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出租者论文-郭元鹏

场地出租者论文-郭元鹏

导读:本文包含了场地出租者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场地出租,案件线索,药品监督,会议营销

场地出租者论文文献综述

郭元鹏[1](2017)在《非法营销场地出租者应担责》一文中研究指出保健食品用“会议营销”欺诈老年人,举报将有奖。7月18日,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表示,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南粤护老”专项行动,安排100万元用于奖励提供保健食品会议营销违法行为案件线索的举报人。如果属于重大案件线索,还将额外给予奖励,最高可达30万元。(本文来源于《健康报》期刊2017-07-20)

肖玉雪[2](2013)在《场地出租者的商标侵权责任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05年7月,世界5家知名品牌公司将北京新秀水市场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商标侵权责任,这被认为是我国场地出租者商标侵权第一案。随后商标权人掀起了通过追究场地出租者的商标侵权责任进行维权的热浪,阵地多为商品经济发达的北京、上海和广州。近几年来,虽然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然而立法却相对滞后,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缺乏明确的指引与约束,以致在认定场地出租者构成商标侵权时漏洞频出。问题的出现总是伴随着带来解决问题的方法。面对已然客观存在并将继续存在的问题,不能逃避也无法逃避,只有及时地发现问题、合理判断进而达成一致共识才能最终解决问题。本文从场地出租者的界定出发,在对其进行类型化区分的基础上,厘清其所负担的义务和注意义务,通过收集、整理、分析国际国内有一定影响力的典型案件,并结合我国立法、司法实际,提出场地出租者商标侵权的责任构成应当具备主客观两个要件,并对两个要件的认定进行了深入分析,最后在前文的基础上,尝试对场地出租者商标侵权的责任形态进行界定。文章共计两万四千余字,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基本案情做了简单介绍,并通过对两审法院迥然不同的判决思路进行梳理和分析,得出在场地出租者商标侵权案件中应当关注的叁个焦点问题。第二部分首先对场地出租者这一主体本身进行类型化区分,在此基础上,追根溯源,通过对义务来源的叁种理论进行分析,得出如果场地出租者对商标权人具有注意义务,只可能来源于特别关系。而通过对场地出租者能力与实力的衡量,认为对其所负的注意义务水平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建立在对场地出租者类型化区分的基础上。第叁部分根据场地出租者商标侵权的法律依据,同时结合对美国经验的介绍和国内实践的总结,提出场地出租者构成商标侵权应当具备的主客观要件,即主观故意和客观帮助行为。随后通过对理论和实务的分析,提出主观故意着重于对明知的考察,而明知的判断应当依靠理性人标准和客观证据标准进行综合考量。最后从积极行为和消极不作为两个方面对场地出租者是否构成客观帮助行为进行分析。第四部分先从商标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区分标准说起,通过对商标间接侵权的来源、类型以及功能的分析论证场地出租者的商标侵权模式是商标间接侵权。随后,通过商标权权利本身的扩张与公共利益的权衡、场地出租者商标侵权的侵权方式和责任方式以及审判实践四个方面的分析论证场地出租者的商标侵权责任形态应当是单独责任。(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3-03-20)

杨强,刘仁靖[3](2010)在《“万宝龙”案一审结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杨 强 通讯员刘仁靖北京报道)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场地出租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侵犯“MONTBLANC”(万宝龙)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的判决书中,对于上述问题给予了说明。   据了解,该案原告蒙特布兰-辛普洛(本文来源于《中国知识产权报》期刊2010-11-12)

郭雨[4](2010)在《试谈商标侵权中场地出租者的法律地位》一文中研究指出商标侵权问题在中国是一个热点话题,尤其是服装市场的商标侵权,而这牵涉到场地出租者是否对其承租人的商标侵权负责以及在什么情况下负责等等问题,在实践审判中各地法院莫衷一是。本文着眼于秀水街服装市场商标侵权案,对场地出租者在商标侵权中的法律地位这一问题作系统的分析,并对这一问题提出相关见解。(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0年04期)

程宇[5](2009)在《场地出租者的商标间接侵权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商标是指经营者在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的,将自己经营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的—种专用识别标志。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繁荣,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越来越明显的背景下,许多具有巨大市场号召力和潜在竞争力的知名商标成为了许多商品制造者模仿甚至假冒的对象。有制造者必定就有销售者,由于大多数商标侵权产品的销售者都没有真正属于自己所有的销售场所,势必利用租赁而来的场地销售假冒或仿冒知名品牌商品,于是,场地出租者应该承担的侵权责任认定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试图通过彪马公司起诉珠海叁大商场商标侵权案这一典型案例的分析探讨,在侵权主体的认定、责任分担等方面展开讨论,并提出立法建议,以期对司法实践中审理该类案件有所帮助。文章一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案由;第二部分是案情介绍;第叁部分是对争议焦点的概括;第四部分是分歧与意见;第五部分是研究结论。本案主要有两个争议焦点:侵权主体认定、侵权责任的分配。这两个焦点都是此类案件中原告和被告之间发生争议的常见问题。由于本案中被告是出租场地给侵权经营户的商场,其性质具有特殊性,并且是近年来商标间接侵权的典型,商场能否作为侵权主体,应该承担独立责任、补充责任还是与实际经营户承担连带责任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通过对以上两个问题的论证,笔者认为商场要成为间接侵犯商标权的主体,应当严格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即商场应当具有主观方面的故意,明知或应知经营户的销售侵权产品而未加以制止或放任其继续销售;对于其应承担的侵权责任,笔者认为,由于商场与实际经营户之间是成立共同侵权,应当由商场与实际经营户对商标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并目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的商标法中有关商标间接侵权方面提出了—些建议。(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09-04-10)

场地出租者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2005年7月,世界5家知名品牌公司将北京新秀水市场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商标侵权责任,这被认为是我国场地出租者商标侵权第一案。随后商标权人掀起了通过追究场地出租者的商标侵权责任进行维权的热浪,阵地多为商品经济发达的北京、上海和广州。近几年来,虽然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然而立法却相对滞后,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缺乏明确的指引与约束,以致在认定场地出租者构成商标侵权时漏洞频出。问题的出现总是伴随着带来解决问题的方法。面对已然客观存在并将继续存在的问题,不能逃避也无法逃避,只有及时地发现问题、合理判断进而达成一致共识才能最终解决问题。本文从场地出租者的界定出发,在对其进行类型化区分的基础上,厘清其所负担的义务和注意义务,通过收集、整理、分析国际国内有一定影响力的典型案件,并结合我国立法、司法实际,提出场地出租者商标侵权的责任构成应当具备主客观两个要件,并对两个要件的认定进行了深入分析,最后在前文的基础上,尝试对场地出租者商标侵权的责任形态进行界定。文章共计两万四千余字,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基本案情做了简单介绍,并通过对两审法院迥然不同的判决思路进行梳理和分析,得出在场地出租者商标侵权案件中应当关注的叁个焦点问题。第二部分首先对场地出租者这一主体本身进行类型化区分,在此基础上,追根溯源,通过对义务来源的叁种理论进行分析,得出如果场地出租者对商标权人具有注意义务,只可能来源于特别关系。而通过对场地出租者能力与实力的衡量,认为对其所负的注意义务水平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建立在对场地出租者类型化区分的基础上。第叁部分根据场地出租者商标侵权的法律依据,同时结合对美国经验的介绍和国内实践的总结,提出场地出租者构成商标侵权应当具备的主客观要件,即主观故意和客观帮助行为。随后通过对理论和实务的分析,提出主观故意着重于对明知的考察,而明知的判断应当依靠理性人标准和客观证据标准进行综合考量。最后从积极行为和消极不作为两个方面对场地出租者是否构成客观帮助行为进行分析。第四部分先从商标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区分标准说起,通过对商标间接侵权的来源、类型以及功能的分析论证场地出租者的商标侵权模式是商标间接侵权。随后,通过商标权权利本身的扩张与公共利益的权衡、场地出租者商标侵权的侵权方式和责任方式以及审判实践四个方面的分析论证场地出租者的商标侵权责任形态应当是单独责任。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场地出租者论文参考文献

[1].郭元鹏.非法营销场地出租者应担责[N].健康报.2017

[2].肖玉雪.场地出租者的商标侵权责任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3

[3].杨强,刘仁靖.“万宝龙”案一审结案[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0

[4].郭雨.试谈商标侵权中场地出租者的法律地位[J].法制与社会.2010

[5].程宇.场地出租者的商标间接侵权责任[D].西南政法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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