质疑。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生效要件应当为"或交付或登记",交付和登记两者不一致时,善意登记人优先于已交付的买受人,由此才能更好地解决现实中特殊动产多重买卖归属不明的问题。(本文来源于《河北农业大学学报(农林教育版)》期刊2018年01期)
特殊动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以法条为基准,结合《物权法》第24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0条之规定,阐述特殊动产物权变动采用"交付生效+登记对抗"的模式,在特殊动产多重买卖的场合,交付具有优先于登记的法律效力。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特殊动产论文参考文献
[1].徐宏泉.论特殊动产多重买卖中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J].法制与社会.2019
[2].黄馨瑶.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J].发明与创新(职业教育).2019
[3].沈雨岑.特殊动产一物数卖的物权变动规则思考——兼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条[J].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9
[4].夏俊杰.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规则——《物权法》第24条的解释与适用[J].法制与经济.2018
[5].康浩.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特殊动产所有权立法研究[J].西部法学评论.2018
[6].唐超.特殊动产所有权的变动与对抗——《物权法》第24条及《买卖合同解释》第10条第4项评析[J].北方法学.2018
[7].宋天骐.对抗主义的囧途:特殊动产交付与登记的效力冲突[J].荆楚理工学院学报.2018
[8].周驿.我国特殊动产的所有权变动模式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8
[9].邹俏.特殊动产的善意取得[D].华东政法大学.2018
[10].吴佩璇.论特殊动产一物数卖的归属——评法释[2012]8号第10条[J].河北农业大学学报(农林教育版).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