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诉讼地位论文-陈琳

当事人诉讼地位论文-陈琳

导读:本文包含了当事人诉讼地位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法官释明,共同诉讼,诉讼地位

当事人诉讼地位论文文献综述

陈琳[1](2019)在《论当事人诉讼地位释明在共同诉讼中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事人诉讼地位的选择与确定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程序参与权和实体权益,关系到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扩张,法官有必要释明当事人作出妥当的选择。本文以共同诉讼作为切入点,结合当事人基础理论和释明的价值目的,阐释法官释明在当事人诉讼地位领域的适用范围及法律后果,以期实现当事人处分权与纠纷一次性解决之间的平衡。(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9年19期)

谢凡[2](2019)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地位论——从该诉的特殊性出发》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以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主体为拟制原告,以真正的实体利害关系人为被告,以解决环境公共利益与私主体利益之间产生的纠纷的新型民事诉讼。然而,目前该诉在具体规则的设置上仍以传统民事诉讼、尤其是环境侵权之诉的相关法律制度作为参考、援用的制度蓝本,未及关注到该诉一方当事人代表的公益性实际上已经突破了民事诉讼的私益模式,其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也因诉讼模式、法律关系的变化较前两者发生了转变这一事实。在现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相关立法与制度下,由于相关理论支撑的缺乏和实践中的标准不一,本诉部分当事人在处分权的行使、具体法律适用等方面仍受到不同程度的掣肘。因此,该诉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尚需进一步平衡,在此基础上对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的分配也亟待明确与细化。(本文来源于《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5期)

伍玲[3](2018)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当事人诉讼地位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出自于英美法系,经过160多年的发展,股东代表诉讼已广泛运用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而我们国家在2005年修订《公司法》的时候才对该制度进行了正式的设立。股东代表诉讼和直接诉讼有着极大的区别,其属于间接性诉讼,主要是为了对公司的利益加以维护。其目的在于确保公司、社团或者所有股东、所有社团成员的利益不受侵害,同时也为了对该股东或者该社团成员的自身权益进行有效的维护。由于我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起步比较晚,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在存在很大的差距,有很多问题亟待处理,针对股东代表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方面展开深度探究,有助于使我们国家的上述制度更具健全性,提升对司法实践的有效指导性,促使其在现实司法活动中起到全面而充分的作用。为了避免股东代表诉讼的诉权被滥用,《公司法》确立了当事人制度,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的确定是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各个国家均依据自身的现实状况设立了标准各异的当事人制度,致力于在确保公司及少数股东二者的利益不受侵害的同时,避免滥诉的产生,以使诉讼成本有所减小。笔者借助比较分析方法,深层次探究及对比了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家与我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其中,对于公司的诉讼地位,英美法系国家将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为“双重地位”,而日本则规定公司可以选择以共同原告身份加入到诉讼活动当中,也能够只作为原告或者被告一方的辅助加入该活动。本次研究主要是借助对股东代表诉讼中当事人制度探讨剖析,寻觅出制度的不足之处,同时提出相应的建议,从而使我们国家的此项制度变得更加健全。本文针对股东代表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问题,先对有关概念及特点进行了简要的阐述,同时对我们国家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现实状况进行了分析,接着将现有的股东代表诉讼的当事人制度作为切入点,引出此类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中存在的问题,新修订的公司法中与此制度有关的规定还存在较多的缺点,譬如原告的资格、被告的范围以及公司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等问题,这些都急需得到有效的解决。借助对国外股东代表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的现实状况的阐述及剖析,学习了其成功的经验,最后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以促使我们国家股东代表诉讼中原告资格、被告资格以及公司地位的立法更加趋于完善。(本文来源于《青岛大学》期刊2018-05-17)

曹若愚[4](2016)在《略论行业协会的行政诉讼当事人地位——基于社会公权力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行业协会与政府之间可以存在行政委托关系,获得代理委托机关办理行政事务的权利或资格,但不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行业协会与协会成员之间既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也存在行政法律关系。行业协会在自治过程中作出对成员的惩戒、处罚等决定,属于行使社会公权力行为。社会公权诉讼应纳入行政诉讼。行业协会因行使社会公权力的行为而被协会成员提起诉讼,则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本文来源于《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6期)

虞凯,田侃[5](2015)在《院前医疗急救各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2012年,某医院被牵入了一起因该院急救分站的救护人员执行急救任务而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应以急救中心为被告,某医院不是该案件的适格被告。从这起典型案例可以看到,针对我国目前多方参与的院前医疗急救模式,各方当事人在此类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诉讼主体资格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本文通过分析该起典型案例,来研究院前医疗急救中各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本文来源于《中国卫生法制》期刊2015年05期)

虞凯,田侃[6](2015)在《院前医疗急救各方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实例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文章通过对一起典型案例的分析,阐明在我国建立的以急救中心(站)为主体、急救网络医院共同参与的院前医疗急救模式下,发生涉及院前医疗急救的民事案件时,患者应以原告身份参加诉讼,急救中心(站)是此类案件的被告,急救网络医院不能作为诉讼当事人。(本文来源于《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5年03期)

戴鹏[7](2015)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权力的调整——基于控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居中裁判的诉讼叁角结构中,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应当是承担控诉职能的当事人。现行的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监督立案及实施侦查等权力与控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相符,应予维持;批准、决定逮捕,受理被告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诉控告等权力与控方当事人诉讼地位不符,应当调整为由中立的法院行使;而对庭审的监督权和对一审判决的抗诉权应当作为控诉职能的衍生,而不宜再将其作为一种单向、强制性的监督权来行使。(本文来源于《湖北警官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1期)

李坤阳[8](2014)在《论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与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无论在民事诉讼还是在行政诉讼中都应当是平等的,但是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应当着重强调,因为行政诉讼当事人身份差异的悬殊性,以及我国司法制度的特点,导致法律地位平等的天平极易倾斜,很多时候,会出现不平等的现象,表现在司法实践中,就会出现诉权问题,执行问题等,所以十分有必要来着重规范。然而,现行行政诉讼法对此问题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相应的实施措施和救济措施,因此十分有必要对这一原则进行充实,使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真正达到平等,至少尽可能使行政诉讼摆脱行政机关的干预。规范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仅有利于解决诉权问题和执行问题,还有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利益,防止原告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行为的伤害,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有利于法院依法审判。(本文来源于《青岛大学》期刊2014-06-05)

王晓利[9](2013)在《当事人陈述的诉讼地位论》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证据方法的当事人陈述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应该具有不同的诉讼地位:在追求正确慎重判决的一般诉讼程序中,应该严格恪守当事人陈述的补充性原则;在追求快速简易的保全程序中,应该首先询问当事人。(本文来源于《天中学刊》期刊2013年06期)

李瑞[10](2013)在《试论鉴定人的诉讼地位——以当事人的程序保障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当今社会,科技迅猛发展,专业诉讼日益增多,鉴定人在专业诉讼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鉴定人在诉讼中的不同地位决定了其不同的权利义务;另外一方面,当事人是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主体,在讨论鉴定人的问题的时候,必定要考虑如何保障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不受侵犯。(本文来源于《公民与法(法学版)》期刊2013年06期)

当事人诉讼地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以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主体为拟制原告,以真正的实体利害关系人为被告,以解决环境公共利益与私主体利益之间产生的纠纷的新型民事诉讼。然而,目前该诉在具体规则的设置上仍以传统民事诉讼、尤其是环境侵权之诉的相关法律制度作为参考、援用的制度蓝本,未及关注到该诉一方当事人代表的公益性实际上已经突破了民事诉讼的私益模式,其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也因诉讼模式、法律关系的变化较前两者发生了转变这一事实。在现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相关立法与制度下,由于相关理论支撑的缺乏和实践中的标准不一,本诉部分当事人在处分权的行使、具体法律适用等方面仍受到不同程度的掣肘。因此,该诉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尚需进一步平衡,在此基础上对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的分配也亟待明确与细化。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当事人诉讼地位论文参考文献

[1].陈琳.论当事人诉讼地位释明在共同诉讼中的适用[J].法律适用.2019

[2].谢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地位论——从该诉的特殊性出发[J].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

[3].伍玲.股东代表诉讼中当事人诉讼地位研究[D].青岛大学.2018

[4].曹若愚.略论行业协会的行政诉讼当事人地位——基于社会公权力视角[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

[5].虞凯,田侃.院前医疗急救各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分析[J].中国卫生法制.2015

[6].虞凯,田侃.院前医疗急救各方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实例分析[J].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

[7].戴鹏.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权力的调整——基于控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

[8].李坤阳.论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与保护[D].青岛大学.2014

[9].王晓利.当事人陈述的诉讼地位论[J].天中学刊.2013

[10].李瑞.试论鉴定人的诉讼地位——以当事人的程序保障为视角[J].公民与法(法学版).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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