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永杰
(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大谢集镇中心卫生院山东菏泽274928)
【摘要】目的:探讨水平直肌移位术治疗斜视的疗效。方法:将2014年1月~2015年8月来我院就诊的40例斜视患者作为调查对象,通过回顾分析法,将20例斜视患者作为对照组,另20例作为治疗组,对照组实施常规治疗,治疗组实施水平直肌移位术治疗,对比两组患者治疗后的疗效。结果:治疗组的矫正率为96.54%,与对照组的矫正率88.34%相比,治疗组的矫正疗效明显优于对照组,比较差异显著,P<0.05。结论:对斜视患者采用水平直肌移位术治疗,可有效矫正患者的斜视,效果显著。
【关键词】水平直肌移位术;治疗;斜视;疗效
【中图分类号】R6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31(2015)18-0029-02
本文主要将来我院就诊的40例斜视患者作为调查对象,通过回顾分析法,对斜视患者采用水平直肌移位术治疗,现报告如下。
1.资料和方法
1.1一般资料
将2014年1月~2015年8月来我院就诊的40例斜视患者作为调查对象,通过回顾分析法,将20例斜视患者作为对照组,另20例作为治疗组,男性21例,女性19例,年龄1~48岁,平均年龄(24.2±3.5)岁;所有患者均符合斜视的诊断标准[1]。其中共同性水平斜视伴有小角度垂直斜视患者13例,不伴有斜肌功能异常的V型患者15例,伴有斜肌功能异常的A型患者12例。观察所有入选患者的资料后,并没有发现明显区别(P>0.05)。
1.2方法
1.2.1检查对患者开展手术治疗前,对其进行视力检查,了解患者的屈光状态,通过裂隙灯检查,开展全方位的眼底检查、眼病检查、行角膜映光检查、包眼后三棱镜联合交替遮盖检查以及对斜视定性定量。行眼球运动检查,确定配偶肌状况,分析其协调程度[2]。
1.2.2手术方法对照组实施常规治疗,给予患者单眼手术,实施外直肌常规量后徙内直肌缩短术,手术方案严格按照设计流程进行[3]。
治疗组实施水平直肌移位术治疗,①针对垂直性斜视患者,主要进行外直肌和内直肌肌止端垂直方向移位术治疗,选定一条水平肌,将其相应附着点向下进行移位,从而降低患者眼球的位置,随后联合实施直肌后移或者切除手术,其中肌肉移位的距离主要在1/2肌止端。②针对A—V型斜视患者,主要采用单纯的水平直肌垂直移位术进行治疗,通过外直肌后移联合向下移位,可有效矫正上斜肌亢进的A型外斜视;而内直肌后移联合向上移位,可有效矫正上斜肌亢进的A型内斜视;将双外直肌后移联合向上或者向下移位,可矫正不伴有斜肌功能异常的V型斜视[4]。
1.3诊断标准
手术后垂直斜度≤2△则为满意,垂直斜度≥3~5△为欠矫正,其中△为三棱镜度数。
1.4统计学分析
采用SPSS14.0软件进行统计学分析处理,采用统计学分析数据,采用(x-±s)表示计量数据,采用χ2检验计数资料,采用t检验计量资料,数据分析结果显示,所有患者的比较差异存在统计学意义(P<0.05)。
2.结果
治疗组的矫正率为96.54%,与对照组的矫正率88.34%相比,治疗组的矫正疗效明显优于对照组,比较差异显著P<0.05。
表1入选患者疗效(n/%)
3.讨论
斜视临床表现为患者两眼无法同时注视目标,属于常见的眼外肌疾病,在临床中主要将斜视分为麻痹性斜视与共同性斜视。因为导致斜视的致病因素较多且复杂,所以对于病因不明的斜视患者,尚无明确的治疗方法。目前,导致A—V型斜视的主要因素是眼斜肌功能中的水平作用发生异常。当上斜肌亢进时,下方向的水平作用较为明显。由此,当A型外斜视患者往下方注视时,外斜视的度数会上升;而当A型内斜视患者往上方注视时,内斜视度数会增加。对于治疗伴有双上斜肌亢进的A型内、外斜视患者,可以采取单纯水平直肌垂直移位术治疗,将双侧水平直肌同方向垂直移动0.5肌腱宽度,可矫正患者的斜视。而共同性斜视主要以眼位偏向颞侧、眼球无运动障碍等为主要特征,水平直肌在一定异常情况下会引起垂直斜视。因此,对垂直性斜视与不伴有斜肌功能异常的A—V型斜视患者,采用水平直肌垂直位移治疗可以有效矫正患者的视力。研究表明,治疗组的矫正率为96.54%,与对照组的矫正率88.34%相比,治疗组的矫正疗效明显优于对照组,比较差异显著,P<0.05。综上所述,对斜视患者采用水平直肌移位术治疗,可有效矫正患者的斜视,效果显著,值得推广与应用。
【参考文献】
[1]黄蔚茹.水平肌移位术治疗水平斜视并伴垂直斜视的临床效果观察[J].临床眼科杂志,2012,01:55-57.
[2]康颖.水平直肌移位术治疗斜视的临床应用意义探究[J].世界最新医学信息文摘,2015,82:144-145.
[3]王雅坤,解正高,王虹.显微镜下Parks切口斜视矫正术治疗水平共同性斜视的疗效观察[J].中国美容医学,2014,06:447-449.
[4]谢照林.探讨水平直肌移位治疗水平斜视伴小角度垂直斜视的效果[J].中国医药指南,2014,22:128-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