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主体论文-刘赫喆

合同主体论文-刘赫喆

导读:本文包含了合同主体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公平竞争权,行政合同缔结,潜在缔约人,行政主体

合同主体论文文献综述

刘赫喆[1](2019)在《行政合同中潜在缔约人公平竞争权的保护——以缔约行政主体优益权规制为切入点》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行政合同缔结阶段,公平竞争权是一项专属于潜在缔约人的具有行政属性的权利,其权利客体不仅限于竞争利益,更以公共利益为主要保护对象。而作为调控竞争秩序并作出缔约人选择决定的主导者,行政主体的权力行使应受到严格限制。实践中因其存在主观恶意或过失,而导致的信息告知错漏、选择缔约人标准制定不合理、选择决定不公正、对潜在缔约人审查不严格等违反缔约义务的行为,成为造成公平竞争权损害的主要因素。因此应将履行维护公平竞争等先合同义务作为行政主体优益权行使的牵制手段,并规定相应的责任制度与争议解决方式作为义务妥善履行的保障,从而达到控制权力以保证潜在缔约人公平竞争权实现的目的。(本文来源于《北京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6期)

刘永纪[2](2019)在《一人公司单位犯罪主体如何认定——从李某合同诈骗案说起》一文中研究指出新修改的《公司法》中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而我国现行《刑法》并没有规定一人公司作为单位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问题,这就带来了问题:一人公司犯罪是认定为单位犯罪还是作为个人犯罪?本文认为:在什么情况下把一人公司的犯罪行为作为刑法中的单位犯罪,又在什么情况下作为个人犯罪来定罪处罚,则需要我们认真理解《刑法》中单位犯罪的目的性,并从一人公司是否具有独立的人格方面进行分析判断。(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26期)

熊诚,粟波[3](2019)在《以设计单位为主体的水电工程移民代建项目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以设计单位为主体的水电工程移民项目代建制已成为一种新型的移民安置项目建设模式。在此模式中,设计单位既是"承包人"--受地方政府委托进行工程建设,实施投资控制;又是"发包人"--作为独立法人的身份,自主选择分包单位并开展各项工作,实施项目管理。因此,设计单位有必要对项目的前期策划、施工、验收移交的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控制管理,这对设计单位的合同管理能力和水平都提出了严峻考验。文章根据水电工程移民代建项目的特点,阐述了移民代建项目合同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分合同策划、实施阶段对合同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国工程咨询》期刊2019年08期)

[4](2019)在《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主体确定与效力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比较复杂。在处理该类案件中,较为常见的有以下六种情况:1.因转包、违法分包合同发生纠纷,实际施工人只起诉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应予准许,原则上不将发包人列为案件当事人。但承包人要求追加发包人为第叁人并对其主张权利,(本文来源于《中国招标》期刊2019年31期)

王丹[5](2019)在《国际贸易合同主体欺诈以及对策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商场如战场,国际贸易环境中必然充满了尔虞我诈。所以,外贸企业应当具有清晰的判断力,识别出各种欺诈环节。本文分析了一些合同主体欺诈的手段,给出了防范方法,并且对如何追责也做了简略的分析。(本文来源于《中外企业家》期刊2019年21期)

刘震[6](2019)在《规范集团签约 管控运营风险——集团化管理模式下合同签约主体不规范案例分析与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集团化管理模式可在一定程度上通过规模效益等优势提升整个集团的经营效率,但要求企业务必做到规范、合规,否则会得不偿失、增加集团整体运营风险。本文通过具体案例,对集团化管理模式下如何规范签约主体、提升经营效率、规避经营风险做了探讨与分析。(本文来源于《财会学习》期刊2019年17期)

黄丹华[7](2019)在《论旅行社的合同主体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旅游合同的相关规定,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提供衣食住行等全套综合的旅游服务。故而,当旅行社未按约定履行旅游合同的相关内容时,旅行社除了应该承担自身原因违反条约所造成的违约责任之外,旅游辅助服务者——餐厅、酒店、运输等对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也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截止到目前,我国的旅游合同仍为无名合同,所以一旦发生旅游纠纷,大都是根据我国现行的《合同法》进行处理,针对性低导致的直接结果是处理纠纷的效率低下。尤其是关于旅游合同中旅行社的主体责任问题的规定更是十分稀少,进一步导致当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维权存在较大的困难。所以,本文对旅游合同关系中的重中之重——旅行社的合同主体责任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本文首先探讨分析了旅游合同服务主体相关义务,在明确主体义务的基础上研究旅行社的合同主体责任的类型,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及违约责任,分别明确了缔约过失责任及违约责任的法定事由、归责原则以及适用范围。通过实践活动中旅游合同中旅行社主体责任的挖掘,发现我国现行法律中的旅行社主体责任的立法缺失,主要存在的问题是瑕疵担保责任不完善、惩罚性赔偿责任机制适用范围狭窄、旅游市场监管制度不完善、旅游合同未有名化四个方面,通过对问题的探讨对我国目前立法提出进一步的完善建议。研究旅游合同中旅行社主体责任,促进其完善和明确,有利于旅游合同纠纷的有效处理,进一步保障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推进我国旅游市场的和谐、健康、有序的发展有重大意义。(本文来源于《辽宁师范大学》期刊2019-06-01)

刘赫喆[8](2019)在《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先合同义务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合同是一种典型的非权力型行政管理方式,实践中其应用价值逐渐得到认可,并由此产生构建完善理论体系的需求。然而,目前我国关于行政合同的法律规制,仍存在较多不合理之处,特别是合同尚未成立的先合同阶段常被忽视。鉴于行政性是行政合同的主要属性,因此在制度设计上,行政主体合同优益权的行使具备充分保障,但对其加以控制的手段欠缺,从而出现行政合同向行政命令倾斜的趋势。为了对行政主体权力运行进行合理限制,并最终达到合同顺利缔结的目的,我们需要于行政合同中明确一个概念,即先合同义务。目前行政主体先合同义务未能得到应有关注,究其原因,一是由于行政合同理论研究处于起步阶段,未将目光聚焦至缔约过程;二是行政法领域一向偏重权力体系构建,从而忽视义务规范设置。但先合同义务具有不能为其他概念及制度所代替的重要价值,并对合同履行阶段产生深远影响。首先,先合同义务的引入,同时满足了行政合同二元属性对缔约提出的不同要求,在优先对公法性因素进行考量的基础上,兼顾意思表达自由的实现;其次,以先合同义务为脉络,将缔约过程中各具体行政行为贯穿为一个整体,并最终服务于对缔约阶段规制的完善;最后,行政合同义务体系的空白得以弥补,并为优益权控制提供新视角,从而在解决缔约双方权利义务配置失衡等现实问题上有所建树。由此可知,先合同义务在行政合同中的确立具有必要性,其存在的理想样态,仍然是以义务规范的形式,固定于相关行政法律之中,并作为关键要素楔入行政合同缔结理论的根基。因此应当以先合同义务为中心,将缔约阶段主体、权利、行为、责任、救济等各法律要素划入其辐射范围,从而形成以“义务履行—责任承担—争议解决”为基本架构的完整先合同义务理论体系。作为合同理论的必要组成部分,先合同义务中的基本要素符合所有合同的应用需要,并非私法领域所专属。然而一般先合同义务理论受到债的相对性束缚,无法满足行政合同的行政性要求。因此行政合同中的先合同义务的内涵,需要结合其特殊需求重新进行界定,以避免实践中对私法理论的生搬硬套。其存在于当事人因缔结合同开始接触至合同生效前的全过程,基于对公共利益及全体利益相关人个人利益的双重保护,由法律直接规定,是区别于狭义附随义务的独立义务类型。而行政主体作为缔约发起者与主导者,其履行先合同义务具有行政管理及行政监督的意蕴,因此其义务深度及广度高于一般主体,是在主观善意基础上,受到实体性及程序性规范双重限制的不作为义务。在明确基本内涵的基础上,为了使行政主体的先合同义务得以妥善履行,进而对其义务构成予以分析。鉴于先合同义务是具象化义务与原则性义务要求的集合,难以一一予以列举,因此专属于行政合同,或者具有特殊要求的先合同义务是分析重点。按照义务受体划分,一是对缔约相对人承担的基本义务,由于先合同义务不以合同成立为存在基础,在要约邀请、要约、缔约磋商等过程中,行政主体始终负有告知、维护公平竞争、保密、说明理由等先合同义务。并且其义务履行必须主动且充分,与之享有优益权的范畴相匹配。二是对准缔约人承担的附加义务,在保证合同缔结以合意为基础的同时,为行政主体额外施加对缔约进行企面监管的负担。此类义务并非行政主体与任一潜在缔约人接触时即产生,只有相对人特定化后其义务履行才有意义,主要表现为充分协商义务和严格审查义务。叁是对社会公众承担的特殊的程序性义务,专属于行政合同此类公法合同。行政管理以实现社会公平为最终目标,而公平的重要前提是公开和参与,以使公众依据所获取信息参与到行政决策之中,在合同缔结阶段,主要表现为行政主体对公开义务和组织公众参与义务的承担。先合同义务构成的明确,使行政主体在缔约阶段的义务履行有章可循,并为抽象原则性义务的承担提供借鉴,相应的责任追究与争议解决,也因此具备衡量标准。虽然目前先合同义务并非显性概念,但上述要求已于法理、制度以及司法实践等各个层面逐渐显现,其于行政合同中的确立具备充分依据。从法理层面看,诚实信用原则是先合同义务共同的法理基础,而其在行政法中所具有的独特内涵,特别对行政主体提出了保证公平竞争、充分协商、告知等善意要求,以及妥善处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衡平要求。而社会公众作为行政合同行为的间接参与者与利益相关人,行政主体主要对其承担程序性义务,因此其理论依据,为正当程序原则中关于公开性和参与性的要求。从制度层面看,以保证公众参与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为规制目标,行政公开、听证、说明理由、回避等程序性制度,为行政主体先合同义务在立法中的明确奠定基础,也为义务履行的正当性提供了衡量标准。与此同时,程序性制度存在过于追求实用主义,而设计不严谨的问题,这也正是先合同义务这一概念存在的意义。在权力控制方面,实体性规制的基础地位终究无法撼动。从司法实践层面看,先合同义务体系的建立,肇始于行政管理的需要,从而其在实践中的应用先于理论学说的完善。行政案例中的“先合同义务”已初现端倪,不仅因其产生的争议已被行政救济模式所接纳,而且对行政合同缔结过程中的实体保护有迹可寻。其存在形态具有多样性,时常借由合同履行争议,体现出缔约时的义务履行不当,或者以缔约过程中具体行政行为争议的面貌显现,但间接证明了先合同义务的履行情况,已成为个案裁决的参考依据之一。然而仅仅规定先合同义务履行的客观标准是不够的,违反先合同义务所产生责任的明确,是行政主体义务履行的制度保障。考虑到这种责任兼具行政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双重特性,本文将其统称为先合同责任。目前对先合同责任性质、内涵等基本要素的认知出现偏差;统一适用的违法归责原则,在责任追究上具有片面性;同时存在保护对象范围狭窄、标准模糊、形式单一等弊端。从而导致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责任规制被忽视,且与先合同义务的规制范围不一致。针对以上问题,一是应充分理解先合同责任所具有的特殊性,作为区别于违约责任及侵权责任的独立责任类型,其包括因违背法的内在要求而产生的违法责任,因缔约行为瑕疵而产生的不当责任,以及基于保护相对人利益而产生的合法责任。自缔约行为造成信赖利益损害时责任即产生,受害人向行政主体提出主张,亦不受合同存续状态的限制。其将合同相对人及潜在缔约人、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人作为责任承担对象,从而责任承担具有补偿性、惩罚性、保护性等多重功能。二是复合型归责原则的重构,将遵循客观标准的过错原则作为主要归责原则,并且基于公平原则和公共负担理念,以无过错原则作为补充性归责原则,使得归责范围更加全面。叁是完善行政主体承担先合同责任的制度设计,将信赖利益和固有利益作为保护对象,以信赖程度作为利益保护与否的衡量标准,并且明确责任承担范围不以履行利益为限,至于因相对人过错产生的利益损害则不受保护。同时突破缔约责任的单一责任形式,以损害赔偿作为主要责任承担方式,并以行政惩罚性责任形式、损害补偿责任形式、纠正性责任形式作为辅助手段。这种对先合同责任的合理规制,既能对行政主体的权力行使形成制约,又避免了负担过重对公共管理造成不良影响。而对先合同义务所生的争议的解决路径进行规划,是督促行政主体妥善履行义务以及弥补履行缺陷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国行政合同救济模式的选择较为混乱,私法与公法救济模式交叉使用。然而私法模式与混合模式在规则适用上,与先合同争议的性质及内在要求并不契合,仅是因公法救济模式尚不健全而作出的现实妥协。在平衡公私利益、监督优益权行使以及提高行政效率等方面,行政法模式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因此确立统一的公法救济模式,才是解决先合同争议的正确选择,即使当下行政救济模式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但其局限性完全可以通过完善相关行政制度以克服。在坚持公法救济模式的前提下,对具有一般法律共性或合同属性的民事规则,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亦可作为补充依据适用。在具体救济途径的适用方面,司法外救济途径应作为优先考虑,其相对温和的处理方式,有利于纠纷及时解决,从而使磋商继续进行的可能性上升,与化解先合同争议的目的相契合,并且在提高救济效率及控制成本方面具有优势。其所具有的多样化救济方式,使得各类先合同争议具备妥善解决的可能性,协商、询问、质疑等由当事人之间自行解决争议的救济途径,以及调解、投诉、行政复议等由第叁方介入解决争议的救济途径,对其均可接纳。而司法救济在先合同争议处理中,具有保证权利救济全面、保证监管独立、保证法律适用一致等特有功能,使其成为唯一能够彻底解决行政合同争议的方式,具有不可替代性。由于目前先合同争议的处理缺乏法律依据,存在标准不统一、规范层级低、合同缔结阶段规制缺失等问题,从而进入司法审查程序遇到较多困难及障碍,通常需要转化为权力性行政行为案件加以审理。因此,必须对行政诉讼制度进行改良,以达到与先合同争议对接的目的,在建立专门的双向性诉讼结构基础上,设立与之相对应的特殊规则,包括确立合理性审查标准、赋予所有利益相关人原告资格、行政主体与相对方共同承担举证责任、以调解方式代替判决等,从而满足解决先合同争议的需要。在对先合同义务价值予以分析,并初步进行理论体系建构的基础上,本文最终针对先合同义务的立法设计提出建议。出台《行政合同法》进行系统化规制,或者制定《行政程序法》将行政合同作为专章予以规制,是目前可供参考的两种主要方案。而单行行政法规范的具体化规制、《行政诉讼法》等程序立法对先合同争议解决的规制、司法解释及判例的补充性规制,同样对于先合同义务相关制度的顺利运行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建立以专门、统一行政合同法律规范为基础,其他形式法律规范为辅助的复合型法律规制模式,是最为合理的选择。(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9-05-27)

崔建远[9](2019)在《关于合同解释主体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主审案件的法院/仲裁庭在裁判文书中解释合同时为解释主体,不主审案件的法院/仲裁庭即使对合同发表看法也不是解释主体。合同当事人对其合同所做"解释"可能有助于主审法院/仲裁庭适当裁判,但即使如此,他们也不是(有权)解释合同的主体。专家证人、代理律师以及学者在主审法院/仲裁个案的仲裁庭的有权解释中是辅助人,不是合同解释的主体。对于法律意见书,正确的立场和态度是:看其是否建立在案件真实的基础之上,看其是否符合法律及法理,若是,它就帮助主审法官、仲裁个案的仲裁员理清了思路,有助于法律的妥当适用;若否,主审法官、仲裁个案的仲裁员就不对其意见加以借鉴或采纳。(本文来源于《财经法学》期刊2019年03期)

吴蕊[10](2019)在《刍议大学生创业中合同主体法律风险之防控》一文中研究指出诸多创业风险的存在使得大学生创业者的创业成功率极低,合同主体法律风险是其中一个重要维度。为加强对合同主体法律风险的有效防控,明确合同主体法律风险的概念和类型,构建合同主体法律风险的评估机制和防控体系至关重要。(本文来源于《青年与社会》期刊2019年13期)

合同主体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新修改的《公司法》中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而我国现行《刑法》并没有规定一人公司作为单位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问题,这就带来了问题:一人公司犯罪是认定为单位犯罪还是作为个人犯罪?本文认为:在什么情况下把一人公司的犯罪行为作为刑法中的单位犯罪,又在什么情况下作为个人犯罪来定罪处罚,则需要我们认真理解《刑法》中单位犯罪的目的性,并从一人公司是否具有独立的人格方面进行分析判断。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合同主体论文参考文献

[1].刘赫喆.行政合同中潜在缔约人公平竞争权的保护——以缔约行政主体优益权规制为切入点[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9

[2].刘永纪.一人公司单位犯罪主体如何认定——从李某合同诈骗案说起[J].法制与社会.2019

[3].熊诚,粟波.以设计单位为主体的水电工程移民代建项目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探讨[J].中国工程咨询.2019

[4]..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主体确定与效力认定[J].中国招标.2019

[5].王丹.国际贸易合同主体欺诈以及对策分析[J].中外企业家.2019

[6].刘震.规范集团签约管控运营风险——集团化管理模式下合同签约主体不规范案例分析与思考[J].财会学习.2019

[7].黄丹华.论旅行社的合同主体责任[D].辽宁师范大学.2019

[8].刘赫喆.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先合同义务研究[D].山东大学.2019

[9].崔建远.关于合同解释主体的思考[J].财经法学.2019

[10].吴蕊.刍议大学生创业中合同主体法律风险之防控[J].青年与社会.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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